民间借贷纠纷是最为高发的民事诉讼之一,在很多民间借贷案中,借款人因为各种原因,可能会指定第三人(通常为借款人的亲友)来接收借款,让出借人将借款汇入其指定的第三人银行账户。根据法律规定,这种看似平常的操作却可能会使接收借款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郭某向岳某借款1100万元,并指示岳某将其中518万元款项汇至其子刘某的银行账户。后郭某无力还款,岳某遂将郭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1100万元借款及利息,刘某对其中的518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刘某对518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观点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刘某认可案涉银行账户由其母亲郭某长期持有使用,无论该账户系其自行开户还是郭某代为开户,均为刘某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刘某将其交由郭某使用,即意味着同意将该账户出借给郭某使用。作为银行账户出借人,二审法院将其列为共同诉讼人,符合前述规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借款用于郭某家庭煤矿生产经营,刘某名下曾有多套家庭出资购买的住房,刘某系其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二审判决刘某对以其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的用于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借款518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裁定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分析 本案最高法院判决提供银行账户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理由主要有三: 1、借款人与第三人系近亲属关系; 2、借款人长期持有和使用第三人的银行账户; 3、第三人从借款人的借款中直接受益。 如果第三人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交由借款人使用,且符合以上条件的,即便第三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也未实际使用借款,仍很可能会被判决对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此,在借贷活动中,借款人应注意尽量避免使用亲属的银行账号接收借款;出借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考虑将接收借款的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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