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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企业治理体系建设

 图书馆home 2020-05-08

    创新型企业治理体系建设,要满足企业性质和使命提出的基本要求。创新型企业具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属性:一个是公司制,另一个是创新型。公司制的基本要求是,建立相应的治理架构。创新型的基本要求是,体现创新发展的特殊要求。

         公司制的基本要求是,四种权力的科学配置。一是最终控制权,掌握在股东会。主要决定公司的设立、分设、终止,以及董事会的产生,对董事会的授权、监督、激励约束等等。二是决策权,掌握在董事会。主要决定公司经营和运营的方向,目标任务,以及执行机构的产生,对执行机构的授权、监督、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等等。三是执行权,掌握在执行机构。主要是组织实施、权力配置,以及经营目标实现等等。四是监督权,掌握在监事会。主要是受股东会委托,监督董事会的履职;受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委托,监督执行机构的履职等等。

         创新型的基本要求是,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律、研发工作的规律、创新规律,在治理体系中,体现专家决策和专业决策的要求。技术权力在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全面体现在最终控制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配置和行使之中。从治理架构上看,专家委员会成为治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治理机制来看,在控制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形式和制约机制中,都应得到充分的体现。

         创新型企业的治理体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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