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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建好承包地被占用,迟迟未支付补偿款怎么办?

 文豪学者 2020-05-16

公园建好承包地被占用,迟迟未支付补偿款怎么办?

2001年3月份,李某家庭5人共承包取得12.25亩承包地,并于2001年3月20日由家庭代表李某1(已故)与土地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海淀区农村菜、粮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承包合同书》”),双方在《承包合同书》中约定李某全家人口5人,应分土地共12.25亩,承包期限自2001年5月1日起至2031年4月30日止,并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随后李某一直在该承包地上从事蔬菜大棚种植。

2014年4月11日,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位于西北旺镇土井村4-7区的4亩蔬菜大棚被当地村委会和相关部门强行拆除并违法占用。在后期调查过程中李某得知,北京市海淀区园林绿化局根据海淀区政府海淀区人民政府的《关于研究2013年海淀区园林绿化建设重点工作等问题的会议纪要》(海政会【2013】3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实施了海淀区平原地区造林-中关村公园三期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对李某的承包地进行了占用。

海淀区政府作为涉案项目的责任主体,负有对李某被占用的土地支付土地补偿款的义务。然而海淀区政府对于占用李某承包地的土地补偿等费用至今未进行支付,严重侵犯了李某的合法用益物权,违反了《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李某遂委托本律师起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被占用的自家承包地支付占地补偿费。

区政府答辩认为:

一、2014年根据市政府百万亩造林工程要求以及海淀区4000亩平原造林工作要求,由海淀区园林绿化局进行中关村森林公园项目。该项目资金由海淀区发改委列入政府投资计划予以安排。中关村森林公园三期项目位于西北旺镇,根据区发改委《关于海淀区2014平原地区造林-中关村森林公园三期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中关村森林公园三期项目土地补偿费用96006万元。2014年区园林绿化局与西北旺镇政府签订《海淀区平原地区造林建设项目土地综合补偿委托协议》后区发改委向镇政府拨付了补偿款项,最终由土井村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二、区政府不具有对李某要求补偿款的事项进行解决处理的法定职责,李某主张补偿问题应当向土井村委会进行主张。

争议焦点:

政府会议决议的建设项目,未经法定征收程序即对当事人的承包地非法占用修建公园,是否应当支付占地补偿款?

本律师认为:

一、本案森林公园项目的实施本应依法将土地征收为国有后,才可占用建设,而无论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于土地及地上物的征收补偿至少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和补偿安置。本案中区政府未依法组织实施政府征收,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每年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标准向村委会支付租金,从而对李某的承包地实施占用建设明显违法。

二、区政府违法占用李某承包地,并改变土地用途将耕地用于修建公园的行为,造成李某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此丧失,也剥夺了李某对承包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物权权益。因此区政府作为占地主体应当对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此外,区政府占用土地行为的效果与实际征收李某承包地的效果完全相同。虽然其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工作,但是其效果上直接剥夺了李某的承包经营权,造成李某永远无法对涉案的承包地进行经营使用,因此李某有权参考同类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主张补偿。

三、区政府系西北旺镇平原造林工程项目的决策主体和实施主体,也是对李某承包地实际占用并修建中关村森林公园的责任主体,2013年1月29日,区政府通过书面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了对包括李某承包地在内的土地进行园林绿化建设的事实。随后区园林绿化局为了落实区政府的会议纪要精神,会同发改委拨付了资金,并将具体实施事项与镇政府签订了《委托协议书》,上述相关工作部门及政府的行为均是为了配合区政府做好涉案项目的建设工作,应当视为区政府对上述单位的行政委托,鉴于上述部门不具备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后果应当由区政府承担,因此,区政府负有对李某被占用土地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四、从区政府提供的区政府3号会议纪要和海淀区发改委关于涉案项目的实施方案批复可知,区政府是涉案平原造林工实施工作的提出者,也是涉案项目的组织者和负责单位,同时也是涉案项目的实际受益者,因此区政府同样负有对李某被占用土地进行补偿的事实基础;区政府所声称的每亩15万元的补偿系对承包户地上物及青苗补助费的补偿,具体到本案中即是对李某地上蔬菜及蔬菜大棚的补偿,并不是对李某承包土地的补偿。截止今日,区政府并未对占用李某承包地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过任何补偿,区政府也没有提供支付上述补偿的相关证据。

五、职责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区政府作为绿化工作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不能只管绿化,不管补偿。从而造成李某物权权益灭失的同时,无法获得对应的补偿利益。在另案起诉村委会一案中,村委会也明确表示涉案地块是政府行为,在万亩大造林范围之内,村委会只是配合执行。因此,本案应对占用李某承包地进行补偿的主体为区政府,而非村委会。

本案反思:

在本律师代理的北京市多起建设项目(占用集体土地)中,均没有依法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取而代之的是土地腾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村民自治、万亩大造林等等一系列由政府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所违法实施的征收行为。上述项目无一例外,在建设之初均没有取得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的用地批准手续,也没有由区县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程序。

在此过程中,一般通过内部会议纪要或者内部委托协议的方式,由村委会、镇政府或者公司具体实施。上述行为无异于直接架空了《土地管理法》,也侵害了农民在此过程中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合法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物和青苗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而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也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者不具有相应职责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造成行政机关违法,却不能受到法律制裁的局面发生,继而使得违法行为越发普遍。因此,无论作为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均有职责和义务,遵守基本法律和捍卫法律的公正实施,否则侵害公民利益事小,损害公权力形象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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