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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政策的要点回顾

 刘刘4615 2020-05-25
 易天平 财税天平 2020-05-09
今年的疫情,给服务行业带来不小的冲击,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国家也在今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不过我觉得,服务行业不仅要利用好新优惠,也要盘活旧政策,比如去年出台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就是一个很实惠的优惠政策,并且面向的恰恰就是今年处于困境的服务行业。那么,具体哪些行业能享受到加计抵减,又是具体如何享受的呢?今天我就帮助大家回顾一下。

一、何谓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政策来自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共同发布的2019年39号公告第七条。该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这四大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参照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行业注释。

政策的一大适用难点是销售额比重的计算。政策以4月1日为限规定了两类情况: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上面这两类情况,我编了一个顺口溜一并概括,那就是:

以前设立追一年,生效起适用;(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情况)

以后设立看仨月,“一般”就适用;(19年4月1日及以后设立的情况)

适用当年不调整,以后看上年比重。(企业适用加计抵减后,当年不再进行资格审核及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则根据上年度的销售额比重来决定)

那么,加计抵减的比重是多少呢?政策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这里的当期调减加计抵减,主要是当期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况。第二个公式的计算结果“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就是纳税人当期可以用来加计抵减的金额。但所有的可抵减额不一定都能够在当期实际抵减,这取决于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额是多少:如果应纳税额等于零,可抵减额要全部结转下期;应纳税额大于零但小于可抵减额,则将未抵减完的部分结转下期;只有当应纳税额大于或等于当期的可抵减额时,当期的可抵减额才能完全抵减。

二、关于加计抵减的若干实务问题

这里节选一些大家疑惑较多的加计抵减问题与解答:

1.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直到3月31日一直没有收入,或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但设立后的三个月内一直没有收入,如何判断是否具备加计抵减资格?

对于没有收入的特殊情况,不能简单套用口诀,而要做一些类比联想:如果纳税人于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直到3月31日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应该比照“后设立仨月”的规定,也就是以纳税人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纳税人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就看5-7月的销售额是否符合规定。

同样,如果纳税人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设立后3个月无收入,自然也是应该从它首次取得收入之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如纳税人8月首次取得收入,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如果纳税人5月首次取得收入,4、6两个月均无收入,那么也同样应该从首次取得收入的5月开始,看5-7月的销售额占比情况来判断他的加计抵减资格。

2.甲公司2019年4月1日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没有销售收入但有进项税额。2020年3-5月发生销售行为且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该公司2019、2020年分别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2019年的加计抵减额能否在2020年补提?

首先,甲公司在2020年3-5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因此毫无疑问2020年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是在2019年,公司却不能加计抵减,因为当年无法判断其是否具备加计抵减的资格。不过,39号公告还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因此,甲公司自2019年4月1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其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进行补提。由此可见,即使纳税人首次取得收入的时间已经是取得进项的次年,只要他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之前年份的进项税额依然可以加计抵减。所以,对于这一类纳税人,其首次取得收入的连续三个月,销售额的比重是否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非常重要。

3.乙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达标,2020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

根据39号公告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该例中,如果乙公司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那么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同时,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也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4.丙公司于2020年2月份转为一般纳税人,属于现代服务业,满足加计抵减10%的条件。公司在4月份有进项税额并已勾选认证,在5月申报时却发现附表(四)中: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本期实际抵减额--填列不了,不知什么原因?

由于问题描述中的信息不足,无法判定确切的填报失败原因,这里总结几个可能的情况供参考:

(1)公司在4月还不满足加计抵减的条件。由于不知道公司的设立时间,因此分情况探讨一下:

假设一:公司2019年有销售额,那么无论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或之后,只要公司在2019年全年的销售额中四项服务占比不足50%,2020年就不满足加计抵减条件。

假设二:公司2019年没有销售额或成立于2020年,那么,在公司首次取得收入之后的前3个月,如果公司销售额中四项服务占比不足50%,也不满足加计抵减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在2020年的1月和2月都没有取得销售额,则即使3月、4月均有销售额且四项服务占比超50%,也尚未满足加计抵减的条件,因为还不足3个月。

(2)实际抵减额的计算结果确为零。假如公司当月有进项税额转出,计算之后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零,或者此前月份的加计抵减额余额为负数,或者公司当月未发生应纳税额,都有可能使本月的实际可抵减额不足。

(3)公司申报有误。申报环境的具体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如果前两个原因都不成立,可以仔细检查前面的环节是否存在数据填写错误等情况,如果仍无法解决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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