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申辩是正当程序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查部门在陈述申辩方面的程序违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告知陈述、申辩的时间节点违法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在形成《税务稽查报告之前》,稽查部门应当听取纳税人对事实调查的意见;在《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形成之前,应当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
(2)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核实或不说明理由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
而实务中,稽查部门通过是已经做出了《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做出之后甚至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审理意见之后,才发出《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