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类 封存、扣押文书包括《申请封存(扣押)物品呈批表》、《封存(扣押)现场笔录》、《封存(扣押)决定书》、《封存(扣押)物品清单》《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抽样取证通知书》等文书。封存和扣押只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名称不同而已,其制作模式、方法基本相同,因此,笔者只对封存相关文书阐述,扣押相关文书不再论述。 二、相关文书的性质及制作要求 封存决定书,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和调查取证的需要,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涉案的物品进行封存的文书。封存的原因,因被封存物品持有人持有的物品与涉案的违法行为有关,有封存的必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被封存物品持有人告知封存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或者被封存物品持有人未作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文书选项注明。封存(扣押)决定书,应由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日期等。封存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在封存物品清单中列明。 1、解除封存决定书是指经调查核实,依法对封存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文书。解除封存的原因,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填写。解除封存物品应当核对无误,并在解除封存物品清单中列明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和数量等具体情况。解除封存物品清单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和前面的解除扣押决定书的格式和制作方法基本相同。 2、抽样取证通知书,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为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检测而制作的文书。抽样取证的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应当在现场抽样。抽样取证通知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抽样物品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日期。 三、制作文书的相关法律依据 1、封存、扣押、销毁物品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下简称《种子法》)第五十条第(四)项、《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五)项等。 2、抽样取证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四、文书式样及填写方法 1、《申请封存物品呈批表》的式样、填写方法及范例 申 请 封 存 呈 批 表(式样) X申封【XXX】00X号
《申请封存呈批表》由文书名称、案件名称、申请事项及理由、相关机构人员意见、备注等五个部分组成。填写要求如下: (一)名称。由文书名称《申请封存呈批表》加字号组成,字号由行政机关名称的第一个汉字加文书名称中的“申封”二字再加【】中年号和文书顺序号“00X”组成。如邵阳县林业局2020年第1号《申请封存表》,则可这样填写字号:“邵申封【2020】001号”。 (二)案件名称。则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加案由(案件性质)组成。如张三盗伐林木案,湘林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三)申请事项及理由。应简明扼要写明申请事项所发生的违法事实、理由、违法依据、处理意见、承办人签名及署上日期等事项。如,李四未按规定调运运输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案可这样写明“申请事项及理由”:“李四于X年X月X月驾驶牌号为XXX的汽车运输松条木至XX检查站。经检查,没有办理植物检疫证。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议对无植物检疫证运输的松木进行封存。承办人:刘某 壬某 X年X月X日”。 (四)相关机构意见。即由承办机构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并署上日期。 (五)备注。一般应根据具体案情,写明与本案有关应予特别说明的事项。如可写明“附《现场封存笔录》、《封存决定书》及《封存物品清单》各一份。 2、《封存现场笔录》的式样、填写方法及范例 封 存 现 场 笔 录(式样) 时间: 地点: 执法人员姓名: 工作单位: 执法证件号码: 执法人员姓名: 工作单位: 执法证件号码: 记录人姓名: 工作单位: 执法证件号码: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户籍所在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 见证人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现住址: 1、通知当事人到场:已通知当事人到场(或当事人不到场的,说明情况,并请邀请见证人到场)。 2、出示证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3、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执法人员: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你(或你单位)于****年**月**日从**县运输至**地的木材(注明具体品种、运输车辆车牌号)应该办理植物检疫证而没有办理,途径**地时被我局查获。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正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经我局负责人批准,现依法对你(你单位)****年**月**日用**车辆(车牌号)运输的木材进行封存。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有什么要陈述和申辩的吗? 当事人:没有要陈述和申辩的。(如有,如实记录) 执法人员:如对我局封存你运输的木材的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封存决定书60日内向***市林业局或***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对你(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封存的木材作出处理决定前,我局将会妥善保管好封存的木材。在此期间,如有损失,你可依法要求赔偿。上述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的说明你听清楚了吗? 当事人:听清楚了,以上记录和我讲的完全一致。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记录人员姓名: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从以上《封存现场笔录》式样可以看出,该文书是由文书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告知事项、参加人员签名署以日期等六个部分组成。其中文书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签名等事项的填写方法与《询问笔录》、《勘查、检查笔录》的填写方法基本相同。可对照上面式样按相关要求填写。这里笔者着重谈一谈其中的“告知事项”填写方法。 “告知事项”填写方法及内容主要体现为“一通知二出示三告知”,“一通知”是指通知当事人、缴请见证人到场;“二出示”是指执法人员、记录人(也可由其两名执法人员一人兼任)出示执法证件;“三告知”即告知当事人采取封存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王五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林木案,因王武从A县疫区购买松条木一车运至邻近B县煤矿销售,被B市M县林业主管部门查获。M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制作封存现场笔录时,是这样告知的: 王五:你于2016年5月6日用湘K4560X封闭货车从A县运输松条木一车15.6㎥(规格12㎝×16㎝—4M)至B市M县煤矿销售,应办理植物检疫证而没有办理,途径M县木材检查站时被我局查获。(违法事实和理由)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运输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在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正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违法依据)。经批准,现依法对你运输的规格12㎝×16㎝—4M共15.6㎥松木进行封存。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有什么要陈述和申辩的吗(告知陈述、申辩权)? 如对我局封存你运输的木材的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封存决定书60日内向B市市林业局或M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向M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对你的违法行为和封存的松木作出处理决定前,我局将会妥善保管好封存的木材。在此期间,如有损失,你可依法要求赔偿。上述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的说明你听清楚了吗(告知申请复议、诉讼及赔偿权)? 需说明的:在告知过程中,对于被告知人的答问,要根据所回答的内容如实记录。 3、《封存决定书》的式样、填写方法及范例 封 存 决 定 书(式样) 林罚封决字【 】第 号 违法行为人(自然人)X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X民族,X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XXX,住址地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违法行为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 因XXX一案,现查明:X年X月X日,违法行为人XXX用X车从X地运输X木一车(数量、规格、型号)至X地销售,途径X地被X查获。违法行为人XXX应办理植物检疫证而没有办理,其行为系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执法人员当场向违法行为人X告知了封存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违法行为人XXX的陈述和申辩(未作陈述申辩的另写明)。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运输的X木(见附件《封存物品清单》)进行封存,封存时间自X年X月X日X时起至X年X月X日时止,封存物品存放于X。 如对本封存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县人民政府或者X县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封存机关(印章) 执法人员姓名 执法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封存物品清单 封 存 物 品 清 单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件号码: 当事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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