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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产负债表看公司法——建构公司法的知识体系

 刘锡春律师 2020-06-13

各位律师朋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我们微信群的公开课程。最近一段时间因为疫情的影响,大家都被逼成了讲师,打开微信群,朋友圈各种课程扑面而来,看看题目好像都挺感兴趣,而且都是免费课程。我一直认为律师是最热爱学习的一个职业群体,所以这段时间大家在家坚持学习,辛苦了。昨天晚上看到一篇有意思的文章,题目是有多少律师在假装学习?文章表达了所有碎片化知识,对专业能力的提升效果微乎其微。专业学习必须以构建完备的知识体系为目标,对于专业学习来说,构建完备的知识体系是重中之重,逻辑体系优先于碎片化知识。

就拿我本人来说,目前学的特别火热的九民会纪要,在纪要正式公布之前,就听王忠老师讲了两天,公布之后11月底,去年的11月底,学了点睛网主办的课程,吴光荣老师和刘俊海老师讲了两天,过年的时候我自己在微信群里讲了几个专题,最近又听了谢鸿飞老师讲了两天,但是如果突然有人咨询一个案子,我还要去翻公司法的法条,我不是智商不够,高中的时候我数学可以考满分,所以我非常赞同专业知识的体系化学习。

我接触过很多从事股权业务的律师朋友,学了很多专门的股权课程,很多人讲股权业务的操作流程、与客户交谈的话术、给公司讲课的套路,但是真的有客户签约了,最重要的方案和协议都不会写。网上下了一堆的模板,但是哪个更合适,哪个更适合自己的客户?分不出来,是因为没有建立起公司法的知识体系和逻辑体系,所以我就开始讲股权。

我个人认为股权是公司业务的核心,以股权作为一个中心概念,画一张思维导图,从股权的产生、归属、内容、转让、到股权的消灭,把公司法的全部规则、制度、原理梳理出来,建立一个公司法知识和公司法的知识和逻辑体系。在具体的每一个部分,然后结合非诉实务公司法的诉讼案例,再进行深入的学习研究,我觉得这是一种非常有用的学习方法。

我第1次的分享课上传到了喜马拉雅,当时听了分享课的朋友普遍认为,这种体系化的梳理,对学习非常有帮助。我们其实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建构公司法的知识体系。我今天的分享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来建构公司法的知识体系。我们知道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在一个特定日期的全部的资产、负债,还有所有者权益情况的一个会计报表。可能每个律师的手机上一定装了,像企查查、天眼查这样的一些公司信息信用查询的APP,因为我们需要随时随地的去查公司企业的信用状况,但是你从APP里查到的仅仅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基本情况,我们只查询到这些信息是远远不够的。

在股权并购、 PE、VC投资业务中,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是我们要做法律尽调的一个主要的范围。除了我们说比较大型的股权并购和PE投资之外,我们给中小企业做一些股权激励,股权的合作,甚至我们审查一份商业合同,我们都需要了解交易对手的资产状况,需要对目标公司的价值做一个评估判断。所以说公司律师必须要看得懂公司的三张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还有现金流量表。当然我们也不排除财务报表可能造假。在我们国家企业两套账的这种情况也是普遍存在的。

有人就说,你要了解一个企业,除了要看它的三张报表之外,还要看另外的三张表,电表、水表和工资表。这个呢当然也很有道理,但是我们通过资产负债表,可以大体上了解,一个企业的经营规模,还有它的公司的价值。尽管说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尽调的目的是要发现被调查对象的法律风险,但是如果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了商业风险的时候,律师同样要高度重视,并且要及时提示我们的委托人。比如说我们有一次在审查政府的招商引资合同的时候,合同中约定的乙方,乙方这家公司它的投资规模是10个亿,结果我们一查乙方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500万,而且三个股东都是自然人股东,还不确定他的出资是不是实缴?

这种情况我们就必须要提示商业风险,建议我们的委托人要对乙方做一个全面的尽职调查。那么做全面的尽职调查,首先就要摸清对方的家底,那么我们怎么去怎么去看一份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它有三大科目,我们作为公司律师,要看得懂资产负债表,首先就是要对他的科目能看懂,然后对他科目所反映的,我们作为我们从法律的角度,从公司律师的角度,对他科目所反映的法律关系要能理清楚,对应的权利义务要能理清楚。如果从通过这个角度我们去看一张资产负债表的话,实际上我们就把公司法的相关的知识和体系贯穿在这一张负债表当中了。

有人说,如果把公司的利润表比作是公司的成绩单,资产负债表就是公司的家底,因为公司的资产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股东的投资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另一部分是公司的负债,公司介入的资金,还有暂时占用的资金。所以说资产负债表它总体上是一个平衡表。有一个会计很懂事,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

那么在这一张资产负债表当中,左边代表的是公司的钱放在哪里?他是公司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大类。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发上去的资产负债表,是一个比较简略版的资产负债表,那么在这个资产当中,流动资产它一般是指的一年之内可以变成现金的资产,主要的科目有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就是放在客户的一些资产,还有存货,放在公司仓库或者生产线上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在一年之内不能变现的资产,主要包括长期投资,比如说对外的股权投资,还有固定资产,属于对内的投资,还有在建工程以及无形资产,这是非流动资产的主要的类型。

大家再看一下资产负债表的右边,资产负债表的右上角是负债,右下角是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表的右边代表了公司的钱来自哪里?

负债主要的是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长期借款等等,所有者权益就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还有未分配利润。我们打开一份资产负债表以后,首先要浏览资产的总额,通过资产总额,我们可以大致判断公司的经营规模,然后再看一下资产的来源,也就是负债的总额,还有所有者权益的总额。通过看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就可以把握公司的债务的规模,以及它净资产的大小。所有者权益它代表的是公司的净资产,资产减去负债,等于所有者权益又等于净资产。

那么看资产负债表,我们重点要关注的是净资产,而不是它的总资产。因为净资产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公司的价值。

我前面说了,我们要从资产负债表,去看公司法的话,看什么?我们是通过公司财产的一个来源以及公司财产的去向,公司财产的使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看它反映的法律关系,具体的就是说作为律师,我们要看资产负债表,当然不是以财务人员的视角来分析公司的经营效益,我们要看懂资产负债表的科目,反映了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当中我们再去调查目标公司或者说被调查对象,它存在着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如果我们能看懂资产负债表的科目反映的法律关系,全部公司法的法律体系就贯穿于这张表中了。

我们学习公司法,首要的是要知道,公司它是一个营利性的法人,作为一个营利性的法人,他的独立的财产是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存续的一个必要条件。我们可以说公司的资产是公司的命脉,公司全部的经营活动,还有组织活动,都是以公司的资产增值为目的实施的。从股东的角度来说,股东投资公司目的也是要使他的资产增值。那么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目的也是要使资产增值,这是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营利性的一个终极表现。所以说只有公司资产增值,公司的营利性目的才能实现,这是公司存在的全部意义。

所以我今天的主题就是从公司资产的来源、公司资产的去向、以及对于公司资产怎么用?谁对公司资产的使用有决策权这样一个角度来分析公司资产负债表所蕴含的公司法的规则、制度和原理。

我们首先来看资产负债表的右下角是所有者权益。关于所有者权益这一部分就属于我们公司法所规范的内容。在右上角是负债,负债就包括公司向银行融资,向客户融资,或者是向经销商融资,或者向供应商融资,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它都是公司的一个债务。 所以说右上角负债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它是受合同法调整。所以资产负债表的右列,我们主要研究所有者权益,受公司法调整的,那么相应的所有者权益所表达的公司法中的内容是什么呢?我们从所有者权益的形成来看,首先是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就是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的资产,而且这里我们要注意,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是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它和注册资本和我们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不是一个概念。他从数额上来说,他等于股东的实缴资本。

所以说在认缴制下,如果股东只有认缴的资本,而没有实缴资本的时候,实收资本就记为0,在资产负债表中是记为0。

就我们说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不是一个概念,我们要知道公司法中讲的注册资本,它是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公司的一个资本,除了他记载于公司章程之外,还要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这是注册资本的含义。

公司法对应的注册资本的内容就包括了股东的出资制度、公司的资本制度。那么对于形成所有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这一个科目,我们重点要把握股东的出资制度。 出资制度,它包含了公司股东的原始出资,就是在设立公司的时候的出资,以及公司增资的时候的一个出资。

那么在设立阶段的出资,首先我们要把握出资的方式,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和非货币财产出资,而且列举了非货币财产的种类,公司法列举的非货币财产,包括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而且有一个概括的规定,非货币财产必须要具备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能够依法转让。符合这两个条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话,肯定就不能作为出资了。再就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股东可以用股权来出资,这是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出资方式。

那么既然法律明确列举了股东可以出资的方式,那么对于法律当中没列举的一些,我们在公司实务当中,可能对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一些要素,我们在公司出资的时候怎么处理?比如我们做股权业务的律师非常熟悉的,几个创始人,有人有钱、有人有技术,有人有经营管理的经验,有人有资源,那么这种情况下,他们要共同设立一家公司,技术,还有相关的资源,经营管理经验,当然是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要素。但是公司法有规定,这些就是说除了货币和列举的非货币财产的这些情形之外的一些资源,法律是不允许作为出资的,或者说,你在工商登记部门是办不了登记的,这时候我们就要通过股权设计的方式,把相应的非货币的这些资源给他做一个估值,这种估值就需要股东之间达成协议,就股东之间达成协议,我们虽然在工商部门办不了登记,这些出资我们没法写到公司章程里面,但是我们股东私下里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约定,这是对出资方式。

最近我们有一个当事人咨询这么一个问题,甲、乙、丙三个人共同出资,是要共同出资设建了一个加气站,然后甲的出资方式是他租的土地,而且这个土地是集体用地,然后乙和丙都是用现金出资。他在公司成立之前,他签了一个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当中,三方就确定甲的出资,因为甲是租了土地,而且土地上建了一些房子,一个是集体土地,再一个房子也没有产权。但是他前期租赁土地的时候确实是支出了租赁费,而且他对土地做了一些整改,也花了一些钱,所以说他们三方的合作协议当中就认可甲的出资额是478万。

当然还有其他的出资合作方面的一些内容,那么他就是按照478万的出资额,按照出资额就写到了合作协议里。然后乙和丙是以现金出资,后来这个公司就成立了,但是公司成立之后没有实际的生产经营,很快就解散了。那么解散的时候,乙和丙他实缴的出资是他认缴出资的30%,解散的时候他就把他实缴的出资全部抽回去了。但是甲就觉得乙和丙把自己缴纳的出资全部抽回去了,这个时候解散的时候涉及到一个清算,清算的话要分配剩余财产,乙和丙把自己的钱都抽回去了,而甲他前期付出的支出的这些费用,包括他租了的土地,也没有用了。

他当时租这个土地就是为了设立加气站,那么现在公司解散了,他土地也没有用了,所以他的想法就是他的出资按照478万,然后要求乙和丙,因为前面我们说乙和丙实缴的出资是他认缴出资的30%,他就要求乙和丙把没有到位的出资全部到位以后,再三个人放在一起,把三个人的出资放在一起,分配剩余财产。那么后来就在清算的过程中,在清算的过程中委托了会计事务所,后来发现甲的出资是没法评估的,没法评估,然后甲就起诉了乙和丙,要求确认他478万元的出资。

然后一审法院是判了她,确认了她前期整改土地花费的这些钱,认定他的出资为150万,就是没有支持他关于478万出资的诉讼请求,通过这个案例想说什么?很多人不理解他租的土地,好像他对这个土地也是有使用权的,为什么不能作为出资?这里我们就一定要区别。

公司法规定了非货币财产当中的土地使用权它是属于物权,就是说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要符合三个条件,一个非货币财产必须能够依法评估,为什么评估这么重要?因为你的出资构成公司的资产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它是公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因为注册资本不确定的话,你这个公司的资信状况,交易对方就无从考察。你以什么作为对未承担责任的担保,就无从考察,无从确定。所以说如果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非货币财产一定是能够依法评估作价,而且能够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如果说你比如说出让的土地是,以出让的土地出资,那是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的。但是你租赁的土地、租赁的土地,大家说我租的土地我也有使用权,但是这个使用权它是基于债权产生的使用权,就是使用权,它的性质是属于债权而不是物权。所以说我们一定要注意,公司法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它必须要符合的要件。

前面说了两个,还有一个你非货币财产必须要交付,必须要交付给公司,就是这个财产最终你转移以后变成公司的财产。这是关于出资方式我们要说的。

再一个在出资制度里面,股东的出资,出资义务也非常重要,那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你以什么来出资?出资。完成出资义务,就是要把你出资的财产变成公司的财产,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等于是办理所有权的转移手续。那么对于货币出资,你就要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对于非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的话,你就必须要评估以后,进行财产权的权属变更,而且要进行交付。那么通过完成这样的履行了这样的程序,履行了这样的手续,就完成了出资义务。

再一个我们再对应看一下就是货币,货币股东向公司出资,以货币形式出资以后就存入了公司的账户,这一部分就是资产当中的货币资金,股东与股东以货币出资将货币按期足额存入公司的账户,那么就形成公司资产当中的货币资金。那么如果股东以实物出资,比如说以厂房以机器设备这些实物出资,那么他就它就成了公司资本当中的固定资产。如果股东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那么在土地的使用的不同阶段,他在资产负债表当中的科目是不一样的。

如果是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还没有开发,那就属于公司的无形资产。如果说土地进入了开发建设阶段,就成了在建工程。如果建设完成之后,土地就变成了固定资产,这是关于非货币出资他的出资义务。

那么在出资制度当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出资期限,因为我国公司法从2013年开始实施认缴制,就是为了配合国务院的注册公司登记制度改革,我们开始将原来的分期缴纳至改成了认缴制。就是说你股东向公司出资多少,你的出资额、出资方式,还有出资期限,完全由股东在章程当中自主确定,法律不再限制你。在公司成立的时候就要将注册资本完成实际缴纳,那么出资期限的这种规定,或者说法律的这种认缴制,实际上是给了股东一个期限利益。

那么这种制度它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促进投资,促进投资者的投资,为了促进激活经济的活跃经济,促进投资。所以说给了股东一个期限利益。

那么对于这个期限利益,我们在九民会之前,实务当中就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就有一种就是说股东的期限,公司如果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股东就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持这种观点的人,他的理念是什么?是要保护交易安全。 我们知道,商事法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是保护交易安全。你公司对外负债了,那么,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债了,但是你股东的出资还没有交足,还没有实缴,股东出资没有实缴,但是股东的出资没到期,如果说这个时候容许股东继续的保持他的期限利益,不要求股东缴,实缴出资的话,就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一点。相反的观点,就认为出期限利益是法律规定的。

既然我的出资期限没届满,我这公司我作为股东,我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没到期,我对公司出资义务没到期,你公司都没有权利要求我缴纳出资,债权人实际上他要求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一个代位权,所以说我的出资期限没到期的时候,你债权人是不能够要求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

这一次因为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观点有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截然相反的观点,所以说九民会纪要这一次为了统一司法裁判,所以就在纪要当中明确了,股东的出资期限原则上是不能加速到期的,什么意思?就是股东出资期限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即便是公司资产不足以偿债,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个就是我们司法实务当中的一个倾向,就是我们最高院的一种倾向,就是我们不仅要保护交易安全,而且要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那么在司法裁判中,怎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保护交易安全,我们要寻找一个合适的,要寻求一种平衡。所以说九民会纪要就规定,出资期限原则上不加速到期,但是为了防止股东利用期限利益逃避债务,又规定了两种意外情况。

一个就是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了,穷尽全部执行措施,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了。那么这个时候你再不允许加速到期的话,显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而且对股东来说公司都要破产了,没有任何财产了。我们前面说财产是公司的命脉,你命脉都没了,你公司都要消灭了,主体地位都不复存在了。你还哪里有什么期限利益,所以这个时候要加速到期。

还有一种就是债务产生之后,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者是其他的方式延长出资期限的。那么这种就认定为股东对延长出资期限存在着明显的逃避债务的恶意,那就是债务已经产生了,你在延长出资期限。来延长偿还债务的期限的话,这时候也是要加速到期的。除了这个九民会纪要的这两种情形之外,我们知道在破产法中也规定了破产的加速到期,还有在公司解散清算的时候也是要加速到期的。这是关于出资。

这是我们说的跟我们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当中的实收资本对应的,股东的出资主要是我们说的原始出资。那么再一个就是在公司增资的时候,也会使公司的实收资本增加,公司增资,那么增资,它有平价增资和溢价增资,那么这里我们要特别说一下,溢价增资,就是说尤其在投资协议当中,投资人要投一个目标公司,那么如果说这个目标公司它的成长性非常好,成长性非常好,这时候目标公司就要他的等于是他的股权就要溢价卖出去。

我举个例子,比如说这个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1000万,但是因为它成长性非常好,假设它是一个技术类的公司,他是搞新产品研发的,那么它的研发马上就能够有产品了,他觉得他成长性非常好,他的注册资本只有1000万,但是他认为他的公司能值一个亿。如果说这个时候投资人想投公司的时候,那么投资人在增资的时候,就不能按照公司的估值,就不能按照1000万,而要按照一个亿。那么如果是按照一个亿,但是目标公司给投资人的股权比例可能只给他20%。

比如说他20%的话,如果说他的公司的估值是一个亿,那么投资人想投5000万,想投5000万,但是目标公司只给他20%的股权,那么20%的股权,对应的他要记到这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当中的资本金,就只是5000万当中的一小部分,剩余的就是它的资本的溢价部分,溢价部分就要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这是在公司增资的时候,我们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说资本公积金在所有的权益当中的第2项,它的来源主要的来源就是股本的溢价。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就更好理解了,发行股票的时候,如果按照股票的票面价值发行的话,那就不存在溢价。如果超过股票票面价值发行股票,那么超过的部分就是属于股本溢价也是要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的,那么资本公积金还有其他的,比如接受赠与这样的一些来源,这是我们说在公司增资的时候一个议价的问题。

再一个就是在我们说的投资人要投一个目标公司的情况下,通常PE、VC这样的一些投资投行,他要投目标公司的时候,我们有一个对赌协议的问题。在投资协议当中有一个对赌协议的问题,也是这一次9民会议纪要重点解读的一个重点,统一规定的一个问题,我们简单说一下。九民会议纪要解决的对赌协议的问题,就是投资人和目标公司对赌的一个效力问题,就是这种协议的效力,包括对赌协议的效力,还有后面我们要说的,侵害其他股东优先,在股权转让的时候,侵害股东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现在实际上基本上,我们在司法界都统一了一个认识,判断合同效力以什么为依据呢?我们以前一直讲违反强制性的规范,违反强制性的规范和违反管理性的规范是不一样的。违反强制性的规范是就无效,违反了管理性的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但是现在大家基本上又形成了一个共识,就是说,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我们把强制性规范划分成了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

如果我们原来的一个理解,尤其是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处,做了解释以后,我们原来就有一个认识,就是说我们把强制性规范,分成效力性和管理性两种类型,如果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就会导致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不导致合同无效。

但是现在基本上又形成了一个新的认识,就是强制性规范划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它是针对于公法上的强制性规范而言的。对于私法上的强制性规范,哪里有一个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呢?

所以现在在司法实务当中,就一般不再区分效力性还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我们怎么样去判断合同的效力?只要是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我们通常说的不违反公序良俗,那么这样的合同就是有效的。所以我们现在就说,包括以前我们对赌协议的效力有争议,说和目标公司对赌,有没有效?可能也有很多不同的观点。那么还有在股权转让的时候,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没有效?也是有不同的观点。这一次就统一了认识。我们判断合同效力的时候,就看合同法52条,以及有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如果没有这些情形的话,合同有效。而且我们在司法实务当中,基本上都是尽量的让合同有效。为了促进交易,保护交易安全,尽量让合同有效,对赌协议有效,投资人和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有效是一个概念。但是能不能履行又是另一回事。

这是一个问题,再一个还要说的就是,像原来我们为什么现在就提出对于强制性规范,大多数学者现在已经改变了这种认识,强制性规范我们一般是指的公法上的强制性规范。因为如果我们按照原来的理解,按照原来的理解,我们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判一个案子的时候,也要去判断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到底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就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我们基层法院的法官不光是基层法院,因为所有法院的法官,包括基层法院的法官,你凭什么去判断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是效力性还是管理性的?这个本身从逻辑上就是有问题的。所以说我们在判断合同效力的时候要注意这一点。

这是关于对赌协议,我们要说的就是说具体的,因为我们说投资方和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原则上是有效的。但是能不能履行,比如说九民会就要规定了要目标公司要办理减资程序。那么如果说到了这个目标公司没有达到经营业绩的时候,他不办减资程序,减资一定要通过法定的程序,他要召开股东会,如果说他不召开股东会,不做决议,不减资,这个时候怎么办?实际上对赌协议也是没法履行的,如果他不办减资的话是没法履行的,所以说这就是对于我们股权律师来说,我们前期要做的一个工作。

要在对赌协议当中要事先要约定好,如果说达不到经营业绩的时候要怎么处理?他要不办减资怎么处理?那么具体的方案,因为时间关系我们就不多说了。这是关于公司增资,当然增资也有严格的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增资,它是属于股东会需要特别作出特别决议的一个事项,也就是说要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东通过通过增资的决议,而且增资以后要股东名册要记载新的股东,而且还要办理变更登记。这是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来源。

我们再往下看,就是所有者权益当中第2部分是资本公积金。我们前面说了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包括接受捐赠,还有股本的溢价,那么资本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是用来转增资本,而且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3项就是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顾名思义就是公司的盈余,就是税后利润,公司在每年的税后利润当中要提取10%,当然是指的弥补了亏损以后,要提取10%作为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用途也是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

第4项就是未分配利润。我们看一个公司的价值,或者说开一个公司,看的是效益,我们看未分配利润,这里要注意的一点就是未分配利润,公司即便有未分配利润,但是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话,公司必须要通过股东会召开会议,股东会要做出分配利润的决议。

股东会如果没有召开会议,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的情况下,股东是无权起诉,股东是不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也就是说,在公司如果有盈利,但是不分配。那么这时候股东想要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向法院去起诉,法院是不受理的,因为什么呢?因为利润的分配它是公司内部的一个事务,它是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就是说严格的遵循公司的一个自治规则。你内部事务,司法是审慎介入的,只有在股东会做出了分配方案之后,如果公司仍然不分配利润的话,这种情况下股东是可以起诉的。

这是资产负债表当中的右下角所有者权益这一项。这个科目所对应的,我们说公司法,公司法中的相关的规范,我们说所有者权益所反映的这些法律关系,它是由公司法进行规范的,所以说我们把公司法的相关规范简单的梳理一下。

我们再看一下关于负债,资产负债表当中的右上角是负债,负债这一部分基本上就是公司融资形成的债务了。公司的债务主要是由合同法来规范,我们就不多说。

我们再来看资产负债表的左边,左边左上角是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包括它的存款、应收账款、存货这些也基本上不是公司法规范的内容。那么在非流动资产当中有一个股权投资,我们要特别说一下,就是说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那么公司对外投资它有各种各样的目的,我们最近有一个顾问单位有这么一个问题,我们顾问单位是一个建筑公司,然后他又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做房地产开发的,这家建筑公司,它就是母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个亿,后来母公司为了扩大它的业务承接能力,因为它是建筑公司,它的注册资本如果是增加了的话,它他的资质会受到影响。

所以说他为了扩大业务承接能力,它就向子公司定向增资扩股,然后把注册资本增加到了20个亿,增加到20个亿之后,它的注册资本就是子公司增资了20个亿,它的注册资本变成了25个亿,这样的话子公司就持有母公司的股权是80%,但是子公司没有向母公司缴纳一分钱,就是说子公司这20个亿,全部认缴,但是母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个亿变成了25个亿,这也是一种股权投资。它的一个目的,所以说我们说公司在做股权投资的时候,它有各种各样的目的,那么这是一个关于交叉持股的股权设计,股权结构设计,那么这个公司遇到的问题就是他后来母公司去银行贷款,银行就发现了他子公司和子公司交叉持股的问题。

银行肯定就有疑问了,你虽然注册资本25个亿,但是子公司一分钱也没交,但是实际上它的这种操作并不会影响母公司的净资产,不会影响母公司净资产,也不会影响母公司的资信状况。我们一般的看这个公司的资信的时候是看它的净资产,所以说从法律上来说,它的这种交叉持股的这样一种股权架构是没有问题的。这是我们从资产负债表,左侧的非流动资产当中需要把握的一个股权投资。股权投资这一项它所对应的一个法律关系,以及我们在实务当中应该怎么去操作。

那么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关于公司的资产,现在我们知道我们从它的来源到它的去向做了一个梳理,那么公司资产怎么运作?由谁来做决策?因为公司它是一个法人,作为一个法人,他表达他的意志一定要由法人机关来表达,所以说公司要做决策,一定要有公司机关。那么公司机关就是我们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这种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结构,它是一种三元结构,首先股东会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关,监事会是监督机关,经理,他是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的机关,他都是属于公司的机关。

那么总体上我们要把握一个原则,我们说公司资产怎么运作,由谁来决定?

如果就说既然有股东会、有董事会,监事会好区分,它是监督董事和经理的行为的,董事会的职权和股东会的职权,我们怎么样区分?我们在实务当中,除了对应公司法规定的职权,法条之外的一些事,我们可能就不好判断到底由谁做主。

这里我们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就是说这个公司它的资产,我们说公司的资产是公司的命脉,公司资产来源是股东出资,所以说才把股东会作为公司的一个权力机构了。一旦公司资产变动涉及到公司资产变动,就会影响到公司的利益,从而会影响到股东权益。所以说对于可能会影响公司资产变动的事项,一定要股东会做决议。

如果说仅仅是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经营事务就交给董事会,股东会委托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那么本身董事是由股东会通过选举产生出来的,就是股东行使他的选举权、选出来董事组成,那么董事会就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那么把握了这一点之后,从总体上我们知道了他们的职权,它各自的职权和地位,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不同的地位,我们就能够判断出哪些事项应该由董事会做决策,哪些事项应该由股东会做决策,而且公司法还有一个规定,列举了股东会的一些职权,然后最后是公司章程认为应当由股东会规定的事项,还有董事会也是一样的,所以说我们在实务当中,给单位给我们的客户起草公司章程的时候,我们就要知道哪些应该由股东会做决议,哪些应该由董事会作决议。

这是他的一个三会一层这么一个决策机构,就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最终我们说我们现在是从公司资产这个角度来梳理公司法,所以说涉及到公司资产变动的一些事项,是需要股东会做决策的。那么股东会做决策,它是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的方式,股东会议就需要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所以最后我们又回到了股权的内容上,股东的股权主要的就包含了他的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主要就是它的分红权。我们在公司法总则里面说的资产收益权,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新增资本认购权,还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我们在平时学习的过程中,有学员就提到这个问题,对于分红权,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分红权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表决权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

这一次九民会议纪要统一了,表决权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公司法虽然没写,公司法只写了出资比例,但是九民会统一下来了,表决权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但是有些人就不太明白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司在清算的时候,公司要解散就要进行清算,清算的时候剩余财产怎么分呢?公司法也是写了按照出资比例分配,那么出资比例是认缴出资比例还是实缴出资比例,我们怎么去考虑这个问题?就是公司要清算了,当然我们如果是知道公司司法解释二有规定,公司在清算的时候,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也应当缴纳他的出资。出资要加速到期,未届满你也要缴纳,那实缴以后我们再进行清算,分配剩余财产。

那么司法解释2这种规定背后的原理是什么呢,那就是公司都要解散了,通过清算以后,他的主体资格就消灭了。这个时候没有缴纳出资的股东,如果他的出资期限不加速到期的话,那就等于他就不用缴纳出资了,公司都没了,你以后向哪向谁去交呢?所以说这种情况下,你的出资必须要加速到期,所以我们就得出结论,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当中的分配的比例是按照实缴的。这时候,实际上就实缴和认缴它都是一个数额了,要求你必须要实缴,实缴以后才能进行清算。

这就是关于股东的自益权。那么股东的共益权就是在股东会上行使的表决权,表决权包括选择管理者,选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再就是参与重大决策权,对于公司事务参与重大决策,这是关于股权的内容。

那么我们要梳理股权,还有一个重要的就是前面我们通过股东的出资,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公司取得了财产,公司拥有了自己的资产。那么相对应的,股东把自己的钱投入公司了,股东就取得股权。那么在取得股权通过出资或者增资的方式,但是在实务当中对股权发生争议的时候,怎么确定股权的归属?在实务当中,股权确认纠纷是数量非常多的一类公司纠纷案件,尤其是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纠纷,还有冒名登记情况下的纠纷。

那么我们要把握一个原则,确认股权或者说确认股东资格,依据是什么?司法解释三做了明确规定,首先是出资,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实质要件是看股东的出资。股东你有没有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或者认缴出资?这是实质要件。

那么除了实质要件,能够表明实质要件的,还有一些形式上的要件,一个是出资之后,通常公司应当给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再一个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姓名、名称记载到股东名册当中。还有呢?在公司章程当中要记载股东的姓名、名称,然后公司要办理登记,将股东的姓名、名称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那么这些都是属于股东资格确认股东资格的一个形式要件。

那么这个形式要件我们要注意,出资证明书它没有一个固定的格式,就是说它本身实际上是一个债权文书,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固定的格式,在实务当中很少有公司有出资证明书,尤其一些中小规模的公司,他根本就不知道出资证明书这个事,顶多就是股东出资以后,公司给他出个收据,盖个公司的章。因为出资证明书没有固定的格式,它不像票据一样,法律规定有固定的格式,我们可以按照固定格式给他出这么一个证明文件。

再一个就是股东名册,公司要置备股东名册。那么在九民会议纪要之前,关于股东确认纠纷当中的这几个证明文件,到底哪一个是判断股东资格的一个权利变动的效力,或者说判断股权的权利变动效力的?司法实务当中的判例也是五花八门。为了统一司法判决,为了统一判决的依据,这一次九民会纪要也做了一个规定,把股东名册作为判断股权变动效力的一个依据,就是说只要你股权转让以后,只要你的名字记载到了股东名册当中,那么股权就发生了变动,股权的变动时间就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

而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只是具有对抗效力。就是说比如说在股权转让的过程当中,转让方收了受让方的钱,而且记载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当中,受让方的名字也变更过来了,转让方的名字变成了受让方的名字,但是还没有办理变更登记。

那么这种情况下发生纠纷怎么处理呢?如果是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就股权的权属发生争议,这时候一定看股东名册,这是他双方之间的一个对内协议。股权变动是对内生效的一个文件。

如果说是第3人的债权人和公司的股东之间发生争议的时候,债权人看什么?他只能看工商登记,债权人我不知道你股东之间是怎么约定的,你内部的文件我是无从知晓的。我只看工商登记,工商登记谁是股东,那么需要你股东承担责任的时候,我就找你股东,工商登记的股东,所以说我们就一般的在给当事人处理股权变更这方面的事务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而且要及时的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

关于股权还有最后一个问题,刚刚我们是讲归属的时候把转让一起讲了一下,再就是说还有关于股权转让,实际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在公司法71条和72条做了明确的规定。71条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内部转让它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是自由转让,就是完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如果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我们要保护公司的人合性。

就是说原来比如说我们三个股东,关系非常好,我们都合得来,现在突然有一个股东要把他的股权转给第三人了,而这个第3人可能和我们其他股东都合不来,那么其他股东就不愿意让第三人进来。所以说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所以股东要对外转让股权的时候,必须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如果说其他股东不同意怎么办?因为股权我们说它是股东的财产权利,股东的财产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保护什么?宪法保护财产权的归属和流通。就是说我要转让股权,你其他股东不同意的话,我必须要有救济渠道怎么办?你不同意的股东你来购买,如果你不购买的话,我就视为你同意我就会转。所以说公司法就为了一个方面,要保护股权的流通性,同时要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所以就规定了一个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那么在司法实务中就又出现了问题,那么如果说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时候,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和公司以外的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那么合同的效力如何?我们前面说的判断合同效力的时候,看有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照合同法52条来判断,再看有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没有这些情形的话,合同原则上就是有效的。只是说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履行是两回事。即便合同有效,那么如果说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那么和第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它是有效的。但是其他股东在这时候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话,你只能把股权转给其他股东,那么跟其他第三人的合同就没法履行,这时候转让方就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那么通过这种方式,就既保护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保护了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这是这一次九民会纪要统一的一个裁判思路。这是关于转让。

那么转让当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是继承,就是关于股权股东资格法律规定原则上是可以继承的。但是同样我们说要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如果说原来的股东和被继承人能合得来,但是他就不喜欢他的继承人,如果说原来股东死亡以后,他不想让他的继承人来继承股权的话,就可以在章程当中事先做约定。章程规定不可以继承的话,就按照章程的规定。

最后一部分就是关于股权的消灭,股权的消灭可以通过公司减资,还有股东请求公司回购他的股权,还有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情况下,其他股东的除名,以及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况下,股权发生消灭。那么具体的内容我们就不说了,这是关于我们整个从资产负债表,从资产负债表当中公司资产的来源、公司资产的去向,以及公司资产要通过一个什么样的决策机构来确定它的资产的运用。就是说它的来源,公司资产来源于股东的出资,那么资产进到公司之后,怎么去使用?怎么分配?利润怎么分配?资产怎么使用?怎么去投资?那么所有的经营活动,只要涉及到资产变动的,最终都是要股东会做决议。作为决策机构作出决议,那么股东会做决议都是通过股东行使表决权来作出决议。所以说我们最终又回到了股权这一个重要的概念。这是我对公司法通过今天的这个思路做了一个梳理,实际上之前我是从股权的角度,从股权产生,股权归属,股权的内容,股权的转让和股权的消灭这个角度进行了梳理。

我还要说一下,就是说你看我们在法学院学习公司法的时候,我们的公司法的体系,它是以公司的产生,公司的设立、公司的内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到最后公司的解散,通过公司的一个存亡的这样一条线,来讲述公司法的相关内容。

但是为什么我们在法学院学的公司法,如果说我们仅凭法学院学的公司法,以及我们通过法考的这种复习学习的公司法,来解决实务问题的话,我们就无从下手。很多人就觉得公司法学完就不知道学了什么,是因为这样的一个体系,实际上不太适合我们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在公司实务当中,包括公司诉讼,还有非诉业务,实际上都是从法律关系当中的权利义务的角度,因为权利产生了纠纷,非诉业务当中我们要保障股东的股权,要保护股东的股权,所以说我们所有的业务活动都是和法律关系相关的。

所以如果我们从股权的线索去把公司法梳理一个体系的话,就逻辑性非常强。这个逻辑体系可能大多数人都觉得我学完以后就用起来非常方便,整个公司法的架构轮廓非常清晰。

今天的分享课我是考虑资产负债表的重要性,尤其对我们公司律师来说,一定要会看资产负债表,所以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做了一个梳理,实际上我主要是想给大家分享一种思路,一种学习公司法的方法,想跟大家交流一种方法,关于资产负债表的梳理大致就是这样。如果大家有什么不同的观点,可以在结束以后我们再共同交流学习。好了,我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希望我的分享对大家能有所帮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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