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与一般企业的最大区别在于:所开发的产品尚未完工交付之前即可以收取房屋预收款。为了税收均衡入库以及“纳税必要资金”原则,在房地产企业收入或所得尚未确认之前,应当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并应当预计计税毛利并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将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与相关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 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但为了均衡入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预收房款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算。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应预缴的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交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款+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中,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收到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但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政策不一致,具体执行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2.增值税预缴的地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预缴增值税是否抵减应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是以纳税人为纳税主体进行税款抵扣、应纳税额计算的,既然是减除预缴税额就应当允许全部减除。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文件没有规定预缴的税款要区分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进行抵减,并且从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上,不论是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还是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的增值税,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四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填报,预缴的税款统一带入主表的27行。 因此,当期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及以后各期的应纳增值税税款,包括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应纳税额。 二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也就是说,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地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各市、州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两类预征率上下浮动0.5%予以确定。 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在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的确认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例如,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预收款1000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1000-1000/(1+9%)*3%)*2%=19.45。当然,文件规定是“可”按照,意味着也可不按照。 在不按照的情况下,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000/(1+9%)*2%=18.35元。从上述结果来看,虽然计算简化了些,但预交的税款比正常计算的方法下要大。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可”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但在个别省市,强制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有些欠妥。 三 企业所得税。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相关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要按照规定的预计毛利率计算预计计税毛利,应该以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为前提。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业主签订了《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了定金,均应该按照规定并入预收款预计计税毛利;反之,房地产公司没有与购房者签订相关合同,所收取的款项定金、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是不需要并入预收款预计计税毛利。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以不含税收入作为计算预计毛利率的基数。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含有增值税,但对如何从预收账款换算为预售阶段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尚无特别规定。 房地产企业计算预计利润时,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以不含税额计收入: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及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计收入额的计算方法是“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1.05”;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预收款计收入额的计算方法是“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1.09”。 因此,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的预售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预收账款。计算公式应为:预售收入=预收款÷(1+9%或者5%)。不同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四 五 预收房款与发票开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收房款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后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对之前开具的不征税发票是否予以收回并无相关规定,实际操作中可以不收回,也可以收回处理。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未注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联系电话:15230818990) 建议您,积极报名参与以下课程: 2020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税负测算与全价值链税务筹划专题班 南京泽天大酒店 6月19-20日(2天) 报名咨询:010-81596840 佟天成 ■ 培训对象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财税的总经理、财税总监、财务经理、财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企业纳税经办人员。 ■ 专题背景 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众多企业面临经营危机。国家为帮助企业渡难关,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发展。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减按1%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末,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房地产企业进项税抵扣和增值税税负,影响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税负,最终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和利润。 另一方面,受疫情影响,全面复工复产延迟,对在建项目工期产生较大影响,会出现延期交付的情况;对劳动用工、劳务用工影响也很大,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房产企业的成本,压缩利润空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周期长,税负重。特别是营改增后,国地税机构合并、金税三期与发票系统升级,该行业的税务筹划空间越来越小,风险越来越大。 在项目初始阶段,应当对项目总体税负进行提前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在开发过程中的不同阶段,通过合同控税,提前防控风险,规范企业的业务流程,规范核算,从根本上化解风险,提前筹划。 ■ 主讲专家 许老师:国内著名税务筹划专家,长期从事房地产与建筑等相关行业纳税筹划研究与实务操作。曾参与多家大中型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业涉税风险诊断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现兼任多家大中型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的财税顾问,擅长将会计、税收、法律知识综合运用到企业经营管理之中,具有丰富的涉税风险防范与纳税筹划实战经验。多次应邀为全国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进行财税专题讲座,授课注重实务操作,讲课中能准确地将税收法规与企业会计处理有机结合起来,所讲操作方法能直接运用于企业涉税处理,通俗易懂且操作性强。并当场解答企业棘手财税问题,因而受到各地学员的认同和热烈追捧。 ■ 主讲内容 一:土地征用与规划信息 1.土地面积与成交价格 2.楼底座占地面积及容积率 3.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它类可售面积 4.测算印花税、契税、土地使用税 二:前期工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预算 1.七通一平 2.规费 3.绿化与景观 4.配套设施 三:建安成本预算 1.地基基础工程 2.主体结构工程(甲供、大包、甩项) 3.装修工程 四:开发间接费预算 1.融资成本 2.人工成本 3.其它 五:资金预算与融资成本 1.融资渠道与利率 2.固定资产购建 六:单位面积售价与销售额预测 1.分别统计不同类别产品销售额 2.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3.增值税及附加预交 4.土地增值税预交 5.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 七:增值税税负测算 1.销项税额测算与销项抵减 2.进项税额测算: ⑴ 购建固定资产 ⑵ 期间费用 ⑶ 成本中服务费(设计、监理等) ⑷ 外购材料 ⑸ 工程大包 ⑹ 甲供工程 3.增值税税负及附加税 八:土地增值税税负测算 1.不同类别产品清算收入确定 2.不同类别产品成本分摊 3.车位销售方式对清算影响 4.装修成本的扣除 5.税金附加计算 6.增值额与增值率 7.税负与调整思路(决算、成本归集与分配技巧、装修) 九:企业所得税预算 1.未完工阶段-预计毛利 2.完工阶段-毛利差 3.期间费用预算 4.开发项目出售与自持租赁税负比较 5.总体税负 十:开发项目全程税务规划与风险防控 1.征地方式与税务规划: ⑴ 招拍挂(主体变更、红线外、返还) ⑵ 拆迁补偿方式要点 ⑶ 股权收购方式(溢价税负转嫁的处理) ⑷ 合作开发模式 ⑸ 限地价竞配建 ⑹ 前期规划许可与清算对象确定 2.资产剥离与重组: ⑴ 合并与分立 ⑵ 股权转让 ⑶ 投资 ⑷ 租赁 ⑸ 增资与股权转让 3.工程承包方式选择中的筹划: ⑴ 大包 ⑵ 甲供 ⑶ 混合销售(甩项) ⑷ 如何选择合作方 4.租赁业务中的税收风险防控(无租、免租期、转租) 5.融资业务中的税务规划 ⑴ 利息发票开具时间 ⑵ 计提未到支付期的利息是否调增所得 ⑶ 混合性投资 ⑷ 同期利率 6.销售环节的税务规划(促销方式选择): ⑴ 设立销售公司分解增值率是否可行 ⑵ 先投资或分立再转让股权是否可行 ⑶ 赠送装修如何运作 ⑷ 免物业、免契税、定金返息、老带新 ⑸ 商铺售后回租 ⑹ 视同买断、超基价分成 ⑺ 组建销售部与委托代销的决策 7.往来账中的税务风险防控: ⑴ 股东借款年末未归还 ⑵ 无偿出借资金 ⑶ 负债科目隐瞒收入 ⑷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 ⑸ 预收款转收入时间 8.违约金专题 十一: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主要口径差异 1.土地成本 2.开发间接费 3.开发费用 4.利息支出 5.加计扣除与预提 6.车位 7.营销设施 十二:合同控税与合法凭证管理 1.稽查新形势新变化与防控风险新思路: 2.防范虚开发票是关键 3.合同在税收管理中的重要性 4.合同涉税与票据条款(价格、开票时间、种类、合规性责任) 5.善意取得的运用 6.真实交易的证明 7.严守三流一致(付款方向与方式) 8.挂靠经营与共享资质 9.委托收付款是否可行 10.合法凭证如何掌握 11.确实无法取得合法凭证的补救 12.税负预警如何应对 十三:老师现场与您答疑互动,学员问老师答,疑难问题不带回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