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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保理合同

 崔二宝在此 2020-07-03


本文根据《民法典》、《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关于保理合同、业务规范的规定,对保理合同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细致梳理。内容函盖保理合同的定义及内容、法律关系、分类;保理人的通知义务;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的效力;基础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法律效力;基础合同虚构债权的法律效力;多重保理法律效力;登记公示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本文的阅读可以全面了解保理合同的本质和法律适用,解决保理业务中的法律争议。

一、保理合同的定义及内容、法律关系、分类

保理业务作为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运用。原来的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保理合同,因此法律实务中往往把其作为无名合同,在诉讼案由上将其归入“其他合同纠纷”中,此次《民法典》将其作为典型的有名合同,足见保理合同在金融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1、保理合同定义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银协发[2016]127号)第四条规定,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民法典对保理合同进行了更精准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可以说《民法典》对保理合同规定,明确了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及适用原则,对保理业务开展以及争议解决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所谓“应收账款”在《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银协发[2016]127号)第四条定义为: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2、保理合同法律关系

我们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保理合同存在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保理人。保理合同牵涉两个合同关系,即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基础合同关系,和以基础债权债务合同为前提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是成立保理的前提,但二者并非主从合同关系,而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保理合同涉及保理人与债权人、保理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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