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介绍及注意事项

 whoyzz 2020-07-11

本文希望通过梳理以“32号令”为主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为“北交所”)国有产权交易程序为例,介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定流程,并就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研究有所助益。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概述

(一)国有产权转让定义

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32号令”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为四个类型(见图1),这四个类型的国有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时,需要履行国有产权转让法定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介绍及注意事项

(二)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机构

根据“32号令”规定,转让不同情形的国有产权需要经对应的审批机构批准,详见图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介绍及注意事项

(三)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式与流程

根据国有产权转让是否需要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可以分为进场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类型。国有产权进场转让是原则,也是目前实务中常见的转让方式。同时,“32号令”规定在发生以下情形时,转让方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第一种情形,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第二种情形,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本文主要对国有产权进场转让方式进行介绍和分析。根据“32号令”的规定,国有产权转让主要流程如下: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介绍及注意事项

二,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介绍

本文将结合《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转让信息操作细则》等交易规则,以北交所为例,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程序进行介绍。

(一)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阶段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仅限于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情况,若不涉及该情况,转让方可以直接进行转让申请。因本次产权转让导致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交所进行信息预披露,预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方需要委托交易服务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介绍及注意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介绍及注意事项

(二)产权转让正式挂牌阶段

1、向北交所提交转让申请

转让方需委托交易服务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产权转让申请资料(如前期进行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则部分资料已经提供过):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介绍及注意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介绍及注意事项

2、资料审核与信息正式披露

北交所审核资料通过后,通过北交所网站正式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产权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北交所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

如在信息披露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重新进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重新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产权转让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3、向受让方提交产权受让申请

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内,意向受让方应委托交易服务会员向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及各项资料,北交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介绍及注意事项

(三)成交阶段

1、资格确认及交纳保证金

北交所对提出产权受让申请的全部意向受让方进行逐一登记、审核,然后向转让方发出《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转让方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后向北交所回函,北交所收到转让方回函后向资质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发出《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意向受让方根据《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确定最终受让方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若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按照信息披露的竞价方式进行竞价(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最终受让方。

3、签订交易合同与支付尾款

最终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最终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交易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4、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北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领取交易价款,办理变更手续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北交所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价款划转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后,配合受让方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注意事项

本文根据“3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整理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要流程,进一步结合北交所交易规则及进场交易的实务操作情况,详细介绍北交所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程序,在以上内容基础上,本文提示几点产权交易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对国有产权转让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一)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意味着公开面向社会投资人,为了避免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与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为“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保护原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定股东权利,又要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交易效率,各地产权交易所通过设置交易规则,保障原股东优先购买权并不因进场交易而丧失。

以北交所为例,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规定,原股东可以通过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种方式,实施股东优先购买权。

1、场内行权

场内行权指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原股东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因此有权对同等条件下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最终报价当场表态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若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为原股东,该股东成为最终受让方;第二种情况,公告期满,若产生除原股东外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或多次报价),原股东需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以此价格行权。若原股东行权,原股东成为最终受让方;若不行权,最高报价方为最终受让方。

2、场外行权

场外行权指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内,原股东未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或者提出受让申请但未缴纳交易保证金时,就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原股东在规定的期间内、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未产生意向受让方时,本次产权交易按照事先约定方式,延长公告时间/终结转让/变更转让条件重新披露;第二种情况,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北交所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权。若原股东行权,原股东为最终受让方,否则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第三种情况,公告期满,若产生两名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或多次报价),北交所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权。若原股东行权,原股东成为最终受让方,否则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

需要说明的是,各地产权交易所对原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规定存在差异,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规定,转让方应在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股东征询其是否行权,明确了转让方的告知义务。因此,转让方应提前了解拟挂牌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在交易中充分履行规定义务。

(二)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国有产权转让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为了避免一些没有实力的投资者进入到标的企业,导致企业未来无法快速发展,“32号令”也进行了特殊性规定。

“32号令”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任何资格条件。如果确实需要设置条件,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需要注意的是,设置资格条件需要向国资监管机构备案而并非是批准。

在进场交易阶段,“32号令”规定产权交易机构拥有意向受让方条件核准权限。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关于产权交易机构核准意向受让方资格的工作权限上,《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规定,北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转让方在收到北交所的资格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与北交所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附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介绍及注意事项

转自:同方法律评论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