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争点聚焦# 即使工程尚未竣工,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2002年6月20日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竣工工程或者有合同约定竣工日的情形下,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在现实中存在大量未竣工或者“烂尾”工程的情形,那么工程未竣工情形下,承包人对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 2、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3、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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