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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对峙与司法错位(1)

 蔡二娃 2020-07-18
法庭对峙与司法错位(1)

一张法警与律师在法庭对峙的照片,让吕布的家乡包头成为舆论瞩目的焦点。而在这张照片背后,是关于“王永明涉黑案”控辩审三方的激烈冲突与对抗,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相残杀”,是司法公信力的极大消解,是律师形象声誉的重大毁损。而这一切的根源,在于司法错位——既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工作者的错位,也包括司法机构的错位。

律师的角色错位与认识错误

作为同行,我非常同情在该案中遭到法庭和公安机关粗暴对待的律师们,但不得不指出某些律师在处理公诉人涉嫌索贿录音的问题上存在角色错位和认识错误。

A、播放录音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这个录音是律师(包头本地律师)作为中间人和家属的通话,应该是家属偷偷录制的,这个录音是否提交、向谁提交,应当由家属决定。但是,根据辩护律师的说法,家属因担心连累这位本地律师而不愿意公开,那么律师将该录音公开就是违背了家属的意愿。这一行为也违反了《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的规定。

B、律师不能越过当事人进行控告

在本案中,发生了辩护律师控告公诉人涉嫌索贿的事情。而辩护律师的这一行为是越位的。

一方面,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并未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代理申诉、控告,而且请注意“代理”二字,说明申诉、控告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律师。

另一方面,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就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控告。显然,公诉人的索贿嫌疑与“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无关,不在被控告之列。

C、录音不是指控公诉人涉嫌索贿的证据

录音的内容是作为中间人的律师和家属的谈话,并不是公诉人与家属直接通话,公诉人“索贿”的意思表示是通过中间人转达的。到底是公诉人真有这个意思表示还是中间人的杜撰?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从法律层面讲,这个录音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个案件线索,不能算是证据,即便是证据,也与本案事实无关,而且线索的指向更应该是中间人的帮助索贿或者诈骗。

辩护律师将这样一个指向不明的、与本案事实无关的案件线索作为证据提交,显然是认识发生了错误。

D、公开播放录音会造成不利后果

这个案件是公开审理的,尽管旁听的人不多,但毕竟还是公开的,而且被指控的公诉人就在庭审现场。在这样公开审理的场合,把一个合法性和真实性都存在重大疑问的录音公开播放,无论如何都是是欠妥的。

一方面会变成对公诉人的舆论审判,如果内容失实,就是对公诉人的公然诬陷,导致其名誉受损;

另一方面会暴露录音者的身份,可能引发被指控者对录音者的收买或打击报复;

第三方面提前泄露了案件秘密,让被控告者有了提前准备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从而增加办案难度,案件的侦破可能无疾而终,真相也无从揭露。

E、辩护律师并不直接享有申请回避权

其实,辩护律师并不直接享有申请辩护权的,根据刑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直接享有这一权利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回避来源于被告人的授权,是代被告人人行使权利。在庭审现场,是否申请回避应当由被告人决定,辩护律师不应自作主张。如果辩护人认为有回避的必要,应当将回避理由告知被告人,由被告人自行申请,或者征得被告人同意后代为申请。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得到了被告人的授权我们不得而知,因此,辩护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是否错误本文不予评价。

F、偷放录音是不尊重法庭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本不应该请求播放录音。审判长没有发现这一错误而同意播放,但随即另外两位审判员表示了反对。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视为法庭许可律师播放录音,辩护律师应当等待合议庭商议的结果。

但辩护律师趁机播放录音,导致审判长指示法警紧急阻止,这是对法庭的不尊重和故意激化矛盾。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也是律师的职责。辩护律师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角色错位和认识错误。

G、突然袭击有违合法原则

且不论辩护律师公开录音是否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同意,辩护律师临时要求将指控公诉人涉嫌索贿的录音在法庭播放,是突然袭击。

可以肯定,辩护律师在庭审开始之前已经获得这一录音,其以此为由申请公诉人回避,应当在庭审开始前向检察机关或者法庭提出,并将录音带交由有关部门审查。这样便于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让公诉人回避,也便于法庭决定是否延期开庭。

辩护律师的突然袭击,造成了法庭和公诉机关的尴尬与措手不及,既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也造成了审理的拖延和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的某些辩护律师在处理录音播放的问题上存在诸多欠妥的地方,其正确的做法是:

A、辩护律师征询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意见,是否要将该录音公开,是否要将该录音交给有关部门。如果要公开或者提交,最好由家属自己采取行动。

B、辩护律师就公诉人涉嫌索贿的问题在庭审前向法庭或者检察机关提出,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让公诉人回避。如果检察机关不同意回避,辩护律师应将这一信息告知被告人,由被告人决定是否申请回避、是否由辩护律师代为提出回避申请。

C、如果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辩护律师应告知被告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由被告人决定是否申请复议、是否由律师代为申请复议。

D、如果辩护律师因为时间仓促未能在庭前向法庭或者检察机关告知公诉人涉嫌索贿的问题,应当在庭审开始阶段提出并建议法庭紧急休庭,将录音带交给法庭,由法庭决定是当庭播放还是转交有关部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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