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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物权法笔记——读周枬先生的《罗马法原论》(五)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0-07-20

第一部分

罗马法上的有关所有权的沿革与种类,由于历史特定时期所限,对于今天的借鉴意义并不多,在此就不予赘述。

我们从共有说起,共有是指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罗马法对共有不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认为实际上都是按份共有。份额可依契约等确定,契约等未确定的,法律就推定各共有人份额相等。因而,共有首先体现仍是所有权人的意志,遵循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的私法处理模式。罗马法认为共有是纷争之源,而且,共有不利于共有物的有效率的利用,与物尽其用的原则相悖。故尽量避免发生共有或使之消灭。并规定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并可随时请求共有物的分割,因此特约共有关系永续的无效

共有存在前提条件是共有关系的存在。而共有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第一,依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如当事人订立合伙契约而建立共有关系;第二,由于第三人的意思而发生。如甲赠送一幢房子给乙和丙二人;或用遗嘱将该房屋遗赠给他们,因而使乙和丙成为该房屋的共有人或共同受遗赠人;第三,由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如几个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所产生的共有关系;第四,由于偶然发生的事件而产生。如将分属于乙和丙的小麦混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为二人共有财产等

第二部分

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均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因共有物而产生的支付管理费用、纳税等义务

所有权的本质并不因共有而分割。罗马法认为各共有人行使其权利时,就和共有物是他一个人所有的一样,不过其行使权利的范围彼此互受限制罢了。因此,一共有人不行使其权利时,他共有人即可行使其全部因此,各共有人在不侵害其他共有人权利的范围内,可以独自行使其权利。但是,这里的权利应当除了实体性权利之外,尚包括程序性权利,如何将各共有人的意志统一起来,就需要一定成程序(尤其是共有人认同的程序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

但在共有关系中,如何平衡共有人的权利与发挥物尽其用的效应,这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除了程序性的规定,也应当对共有人的行为分类处理,例如改良行为与保存行为遵循不同的处理规则。改良行为在客观上虽然是有利的行为,但另方面需要投资,这就有一个是否值得的问题,当然要经过一番考虑,因有利害冲突关系,所以必须过半数共有权的同意。至于保存行为,它是维持物的使用价值或保存其交换价值的行为,对此每个共有人均可单独进行。此外,不能按照字面来理解保存行为,这种行为也可包括紧急情况下的处分行为

第三部分

共有容易发生纠纷,因当事人的意见往往发生分歧,就比如合伙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等共同关系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大的。尤其是在共有关系终止时,难免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对此,一般的为解决途径:当事人对此可以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请仲裁人仲裁,也可以诉请法院解决。

共有物的分割有四种办法:第一,实物分割。这种方法适用于可分割的实物,分割方法可以按当事人权利义务大小的比例或者均等分割;第二,实物不可分割,则将共有物所有权归于一方,而由其对其他人作适当的补偿;第三,变卖实物分配价金,如对贵重物品,各共有人均无力或不愿单独接受的,即可采取这种办法;第四,分割实物并作价补偿。实物不能完全按照份额分割时,多分得实物的共有人应对少分得实物的共有人补偿一定的金额。

第四部分

现在的的物权法对共有进行了细化与完善,将共有分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相对于罗马法来说有限的承认了共同共有的存在,是以按份共有为原则,共同共有为例外。共同共有的存在意义之一就是为了维护共同共有关系,尤其是是为了维护家庭共同体的经济基础的稳定。但是,除此之外还是以按份共有为原则。

在罗马法时期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是以身份为中心,而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身份关系逐渐松散,经济契约关系日益突出,正如同梅因公式所展示的一样,身份向契约的社会运动。婚姻家庭的的经济功能也凸显出来,不仅由婚姻法、继承法对家庭成员的人身与财产关系进行调整,作为财产法法之一的物权法也不得不对此有所回应。所以才从共有制度中发展出共同共有,调节与平衡社会中共同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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