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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文库】贸易术语FOB、CFR、CIF的应用分析

 刘刘4615 2020-07-23

杨双 关国才 出口退税 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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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际分工产生以来,国际间的贸易日益加强,因此作为拥有不同文化和不同语言的各个国家间经济贸易的桥梁——贸易术语也显得愈发重要。本文从三种贸易术语FOB、CFR、CIF的内涵出发来分析三种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特征,并通过研究三种贸易术语FOB、CFR、CIF之间的异同点来加深对其的掌握,为之后在实践应用中所应注意的问题以及贸易术语的正确选用奠定基础。

1、贸易术语FOB、CFR、CIF的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是买卖双方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关键,而贸易术语FOB、CFR、CIF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以对贸易术语FOB、CFR、CIF的良好掌握和有效应用显得至关重要。贸易术语是划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界限、成交价格、争端解决等方面交易内容的关键,作为传统贸易术语的FOB、CFR、CIF是FCA、CPT、CIP发展起来的基础,也是最常用的成交条件,对其的合理应用可以为国际经济贸易提供便利、减少争端。

  1.1 贸易术语FOB、CFR、CIF的介绍

  贸易术语是在多年的国际贸易交易实践中不断归纳而来,因此形成了很多不同的国际惯例。其中,《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己经出台并且相对于《2000通则》有了较大的改革和进步。

  《2010通则》将《2000通则》中的13个贸易术语,变为11个,并以运输方式分为: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DDP,和适用于水路运输的术语,包括FAS、FOB、CFR、CIF。新通则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讯息具有同等效力,并增加了贸易术语使用说明等方面的内容,贸易术语FOB、CFR、CIF就包含其中。

        FOB术语,全称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也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在实际贸易业务中习惯称之为“离岸价格”,采用这种贸易术语时后面应注明装运地名称。

        CFR术语的全称为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费用,也称运费在内价。

        CIF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of destination),也称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顾名思义,CIF价格包括商品价款、保险费和运费。

        CIF后接指定的目的地名称,因此有人称之为“到岸价格”,在实际业务的应用中我们可知这是一种错误的说法,因为采用CIF术语时卖方只负责把合同规定货物运往装运港而不是目的港。

  1.2 贸易术语FOB、CFR、CIF的相同点

  同为国际贸易术语的FOB、CFR、CIF因设立的基本原则相同互有相似之处可从以下几点来看:

  1.2.1 FOB、CFR和CIF均试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因此交货地点为装运港。

  1.2.2 因为FOB、CFR和CIF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上运输方式,所以只需要船公司作为其唯一的运输负责人,而不涉及由航空公司或联合运输经营人来负责运输。

  1.2.3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不同,在《2010年通则》卖方只承担货物装运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而买方负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所有的风险。

  1.2.4 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下,卖方应提供的单据有商业发票和与海洋运输有关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的海运提单、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或内河运单等。必要时还应该按规定提供证明其所交货物与合同相符的证件。

  1.2.5 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下,卖方自己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等出口手续,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1.2.6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都只要出口方及时在约定地点将符合规定的货物装上船、交付切合要求的单据并且及时发出已装船通知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1.3 贸易术语FOB、CFR、CIF的不同点

  1.3.1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装卸费用负担者不同,以FOB术语签订合同时需要标明装船费用由何方负责,以CFR或CIF两种术语签订合同的,需要在合同中规定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

  1.3.2 FOB术语后接的是装运港的名称,而CFR和CIF术语接的是目的港的名称。

  1.3.3 在CFR和CIF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运输手续和支付费用,在FOB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运输手续和支付运费。

  1.3.4 在FOB、CFR术语前提下,如果买卖双方贸易合同中没有提及保险相关内容,那么保险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保险相关事宜与卖方无关。而CIF术语前提下,在买卖双方贸易合同中附有保险条款,那么卖方负担保险的手续和费用,但此时属于代办保险。

2、贸易术语FOB、CFR、CIF的应用

  熟练掌握并正确运用各种贸易术语的各项规定对确立交易双方的责任、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具有现实意义。贸易术语经过多年的发展,涵盖的内容愈发全面具体,术语种类也在不断增加。每个贸易术语都有自己独有的特性,对于买卖双方各有利弊。国际间贸易的目的就在于取得双赢,所以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交流中找到最适合双方的贸易术语,使得双方都能够满意地达成合作共识。

  2.1 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2.1.1 以FOB术语成交后,卖方的最基本义务就是及时在规定的地点完成货物的装运,即船货衔接问题。根据《2010通则》规定,出口方应尽到通知义务,进口方在接到出口方的通知后就应该安排船只前往装运港,如果因进口方没有合理组织运输事宜产生了损失,应由进口方负责。但是,如果是因出口方没有按时准备好货物,而造成双方利益受损则由出口方负责。

  为了避免因船货衔接问题所带来的损失,我们应明确交货时间和装运港。首先,应该规定具体的装运期限或者规定在收到凭证或货款后一定时间内装运,也可以规定近期装运术语,并且在合同中注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其次,应规定具体的装运港或目的港名称,注意是否有不同的港口使用相同的名称以及内陆城市的不可操作性,以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在特殊情况下,买方因某种原因不能够派船或及时派船到达装运港时,可以委托卖方代为办理运输事宜,因为是以FOB贸易术语成交,所以此行为属于代办性质,租船订舱产生的费用及风险仍由买方承担。

  2.1.2 按照CFR条件成交时,《2010通则》规定了卖方要负责支付船只运送货物到达目的港的费用,但是到达目的港后将货物运下船的费用由谁承担就成了买卖双方应该协商的一项重要问题。在采用班轮运输时,装卸费包含在运费中,由卖方来支付,买方提货时不必再支付,所以此种情况不会产生卸货费用的争议。但是在采用租船运输时,卸货费应由买方还是卖方支付就产生较多争论和解决方式。

  2.1.3 在CIF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办理保险的义务,办理保险的前提是明确险别,不同的险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保费也不同。CIF术语仅适用于海上运输,卖方办理保险的原因是为了避免海上风险导致的海上损失,但是国际贸易中有很多的险别可以选择,如:基本险别、附加险别、特殊附加险别等。

  具体办理何种保险呢?根据《2010通则》规定,买方应该注意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想要附加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则需要与卖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或者由己方承担额外的保险费用和风险。为了免于发生争端双方应在贸易合同中明确注明卖方所应承保的险别和保额,卖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保险相关事宜,超出《2010通则》规定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1.4 象征性交货问题也是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应该注意的,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需在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完成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的装运,并交纳有关贸易的相关文件就完成了合同义务,而不负责货物按时、完整的抵达目的港。买方凭单证支付货款,若货物与合同描述不同,买方即使己经支付货款也可以依合同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卖方装运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规定,也出具了相关的单据,但是如果提交单据的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时间,买方就有权拒绝接受。

  2.2 贸易术语的选用

  国际贸易实践中,买卖双方应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来选择贸易术语,既要体现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也应该考虑贸易术语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及其版本,并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采用何种贸易术语以及哪个版本,若发生争端应适用何种国际贸易惯例,从而防止不必要的贸易纠纷与争议。

  当然,国际贸易术语是由几代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总结、归纳而来的,所以涉及的方面很广,并不是一、两个注意事项可以概括的,以下介绍部分合理选用贸易术语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2.2.1 为保护和促进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多数国家政府鼓励本国企业采用FOB术语进行货物、原料的进口,而出口采用CIF术语。

  2.2.2 货物的运费是货物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进

  口货物的价格,也是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关注的重点,基于此贸易术语的选用就尤为重要了。理论上说,当运费价格高时一般倾向于让对方承担运费来保障本企业的利益,即进口方倾向采用CIF或CRF贸易术语以降低购进的成本。此点在大宗货物交易中尤为显著。

  2.2.3 由谁进行出口手续的办理,也是我们选用贸易术语是应当考虑的。一般因为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都为出口商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货且由出口商办理出口手续,可以为进口商解决其不甚了解出口国政府的出口政策和相关规定的问题,由卖方办理繁杂的手续来节约进口方时间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和保障。

  2.2.4 贸易术语的正确选用能够促进资金融通和周转,即:若我方为进口方,采用即期的支付方式来支付货款,应选用FOB贸易术语来缩短资金周转的期限,因为运费到付,可以减少开证金额和有关费用。反之,采用远期支付方式时,应选用CIF术语,因为运费由卖方负担,有利于资金融通。

  2.2.5 在选用国际贸易术语时,还应该关注本国和对方国家的进出口规定、外汇管制和贸易政策等与国际贸易相关的信息,以其为基础来选用对我方具有最大利益和最适用的贸易术语来达成交易。

  2.2.6 了解国际市场中相关产业的行情,充分收集此类信息可以使得我方在国际交易中具有主动权,如:若在国际市场中我方的行情较好,那么我们便可以以此为支点,来与对方协商采用对我方有利的贸易术语。反之,则可依情况适当接受对对方有利的贸易术语已达成交易。

3、结语

  综上所述,贸易术语是达成国际贸易合同的一种工具,我们应该学会灵活运用,不应过于刻板的按照术语的规定去从事国际贸易工作,在交易过程中还是应该注重与合作伙伴的交流,贸易术语并不是一项强制的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来不断的完善它,形成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方式。但应该注意的是,双方达成的协议应明确列在合同中,以免在贸易中产生争端和纠纷给双方带来时间和资金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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