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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项目的摊还方式知多少?

 regulusleo 2020-07-24

文/ 木工房里的砖家

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的摊还方式,即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证券”)本息的归还方式,主要可分为固定摊还过手摊还两种形式。

固定摊还方式下,证券本金的归还期日、金额都是相对确定的,如底层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不足以归还的,则触发现金流补足机制和/或信用增信措施;
而过手摊还方式下,除最后一个兑付日外,证券本金的归还金额是不确定的,需根据基础资产实际流入现金流的多寡和有无而定,如当期无现金流流入的,除当期证券利息需完整兑付外,当期本金可无需兑付,并不构成违约,待最后一个兑付日方予以兑付完毕。
从上述分析看,固定摊还对融资人的压力更大,在期间内始终存在本息的刚性兑付义务,而过手摊还情形下,证券化产品存续期间,并无证券本金兑付压力,而在最后一次兑付日,以现金流一次性兑付本金或由增信方履行相应的增信措施等。从证券投资者的角度看,固定摊还较过手摊还的信用风险敞口会更小些,而过手摊还通常可获取的投资收益绝对值较固定摊还更多,两种方式并无哪一种情形具有绝对优势,需依项目和资产情况而定。而对融资人而言,如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现金流不稳定,过手摊还方式明显优于固定摊还;如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现金流较为稳定,在没有循环购买结构情形下,则固定摊还明显优于过手摊还,可以有效地降低融资人的资金沉淀成本。
故此,摊还方式各有优劣,我们在同一个产品中是否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摊还方式?
证券化交易原理上看,摊还方式属交易当事方自主约定的事项,并无固定模式。但固定摊还和过手摊还在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两种模式不能同时触发。故证券化项目中可以采用该两种摊还方式,但不可同时触发,应先采用其中之一模式,待发生特定条件后,再行转换为另一种摊还方式。
触发时间看,通常设定一个低于实际现金流回收额度的固定摊还,待触发特定事件后,再启动过手摊还,以把收回的现金流全部用于证券本息的兑付,同时设定过手摊还模式下对应的证券最终到期日,并于该期日对所有证券本息予以一次性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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