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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若能建立我的法律体系理论,死亦无憾。

 昵称1417717 2020-07-24

澄澈之道

  • 1999年6月26日,我写了一篇题为“法哲断思(十九):关于民法方法论”的读书短记。最后一句话是:“若能建立我的法律体系理论,死亦无憾。”笔记显示,此系基于师兄大作有感而发。

  • 最澄澈的为学之道,无过于回到基本概念;最能超越时空的学术成果,亦无过于回到基本概念。

(一)

去年年初,我的《民法总论》责编郭薇薇女士告知,王涌师兄的博士论文《私权的分析与建构》马上也要在她手上出版——一副屠龙刀即将重现江湖的口气。我有点意外,当然更多是期待。毕竟,这篇博士论文是1999年完成的。

然后,将近一年无声无息。我差点以为没有然后了。

去年年底,江奖颁奖晚会的晚宴上,我看到样书。师兄说:这是专门制作出来献给江老师九十华诞的礼物。老师坐在旁边,听到这句话,呵呵一笑。看着嵌印霍菲尔德头像的蓝色封套,我想,尘封二十年的屠龙刀真是要现身江湖了。

同时又想,书正式出版后,我是不是该说点什么?

受疫情影响,纸质图书直到上个月才正式上市。上市之前,薇薇约我书评。

可是,霍菲尔德我是外行,仅有的一点知识,也是来自于师兄大作。虽然2012至2013年曾衔命与师兄短暂合开法大民商法研究生的法学方法论课,但他讲他的霍菲尔德,我讲我的法律适用、法律解释与请求权基础,彼此并未协调授课内容,唯一的共同点,也许只是都表达过对于法律科学的追求,而各自所理解的法律科学,又未必相同。此后,我离开法大,更无机会向师兄请教霍菲尔德。对于师兄浩瀚大作,怕还真是不能赞一词。

所以,虽然含糊答应,其实暗自希望,书评邀约是“改天再聚”式的中国客套。

师兄手签一千三百本签名版的次日,薇薇约我见面,要送我手签“专本”。随后再次催促书评。

书评自然还是不敢。踌躇数日,看着师兄金色的签名,我突然想到,当初拜读博士论文时曾有一些困惑与自以为是的解释,此前从未与人提起,亦未向师兄请教求证。也许可以趁此机会说说?野人献曝之余,说不定也可为那段读书岁月留下片段回忆。

(二)

二十一年前北京的这个季节,杨絮漫天。法大研院正忙着一年一度的毕业论文答辩。(延伸阅读:朱庆育:法大二十二年——学习与教学

偏安于蓟门桥西南角的这个破旧院落,因为没有本科生,校园气氛也就难免单调沉闷。答辩季是难得的活跃时刻。倒不是有什么文娱活动,而是因为,在这个季节,校园里的人表情最丰富:或喜笑颜开,或眉头紧锁,或愁容满面,或神情恍惚,或痛哭流涕,不一而足。

王涌师兄是这个季节笑得最好的,大概也是法大历史上这个季节笑得最好的。

答辩结束,几乎整个校园都在谈论概念矩阵、最小公分母、霍菲尔德——以及霍利菲尔德。师兄用来赠送的论文迅速告罄。未能如愿的,排着队到复印店复印。

我比师兄低三届,也属于这个季节表情丰富的人之一。虽与师兄尚不相熟,但还是厚着脸皮登门求赠,拿走因为封面撕毁半页而幸存的最后一本。回到宿舍,小小得意了一番,畅想着残本更大的升值空间。

拿到论文当天,一口气读完后记,正文则因为忙于毕业,只是快速浏览了一遍。

后记的最后一段,师兄写道:

“毕业将至,以往那种‘心迷五色,性无定数’的感觉渐渐远了,一种澄澈的‘为学’的念头油然而生,但愿这不是一时的幻觉。”

从这段话里,我仿佛看到熠熠生辉的学术星空,心驰不已。

为了手头这篇文字,我翻箱倒柜,找出上学期间的读书笔记。

1999年6月26日,我写了一篇题为“法哲断思(十九):关于民法方法论”的读书短记。最后一句话是:“若能建立我的法律体系理论,死亦无憾。”笔记显示,此系基于师兄大作有感而发。

如今,摸着开始泛黄的笔记本,遥想当年,竟有唏嘘之感。

(三)

仔细通读论文是在我博士生入学以后。初读之下,稍有点意外,预期中的震撼没有出现,反倒是论文风格一度让我陷入困惑。

“私权的分析与建构”这个题目对于博士论文来说,本身已经足够庞大,几乎就是“论私权”的文雅表述版,论文内容更是超出“私权”范畴,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典体例乃至公法私法的区分,无不在其“分析与建构”之列。论域上,已经相当于“论民法”。

这是合格的博士论文吗?

风格的独特之处还在于,论文似乎无意论证各项论断的正当性,亦无意过多展示论证细节,只是“平静而肯定地”告诉读者:就是这样。言语之间,仿佛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不容置疑的语气加上行云流水的叙述,让人感觉,这是一册清晰透彻的私权体系使用说明书。

可是,这是合格的学术论文写法吗?

随后数日,掩卷而思。无果。

遂再次阅读后记。

终于,我慢慢看到作者若隐若现的狡黠笑容。

后记说:

说本文是一个大题目,它也确实大,因为它几乎涉及了民法的种种领域,其实,这也是无法避免的,因为本文的意图在于引入一种方法,难免需要用它将民法从头到脚检查一番……

又说:

说实话,本文并无多少真正的创见,唯一的创见就是,它认为中国民法学的研究应当发展一种系统和科学的方法,除此之外,它的整个工作就是以一个中国学生的理解将纷繁杂乱的分析法学诸流派的思想整合为一个具有逻辑联系的体系……如果说这篇文章有什么野心,那么,它的野心就是通过这种方法论的引介,鼓吹并推动中国民法学乃至整个法学迈入一种纯正的科学方向。

原来,我的所有疑惑,作者都已备下答案。

也许在作者心中,“分析与建构”什么根本不是关键,用什么方法“分析与建构”才是。所以,副标题“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才是真正的主题,而“私权”,不过是分析方法的试验材料而已。试验材料不构成论述对象,也就不会是论域的界定依据。

至于作者选择具有误导性的“私权的分析与建构”为主标题,也许仅仅意在表明这是一篇“民法学”博士论文,以便配合论文提交与答辩程序。

作者的真正兴趣不仅在方法论,更在于“用数学方法研究法律”,所服膺者,则是霍菲尔德。很自然地,霍菲尔德概念矩阵便有着数学定理的地位。作者将此矩阵运用于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犹如运用数学定理解题。解题者不必证明定理之成立,所要做的,只是正确理解并运用定理,以及清晰透彻地展示解题细节。

也许,此即论文呈现“使用说明书”风格原因之所在,亦是为何作者自谦“并无多少真正的创见”——方法论上的真正创见是对方法论本身的推进,而论文不过是既有方法论的运用。

一切变得豁然开朗。

然后,我从作者的自谦中看到骨子里的骄傲。

如果一名读者仅凭自己的阅读判断即可识别“名不见经传”的法学大师,并为之痴迷,如果一名中国法学者在二十年前即产生自觉的科学意识,并为之吹响号角,如果一名民法研究者能透彻理解霍菲尔德的概念矩阵,并娴熟运用,我想,无论是谁,都有足够的理由骄傲。

不止此也。

霍菲尔德矩阵并非因为研究民法概念而创设,所依托的,其实是无分公法私法的大一统法学;作者“野心”亦不仅在推动中国“民法学”、更在推动“整个法学”“迈入一种纯正的科学方向”。所以,有理由相信,“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只是这项工作的开始,终点当在“法学的分析法学基础”。当然也有理由相信,拥有这种“野心”的人,不可能不骄傲。

(四)

2011年教师节,师兄撰文纪念杨振山先师。读罢此文,我对师兄的骄傲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文中提到: 

我听过杨振山老师很多课,他说过的许多话已经忘却,有一句话却一直记着,他说:“你们对民法中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的思考,要抽象,要抽象到稀薄的程度”。当时,听到他这句话,我即有一种高原缺氧的感觉,不过,我真是心领神会了。我想,我也没有辜负杨振山老师的希望,我写的博士学位论文《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确实抽象到相当稀薄的程度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论文的抽象性传统,是与杨振山老师的熏陶分不开的。

一篇博士论文尘封二十年出版,依然遥遥领先于学术前沿,也许,这本身就是稀薄概念强大生命力的最佳例证。先师在天有灵,可以含笑。

所以,应该感谢师兄,以略带冒险的实际行动告诉我们:最澄澈的为学之道,无过于回到基本概念;最能超越时空的学术成果,亦无过于回到基本概念。

2020年5月13日


- 彩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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