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晚,湖州市检察院组织开展“星期一夜校”业余学习活动第四讲,第一检察部主任谢科可、第二检察部主任沈佩明作专题讲座。 湖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尹湘农主持讲座。 主讲人:谢科可 湖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讲课以《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有关问题的认识》为主题,结合办案实际,梳理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存在的二十个共性问题,以一问一答的形式与现场干警开展积极互动。(下文节选七个问题。) 1 Q1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人员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有哪些变化? 相对于不认罪案件的对抗式诉讼,认罪案件体现的是合作式诉讼,控辩双方在案件事实、性质、触犯罪名、审判适用的程序、量刑建议等方面,都达成了合意。因此,合作是认罪认罚案件公诉方式的主要特征。 2 Q2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官任务和责任有哪些变化? 检察官要就案件的拟处理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意见有理的应予采纳,无理的予以解释说明。要全面梳理案件中与定性、量刑有关的所有事实和情节,并仔细地进行定量计算。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开展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不诉的要落实帮教、跟踪考察监督,适用缓刑的要社会调查等。 3 Q3 为什么要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越具体,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可能被判处刑罚的预期越直观,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愿意协商的意愿也就更大,达成一致的可能性也更大。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讲,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意味着检察人员综合办案能力的提升,也能体现检察机关的权威性。 4 Q4 认罪认罚“从宽”是否可以跨档减刑或者免刑? 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 5 Q5 认罪认罚后当事人反悔应如何处理? 对于当庭反悔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失效,公诉人应随机应变;如果由于被告人不认罪认罚导致庭审程序需要改变的,建议法庭休庭;如果不影响程序的,应向法庭提出由于被告人反悔,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建议判处高于具结书的刑罚。 6 Q6 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如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规定? 我们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准确认定“认罪”“认罚”,充分体现“从宽”。据统计,自2019年1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湖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81件340人,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105件207人,人数占60.88%。不捕28件33人,占15.94%。不起诉37件85人,占41.06%。适用缓刑50件89人,占43%。不起诉和缓刑处理的占到了84%多。 7 Q7 实践中对认罪与认罚存在的误区? 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但没有赔偿能力,或者因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缺乏合理性而无法实现,不应认定为其不认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加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做优刑事检察,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建议更加重视“质”而不是“率”,更加重视效果而不是数量,同时工作中注意方式方式,从而让认罪认罚制度发挥更大更好作用,更好地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主讲人:沈佩明 湖州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讲课结合2019年《会议纪要》的实施适用,围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实务处理三个方面详细讲解了醉驾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办案经验。 1 Q1: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 《刑法》关于醉驾的这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包括三个部分,即“醉酒”、“道路上”和“驾驶机动车”。 醉酒的认定: 驾驶与道路的认定: 从《纪要》的精神来解读,“挪车”之所以不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除行为客观危险性小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要在社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目的。是否可以将为了停车,短暂使用社会道路的行为,也纳入“挪车”范围,或者可以作为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予以出罪,从而避免因机械理解“在道路上驾驶”而扩大打击面。 机动车的认定: 随着7月1日新的机动车界定标准的实施,许多电动自行车、助力车都可能会被认定为机动车,对这类新的醉驾案件,还是要注重加强对主观故意方面的取证。 2 Q2:法律适用 从浙江省会议纪要看醉驾案件处理趋势 醉驾入刑以来,浙江省先后4次以会议纪要、问题解答的形式细化了醉驾案件的具体量刑指导,量刑的标准主要依据血液酒精含量。2012年的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缓刑标准为120mg/100ml以下;2014年为120mg/100ml和160mg/100ml以下;2017年为140mg/100ml和180mg/100ml以下;2019年将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标准提高到170mg/100ml以下,缓刑则突破司法解释的规定,取消了酒精含量数值上的限制。 2019年的会议纪要相比前几个规定作出了较大的修改,甚至相对2013年两高《意见》都有了突破性的发展,释放出来的几个信号: 一是轻缓刑标准的“突破式”放宽; 二是量刑主要指标从酒精含量向犯罪情节转变; 三是更加注重罚当其罪和预防效果。 3 Q3:实务处理 实务中,办理醉驾案件的几点感悟: 事实证据是基础,严守案件质量底线不放松;宽严相济是导向,坚持“重重轻轻”平衡把握量刑情节;认罪认罚是保障,推动实现办案效率与质量的双赢。 醉驾犯罪的处理规范和政策不断在调整,但根本的出发点和目的始终没有变,就是最大限度减少酒后驾车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的危险,遏止“马路杀手”。正如那句刑法格言:“因为有了犯罪并且为了没有犯罪而科以刑罚”。在我看来,醉驾案件的处理或许就是一个很好的践行窗口,值得我们探讨和深思。 第833期 编辑 | 楼溟霞 湖州检察发布 微信:huzhou-jiancha 阳光检察 传递正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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