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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俊 | 从轻减轻情节表述变化及适用

 赵建辉hj5i5nh1 2020-08-03

编者按

为更好地学习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务处分法》,“纪法思享”特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务指引与关联规定》作者郑俊为大家带来系列解读,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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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减轻情节表述变化及条款适用

作者:浙江省柯城区纪委审理室 郑俊



《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对政务处分的从轻减轻情节作出规定,完善了从轻减轻情节,细化了从轻减轻规定。笔者试着比较《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表述变化,以便大家能精准把握从轻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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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纪情节的分类


量纪情节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某种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的情况下,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进行处分裁量时应当考虑的,并据此决定处分轻重的各种事实和情节。

(一)量纪情节按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规定的,在执法量纪时必须考虑的情节,如《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党和国家政策策略,由监察机关从处分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如违纪的时间、地点、动机等。比如公职人员实施“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行为,按照越往后执纪执法越严的政策,该行为发生在十八大之前和十九大甚至主题教育活动之后,执法量纪有所不同。

(二)量纪情节按对执法量纪是否必然产生影响,可分为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

应当情节,是指对执法量纪必然产生影响的情节,应当是绝对的、硬性的规定,在执法量纪时必须予以考虑。可以情节,是指对量纪一般有影响,但不是必然有影响的情节。如《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所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是可以情节,可以是相对的、选择性的规定,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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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表述变化


(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举例)

(一)单功能情节向多功能情节变化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从表述来看,上述情节都是单功能情节,如果被调查人具有上述情节的话,只能从轻处分。

《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其表述从单功能情节变为多功能情节,即在政务处分中,上述情节既可以作为从轻情节,也可以作为减轻情节。

(二)降低了减轻情节的要求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只有同时具备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才能减轻处分。如果只具备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只具备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都不能减轻处分。《政务处分法》的减轻情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比,减少了构成要件,即公职人员在具备其中一种情节的情况下,也可以减轻处分。

(三)应当情节向可以情节变化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第十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如果具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规定的情节,就必须从轻处分或者减轻处分,属于应当情节,而具备《政务处分法》中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减轻也可以不从轻减轻,属于可以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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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减轻处分情节适用问题


(一)条款适用的问题

钟纪晟在《关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问题》一文中指出,如需引用从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合并处理、违纪所得收缴等条款,应引用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一般属于立案后情节,除“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外,政务处分的从轻减轻条款跟《党纪处分条例》的条款表述相似,因此要引用从轻或减轻条款,应引用《政务处分法》中的条款。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条款适用问题

被调查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是否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就确定的,而且不可更改的,该情节属于违纪中的情节。但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没有将该种情形作为从轻减轻情节。按照《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中的“从旧兼从轻”条款,如果被调查人存“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情节,应该引用《政务处分法》中相应的条款,并需要引用《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条款。

上述条款存在些微不同,举例说明如下:2018年9月,李某某担任某局局长期间,伙同该局副局长周某,该局会计郑某共同将单位中2万元公款贪污。2020年7月15日,经群众举报,同日三人到案,三人能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在该案中,周某、郑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在2018年9月实施违法行为就已经确定的,所以适用该请节给予其从轻减轻处分,必须同时引用从轻减轻条款和《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但是李某某、周某、郑某是在2020年7月15日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直接引用《政务处分法》中的从轻减轻条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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