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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经典案例【用人单位不合理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进行处理】

 丰源668 2020-08-08

案例

劳动者是某公司的一名化妆品销售员,因为在今年2月至4月期间,没有完成既定的销售任务,用人单位便要求劳动者停止工作,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但仅培训半个月后,该单位人事主管就通知劳动者,因为她仍然无法胜任现有工作,故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单位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合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处理这起案件中,因为考虑到疫情这一特殊影响,我们加大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调解沟通力度,调解过程中,劳动者表明她其实并不是非想让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她希望可以回到单位继续工作,她很珍惜自己的这份工作机会;用人单位也表明疫情的影响确实让公司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公司实际也不愿失去任何一名员工。我们先后组织了多次调解工作,实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相互理解,最终达成了让劳动者继续返回公司工作的目标,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提问回答

热心观众提出上述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制度就是一项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措施。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或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的,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而对于二倍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之日起的第一个月是磋商期,二倍工资应当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截止至补订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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