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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出强制前,未履行法定程序,属行为违法

 刘可心律师 2020-08-15

内容摘要】原告XX起诉被告XXX开发区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区XX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向被告XX区XX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及委托代理人刘可心,被告XX区XX办事处副职负责人XX、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键词】行政诉讼,拆迁补偿,确认违法,拆除房屋,房屋征收,征收决定,行为违法

一.案情介绍

原告XX诉称,原告是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村村民,在XX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二层房屋,2019年1月29日,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口头告知原告的第二层建筑为违章建筑,即带领人员对原告的二层240平方米的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原告的房屋1985年就已经建设而成,不存在违法建筑的事实,且被告也没有拆除违法建设的职权。被告当天未出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等书面执法法律文书,未给原告任何的陈述和申辩机会。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中二层等建筑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XX向本院提交了视频光盘一张,证明违法强拆的主体是本案的被告。

二.被告辩称

被告XX区XX办事处辩称,XX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是2016年6月27日经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省财政厅、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任务分解落实项目的通知》(X建住字[2016]10号)文件批复的正式棚改项目。该改造项目确定后,XX社区内的个别村民为获取高额的非法补偿,在未取得被告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突击建房,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若对原告等人的非法建房行为不采取强拆措施,定会造成非法建设的村民获利,而合法建房的村民利益严重受损,会导致更多的村民大范围的非法建房;不仅会造成国家、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使被告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被告在例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原告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一层房屋的基础上违法突击建设二层板房,被告于2018年5月8日向原告儿子XX下发了拆除通知书,书面告知原告的第二层板房为违章建筑,并限即日拆除。但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的通知不予理睬也未采取自行拆除措施。在此情况下,被告于2019年1月29日对原告的第二层违建板房采取了拆除措施。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XX区XX办事处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拆除通知书。证明被告于2018年5月8日向原告的儿子XXX下达了拆除通知书。2、房屋实地查勘记录。证明2016年4月17日对原告丈量编号3-113的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时,原告的房屋仅有一层,不存在二层板房,原告的二层板房系后来建设的,属违法建筑。原告的儿子XXX在该房屋实地查勘记录表产权人处签字确认。

三.经查明

经审理查明,XX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是2016年6月27日经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省财政厅、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任务分解落实项目的通知》(X建住字[2016]10号)文件批复的正式棚改项目。原告XXX系被告XX区XX办事处XX社区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一处,其房屋位于上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范围内。在该片区实施拆迁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5月8日向原告的儿子XXX下达了拆除通知书,其内容为:"你在院内未经土管、建设部门审批(所建房屋超过土管、建设部门审批面积),所建房屋及构筑物属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规定,限你接到通知后,即日内拆除。否则,办事处将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拆除,一切后果自负"。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没有自行拆除。2019年1月29日,被告对原告的第二层板房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另查明,2016年4月17日,有关部门组织房屋实地查勘时,涉案宅院的房屋实地查勘记录(编号3-113)没有二层建筑。

四.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照相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者为原告XX,而被告却向其儿子下达了拆除通知,且被告也没有提供原告与其儿子XXX共同居住的证据材料。因此,被告拆除原告二层板房不能视为履行了上述相关程序,被告的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程序违法。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五.判决

被告拆除原告二层板房的行为违法。

参考资料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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