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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啥?

 丰源668 2020-08-17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其中该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合相关的判例,我们认为依据该款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以下四点:(1)员工的岗位职责;(2)员工存在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的行为;(3)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及(4)该重大损失数额或程度为“重大”且与员工的失职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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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岗位职责需要具体明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311号案件中,公司通过《职位说明书》及后续签署的多个文件对员工的岗位职责进行了说明,并要求其本人签字确认,对产品质量负责。后因其负责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公司据此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该案件中,2019年3月21日,颇尔奥星公司以王永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王永志解除劳动合同。王永志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及加班工资。

公司提供了王永志签字的《职位说明书》,岗位名称为制袋工序生产主管,工作目标为“1、负责完成公司各项纸袋生产订单,全面保证产品质量、遵循质量标准、质量管理文件和管理体系;2、负责制袋工序所需设备保养与运行,建立制袋岗位人员培训计划。”同时,提供的2012年12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2014年7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其中合同第十八条第三款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及生产操作规程,造成人身或设备事故;……(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是指甲方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17)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导致徒劳工作、工作量增加浪费人力资源或生产成本。

二审法院认为,《职位说明书》、《生产质量承诺书》、《华兰订单特殊要求及注意事项》载明了王永志的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即全面保证产品质量、遵循质量标准、质量管理文件和管理体系等,且王永志的签字行为亦表明其对订单要求有明确认知,并承诺对产品质量负全责。就劳动合同解除情况,颇尔奥星公司提交的《供应商产品质量改进通知书》、《华兰订单特殊要求及注意事项》、《2#制袋工序生产指令》、《关于产品质量问题联系函》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王永志参与生产的产品出现与客户订单要求不符的质量问题,王永志作为管理人员存在严重失职,故颇尔奥星公司以此为由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与王永志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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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失职或营私舞弊的行为 

 
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员工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如上述案例中,公司提供了带有员工签字的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五批次产品生产指令、领料记录、运行记录、制袋&内包装记录等文件,证明质量存在问题产品系王永志生产,从领料到复核均由王永志签字确认。另有山东省德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4民终784号案件中,用人单位通过提交一览表、照片、施工图纸、邮件、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员工(岗位为预算经理)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和泄露公司内部资料行为。一审法院认为该一览表为预算并非审计,且该表有原告工程部其他人员签字,原告以此证明被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泄露公司内部资料,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不予采信。最终认为用人单位为违法解除。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内容为,“刘春华您好:因您涉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公司将依法与您解除2015年7月1日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认为该通知书中用人单位的用词为“涉嫌”,即“涉及嫌疑”,即没有认定员工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事实,涉嫌不等于认定事实清楚。因此,维持原判。

所以,在此类案件中,认定员工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事实行为也是关键一环,且解除通知中用词也需严谨确定。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的人员,未能及时履行与到期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等工作职责,即有可能被认定为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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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损失 

       需员工的失职或者营私舞弊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方可解除合同,如果损失较小,则可能会认定为处罚过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合理的“重大损失”的概念。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五条也在法律基础上赋予了用人单位对严重失职导致的重大损害的标准界定权。但这也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界定,如100元为重大损失等不合理条款。在具体个案审查中,司法机关还是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量用人单位本身存在的经营风险、员工的岗位职责、损害结果及损失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
 
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910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院对家乐福双井店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视予以肯定,但是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也关系着劳动者的重大生计问题,所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慎重对待,家乐福双井店员工手册第8.1.4条规定:“员工失职行为导致在门店销售区、库房区或操作间等工作场所被内审、外审、顾客或媒体等发现过期商品或过期食品原料等,造成公司损失额达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构成三级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而本案中王俊强因酸奶和草莓过期或质变问题被顾客投诉,但是酸奶和草莓给公司造成损失很难达到1万元,故本院认为家乐福双井店对王俊强解除劳动关系存在处罚过重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王俊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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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 

用人单位还需举证证明,重大损失与员工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存在因果关系。如用人单位的损失与员工的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如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28750号案件中,法院即认为,用人单位的损失原因无法准确界定,因而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具体判决内容节选如下:劳动者是否存在第三十三条第2款第(4)、(5)项约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5000元以上(含5000)重大损害的”的行为?桉楹物流就其损失情况提交了证明、对账单以及派车单予以证实,但需要明确的是,5月19日、5月20日停工并与桉楹物流协商未出车的司机并非仅限于卢海全等8人,桉楹物流的上述对外租车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其实际损失、该费用因何产生、由谁造成尚无法准确界定。本院认为卢海全不存在第三十三条第2款第(4)、(5)项约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5000元以上(含5000)重大损害的”的行为。
 
此外,结合我们查询的案例,依据该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大部分会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条款一起使用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因为“重大损失”、“严重失职”等金额和具体行为认定有些会在规章制度中予以具体体现。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依据本款解除劳动合同,也要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啥?文章中所述,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应履行通知工会(如有)的程序并及时向劳动者送达书面解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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