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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市”领导“县”的体制是什么时候确立的?

 野谈历史 2020-08-21

新中国成立后,行政区划层级调整过程中,省和县之间一级行政区划的法律地位较为模糊,实践过程中调整较大。经过三次大的发展,最终建立起市领导县体制。

50年代是市领导县体制第一次大的发展。

1952年,大行政区改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后,全国地方层级变为‘三虚三实’,即省、县、乡三个实级,大行政区、专区、区三个虚级。所谓‘实级’,是指该区域通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政府;‘虚级’是上级政府的派出单位,直接委任组成。

新中国成立后,“市”领导“县”的体制是什么时候确立的?

1954年大行政区制撤销,宪法确认了省、县、乡三级为地方行政区划层级,但专区和区仍在一定范围内保留。这与当时交通信息技术和行政组织建设相关,一级行政区划的管辖幅度有限,因此虚一级行政区划有存在的必要。在地方政府实际运行中,市的法律地位不清晰,在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体系之外。

实际情况是,自1949年底,在部分地区如无锡市、徐州市等,已经实行市领导县体制。此后,北京、天津、旅大(今大连)等重要城市先后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当时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城市的农副产品供应,一般是一个大城市管一个县。1958年,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范围迅速扩大。

1958年底有29个市(包括直辖市)领导118个县、2个自治县,代管2个县级市。面对当时的政治实践,1959年9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9月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先、自治县的决定》,确定了市领导县体制的法律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市”领导“县”的体制是什么时候确立的?

80年代是市领导县体制第二次大的发展。

60年代,经济形势不稳定,农副产品供应紧张,市领导县体制不断收缩,直至1978年底领导县的市的数量才恢复至1960年的水平。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为了打破城乡分治的壁垒,发布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在全国范围推进市领导县体制改革。

此后,通过撤销地区一级行政区划,地区和市合并,或将地区改为市、县级市改为区,地级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至1998年底,“全国共有219个市领导875个县、49个自治县、10个旗、1个特区,代管292个县级市”。

这一阶段结束,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地级市代替地区,实现对县级行政区划的领导和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市”领导“县”的体制是什么时候确立的?

90年代末是市领导县体制第三次大的发展。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意见》,指出,为了减少行政层级,避免重复设置,将与地级市并存的地区与地级市合并,其余地区逐步撤销,这一次仅次于1983年的市领导县改革高潮。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全国地级行政区划为:293个地级市,8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市领导县体制在全国绝大范围内实现,剩下的8个地区,1个位于黑龙江省,2个位于西藏自治区,5个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市领导县体制的确立,理顺了行政区划层级之间的关系,精简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促进了城市发展,是行政区划层级调整的重要成就。

但值得注意的是,直至2004年宪法修订版中,对行政区划层级划分中,仅确认了省一级行政区划,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一级行政区划包括,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一级行政区划,包括,乡、民族乡、镇。对地级市一级行政区划的法律地位尚缺乏明确的说明,而2005年开始的省直辖县(市)的改革则开启了实践层面对市领导县体制的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市”领导“县”的体制是什么时候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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