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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对其他案件有效吗?

 赖建东 2020-08-28

生效判决对其他案件有效吗?

有一个案子非常有意思,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所任职的A公司是国有出资企业。案件来到了当地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辩护人认为,这不是一个国有出资企业,只是一个民营企业。为了支持辩护,辩护人找到了该法院在2001年作出的一份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刑事判决书》,其中对于本案被告人所任职A公司的性质有非常明确的裁断。

该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A公司的采购之机,非法将A公司的货款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是独立经营的非国有公司(国家没有出资、单位没有行文规定相关单位的项目给A公司承接,也没有任命公司的领导层),李某也没有受B单位委派到A公司从事公务,其负责A公司的项目,实质上是受A公司的聘请,即李某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受A公司委托从事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其非法占有的A公司财物不属于公共财物,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辩护人将这份判决书当作本案重要证据提交法庭。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对这份判决书发表质证意见,对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提出异议。

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应当根据本案的在案证据材料来裁决,辩护人提交的以往案例,对本案的定性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本案裁判依据使用。

辩护人认为:中级法院已生效判决对A公司的性质作出了认定,该判决当时也是经过省高院二审维持的。生效判决是有既判力的,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更何况,该判决已经生效并已执行完毕,其既判力、安定性和权威性应当予以尊重和维护。

审判长当时对于控辩双方的这个争议,只听不发言。

分析审判长的心理活动,我们也可以理解:生效判决就是该法院作出的,对于该生效判决是否有既判力,审判长确实还真不好发表意见。

1、说生效判决对本案没有既判力,当然不合适,毕竟生效判决是有约束力的,生效判决对事实作出的认定也是有效的;

2、说生效判决对本案有既判力,那就意味着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免证事实,直接推翻检察院的关键指控和关键证据,这就相当于审判长当庭对A公司的性质作出了判决,显然也并不合适。

生效判决究竟有没有既判力?对于之后同案人或者相关人员的审判,有没有约束力?对于之后相关案件的裁判,有没有约束力?

总之,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能否直接作为免证事实,在其他案件中使用呢?

请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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