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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代理人,应当审查的第一件事是什么?

 赖建东 2020-08-28

在凶杀案件中,代理被害人需要审查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管辖权的问题。例如,在广为报道的“百色助学达人性侵案”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又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检察院的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就至关重要了。如果是在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区法院审理,那么,被告人是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因此,作为被害方代理人,发现案件是在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区法院审理,则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例如,在这个故意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认定系故意伤害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即使以故意伤害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更加合适。

于是,别害人代理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应当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法院审理阶段,同样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然而,结果都被驳回了。

在审查起诉阶段,区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提级管辖,但市检察院认为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更加合适。

在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将此案提请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但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由区院管辖更加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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