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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为了避让狗而受伤,算不算工伤?

 赖建东 2020-08-28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那么,上班途中为了避让狗而受伤,算不算工伤?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工伤的关键点如下:

关键点之一:是否为合理的上班时间、合理的上班路线。

在这个案件中,被害人与单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害人早上上班时间为8点,第三人2016年6月27日7点20分左右在东风花园××××门前路上因避让一只狗摔倒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应是在合理时间和合理上班路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害人负次要责任,因此,被害人系工伤。

关键点之二:是否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人社厅函[2011]339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在这个案件中,被害人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了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未提交《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此,仅证明是与狗相撞摔倒受伤。但是,该证明不能证实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即无证据证明被害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排除上诉人所受伤害为“本人主要责任”。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关键点之三:举证责任倒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害人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并非本人主要责任,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键点之四:交通意外,是否工伤?

在这个案件中,交警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之规定,本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

那么,在双方均无责任的情况下,被害人是否为工伤呢?

法院认为,双方均无责任,也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被害人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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