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扣押的财产,什么时候才能拿回来?怎么才能拿回来?公安机关办案,经常会把相关的财物一并扣押、冻结,例如汽车、银行卡、房产、股权等等。例如,老李因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虽然后来释放回家了,但他的大量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被公安机关当作重要证据扣押在案。老李非常着急,如果这些手机、笔记本电脑不能及时拿回来卖出去,等一两年之后,基本都是废品了,他的损失将达到数百万。因为数码产品更新迭代非常快,贬值速度也非常快。如果不及时出售,几年之后真的会成为废品。作为普通公民的你,这些被扣的财产,你怎样才能拿回来?你什么时候才能拿回来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可见,只要公安机关认为,涉案财物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公安机关就依法有扣押权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财产,一般都是很难拿回来的。在老李这个案件中,刑事案件尚未销案,亦未作出无罪的裁决,公安机关将之作为涉案证据扣押在案,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扣押这批电子产品,并未超出公安机关的权限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在财物被查封、扣押之后,当事人如果认为涉案的财物与违法犯罪无关,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发还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三)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于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公安机关不发还时应当根据法律,灵活处理扣押在案的财物,对于有必要采取保值增值措施,当事人可以提出保值增值的要求。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 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对于刑事案件依法撤销、行政案件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例如,在我们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扣押了一辆小轿车,扣押了两年多。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小汽车仍然在扣押状态。而且,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了,其中并没有提及这辆小轿车的情况。既然判决中没有提及这辆小轿车,就说明公诉机关并没有将该车作为赃款、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移送法院处理。所以,这辆车是清白的。最后,当事人拿着我们的材料、扣押清单以及一审判决书,要求扣押该车的公安机关退还该车,公安机关依法发还了这些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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