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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对外担保也有效!锦天城律师成功代理协助当事人取得一审胜诉

 大汉m5udi8ooga 2020-09-07

近日由锦天城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郭锐律师,资深律师王朝杨、乔风朔组成的诉讼团队代理的原告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名被告民间借贷与担保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涉案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无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下,最终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有效,成功维护了原告作为债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涉案标的近1.5亿,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颁布后公司对外担保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认定担保合同有效的首例案件,对“公司对外担保”特殊情形下的效力认定有重要借鉴意义。

本案所涉的对外担保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专门的规定,除“无须机关决议的4种例外”情形下,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对担保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进行过审查,该担保无效。

本案立案时《九民纪要》尚未颁布实施,而进入实体审理后刚好《九民纪要》生效,这对本案的代理提出巨大挑战,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本案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既无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也不符合“无须机关决议的4种例外”,因此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非常高。对此,锦天城诉讼团队在对《九民纪要》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注意到了本案与以往案例中的特殊情况:“虽然无证据证明原告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进行审查,但是现有证据足可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越权代表的情形”。于是,锦天城诉讼团队在庭审中提出“《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宗旨在于确保相关担保行为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没有相应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情形下需要对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进行实质审查,该实质审查应当审查事实上是否存在‘法定代表人越权’的客观事实,且内容上不局限于‘无须机关决议的4种例外情形’”,最后该代理意见得到合议庭采纳,并最终认定无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对外担保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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