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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物品损坏,谁维修

 yygltj 2020-09-15

    “我看了9月7日本版《房屋租赁如何保障自身权益》一稿后,想问:租房期间,电器、家具损坏,谁该担责?尤其是像冰箱、彩电等有使用期限的物品,坏了后是租户出钱修,还是房东出钱修呢?”9月11日,湖南长沙的张先生给编辑部打来热线,称儿子租住的陪读房里,冰箱两次故障,房东都拒绝维修。“第一次坏了就是我们修的,这一次坏了,房东仍然说自己不管,让我们自己掏钱。你说这冰箱本来就用了几年了,有自然折旧的,对吧!关于这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律师又怎么看待呢?”对此,记者咨询了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兵。

    李兵说,《民法典·合同编  租赁合同》规定如下。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李兵指出,出租屋内设施毁坏,维修费用谁来付,这要看约定、分责任。

    首先,要看房屋出租时,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是否就出租屋内设施的维修责任、维修费用有约定,如有,则按约定办;如果没有约定,则按法定办。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并承担维修费用。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充分尊重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愿,先约定,后法定;法定是从“便利经济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出发,因为出租人相对于承租人而言,对租赁房屋周围的环境、人员更为熟悉,维修起来更为方便,费用更为经济。

    其次,要看出租屋内设施、物品的损坏原因。如果是由承租人不正当使用(如碰撞、敲打等机械原因造成的)或过错,造成设施、物品损坏,应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在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并请其赔偿损失。如果是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方法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合理正常使用设施、物品,是因设施、物品自然老化、正常合理耗损等原因造成损坏的,则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第三,承租人合理正常使用设施、物品所造成设施、物品损坏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如果没有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承租人的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李兵说,在房屋租赁的现实生活中,新购置的设施、物品在正常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一般很少出现损坏的现象;使用时间长、老旧功能退化的设施、物品会经常出现问题。面对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和谐协商,谁方便解决谁来办,出租人在维修费用上要大度,毕竟你比承租人的经济条件要好得多,不要太斤斤计较。(记者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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