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担保的这条规定不符合情理,终于被民法典修改,但债权人要注意了

 板桥胡同37号 2020-09-16

有一条法律,让许多一时冲动,为朋友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彻夜难眠,到处喊冤。
这条规定是什么呢?且听家子慢慢道来。
民间借贷中,经常会有保证的参与。
那么,借钱的人到期还不了,由怎么办呢?是直接找保证人来要,还是先找借钱的人,借钱的人还不了,再由担保人来还呢?
答案是,只要约定好了,两种方式都可以。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

双方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话,如果到期债务人没还,不管债务人有没有能力还款,债权人都可以不找债务人,直接找保证人来还。

如果当时没有约定,保证人在借条上,不写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直接写保证人xxx,那么是什么保证呢?你肯定认为是一般保证了吧!
错,法律规定是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就是这条坑了不少人,让许多保证人直到被告到法院,还喊冤呢,你该先去找欠钱的啊,我就是个保证人,他还不了我才还啊。
但是他们一律败诉了,你说这是不是被坑了?

好消息是,民法典把这条改过来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把直接写保证人XX的责任改成了一般保证。
也就是说,以后这么写的话,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索款,债务人还不了的情况下,才能再向保证人要求还款。
家子看许多人宣传民法典修改的如何如何好,但是没有看到一个讲这条修改的好。其实这条改的特别好,法律的一条重要来源就是百姓的日常生活规则,民法典的这次修改,把老百姓的大众的理解与法律统一起来了,可以减少不少矛盾。

当然,今后债权人想到期后直接向担保人索款,也不是不可以,直接在借条或者保证合同上写清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注明:“欠款人到期不还,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就行了。

不过,最后家子还是要提醒下大家,法不溯及既往,民法典2021年才实行,在这之前签过字的保证合同,即便在2021年之后打官司,法院还得按担保法的规定审理。只有2021年之后签字的合同、借条,才按民法典的规定来认定保证的性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