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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个人股东归还一年以上借款是否可以退还已征个税

 秦淮明月河畔升 2020-09-21

问:河北省某个人股东A在2019年1月向所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万元,年底未归还,又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按照税法规定,股东A在2020年1月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了10万元的个税。2020年8月股东A归还了上述50万元借款,请问该个人股东A已缴纳的10万元个税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第二条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有多笔借款,在归还借款时,根据协议(合同)约定来确定归还的具体是哪笔借款,无协议(合同)的,按实际情况确定。
综上,个人股东A归还所投有限责任公司一年以上借款,已缴纳的10万元个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
来源:大成方略。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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