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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法律效果

 草容生 2020-09-27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法律效果

一、基本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简称再审程序,即当生效判决发生明显错误,由刑事诉讼当事人或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由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推翻原有生效判决,重新审理案件的司法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对纠正明显冤假错案,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程序是基本的诉讼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一般为生效判决,具有终局性。例外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制)和死刑程序(需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刑事诉讼当事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上诉权被吸收)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向该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的程序。这里有一个误区,就是二审并不一定就是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二审法院级别主要看一审法院。比如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那么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若一审在高级人民法院,则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法律效果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法律效果

再审和二审都是进行法律救济的途径,对利害关系人维权非常重要。

我们都知道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每天处理各类民事、刑事和行政等纠纷。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难免也会犯错。而审判活动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司法活动,对公民权利影响巨大。实践中,法院一旦做出一个生效判决,往往关系到诉讼中众多人的根本利益。若生效判决明显错误,不仅会造成纠纷无法解决,还会威胁谁会稳定,破坏司法的公正公信力。而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旦生效判决做出无法再上诉,这个时候权利人就可能面临法律救济困境。再审程序就是为应对这种情况而制定设置的。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法律效果

再审程序的启动分为三种

(1)、法院依职权启动。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主要原因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于自己做出的生效判决承担直接责任。而判决书的既判力和稳定性要求,也使得法院自身启动再审具有一定难度。

(2)、检察院直接抗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可通过抗诉程序启动再审程序,法院必须受理。生效判决书人民法院同级的检察院直接抗诉,需要由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进而启动再审程序。

(3)、公民申请。这里的公民包括民事诉讼生效判决中的原告、被告、利害关系人(案外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被告、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被告和利害关系人。公民是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条件可启动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效果

再审程序启动意味着原有生效判决被推翻,一般情况下,再审程序启动后,原有的判决执行中止,诉讼当事人在新合议庭或者新法院进行接受审判,更有利于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二审启动比较简单,无论原告、被告还是有独三、无独三,只要符合上诉条件,法院就必须受理。二审启动与否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以“不告不理”为原则。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二审较为复杂。一般分为自诉人上诉,检察院上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上诉权由检察院吸收,被害人申请,检察院代为上诉),被告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上诉。

二审程序的法律效果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书不会直接生效。当事人如果对于一审判决不满,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通过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二审程序也是日场诉讼中非常频繁使用的诉讼程序,也是法律救济中较为容易启动的程序之一。二审程序启动后,可能做出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三种结果。二审程序结束后,改案件纠纷处理进入终局,当事人不能再进行上诉。若还是不满意,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法律效果

三、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在诉讼活动中的功能与作用

对于公民而言,司法救济是公信力、强制力和有效性最强的权利救济途径。一审程序中对于判决不满,公民可以上诉,上诉后对于判决结果依旧不满,可以向法院、检察院申请再审,再审程序还不满,还可以进行复议。总之,我国的司法体系对公民的权利救济设置了众多途径与方式,大家面对各种纠纷情况可以灵活选择。

当然,无论是审判监督程序还是二审程序,设立之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正当合法的权益。如果是为了非法利益去钻程序的空子,法律也不会让这样的人肆意妄为。利用虚假诉讼,伪造证据,收买贿赂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去钻程序的空子,最后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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