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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当事人申请包括院长在内的全体员额法官回避

 律虫 2020-10-04

五福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对五福公司回避申请处理错误,二审法院未依法处理。本案中,五福公司申请赫山区人民法院包括院长在内的全体员额法官回避,而一审法院经过院长决定就驳回了回避申请,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关于一审法院对五福公司回避申请处理是否恰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申请回避应以该审判人员参与本案审理为前提条件。本案中,一审法院院长并非合议庭成员,未参与案件审理,不属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范围。因此,五福公司提出对全院员额法官的回避申请中有效部分仅为对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申请,一审法院通过院长决定驳回五福公司的回避申请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综上,五福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其提出的回避申请处理不当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2020)湘民申980号】



上诉人河南金友安全评价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作为原审法院的现任人民陪审员及原审法院所在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原审法院极有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不公正审理,造成对上诉人权利的侵害。请求原审法院全院回避,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郭友君答辩称,被上诉人并不是人民陪审员,上诉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不同级别法院之间以及同级各个不同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而由人民法院提出审查的制度,它包括对地域管辖的异议和级别管辖的异议。本案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存在特殊身份为由申请原审法院全院回避并要求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故原审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述主张通过管辖权异议程序进行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程序运用错误,应予纠正。【(2020)豫14民辖终56号】


本院受理原告徐桂萍与被告沈阳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沈阳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徐桂萍是苏家屯区法院的法官,井且曾在八一法庭工作多年。鉴于原告徐桂萍的特殊身份,苏家屯区法院的全体法官和书记员均与其是同事关系,由苏家屯区法院审理申请人与原告徐桂萍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无法保证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因此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求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均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内,本院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徐桂萍是本院的职工,被告仅因存在同事关系要求法院全院回避,将案件移送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不足,本院也不存在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事实。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要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也应由法院申请而非当事人申请。被告依据这一规定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2020)辽0111民初916号】


原告胡志云与被告正定县公安局、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胡志云委托代理人曹余良于2019年12月13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交回避申请,申请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申请理由:本案涉及正定县政府和石家庄市交通局在107国道违法占地施工的重大问题,正定县人民法院难以保持中立公平公正的审理;原告在正定县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系列案件,与该院存在严重利害关系。该院不适合审理本案,应异地管辖。

正定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该院不适宜继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报请我院提级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正定县人民政府和107国道改建项目等重大问题,社会影响较大。加之原告胡志云在正定县人民法院涉诉多起,其已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该法院所有法官全体回避,交由其他法院异地审理。因此,为确保案件稳妥审理,避免社会矛盾激化,正定县人民法院已不便于继续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新乐市人民法院审理。【(2020)冀01行辖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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