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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北纬37度007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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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股东之间还是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只要没有特别约定必须经工商变更登记才生效,且未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则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未经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案例简述

香桂公司的股东包括普提金集团、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詹福进等。2009年至2012年期间,张仁富出借给普提金集团下属公司普提金投资公司和铁机中润公司的本息合计有8000万元。

为解决上述偿还问题,普提金集团依约将其在香桂公司8%的股权作价800万元转让给张仁富,并经香桂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普提金公司亦把其对香桂公司水生所官桥基地项目的投资款7200万元转让给张仁富,香桂公司向张仁富出具收款收据及出资证明书予以确认。据此,张仁富享有香桂公司8%的股权,亦对香桂公司水生所官桥基地项目投资7200万元。

因香桂公司水生所官桥基地项目无法按期实施,普提金集团遂于2014年5月9日向张仁富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张仁富退回香桂公司8%股权的前提下,连带偿还张仁富8000万元并按年息15%支付利息。香桂公司在上述《承诺书》中加盖公章。

张仁富致函普提金集团及香桂公司,表示同意其在《承诺书》中的承诺内容,放弃香桂公司的股东权利,并要求普提金集团、香桂公司于2014年6月15日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张仁富诉称:依法判令普提金集团、香桂公司向张仁富偿还投资款8000万元及2012年6月1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期间的利息24833333.33元,并自2014年6月17日起以欠付金额为本金按15%年利率标准向张仁富支付利息至普提金集团、香桂公司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388号【上诉人武汉普提金香桂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仁富、原审被告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因水生所官桥基地项目无法按期实施,2014年5月9日,普提金集团向张仁富出具《承诺书》,载明:“……现因该项目一直无法按期实施,故我公司承诺,在你退回上述8%股权的前提下,你的上述款项债务本息由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连带偿还。”香桂公司在该《承诺书》上加盖了公章。2014年5月15日,张仁富分别向普提金集团及香桂公司致函表明同意《承诺书》的内容。这表明张仁富与普提金集团、香桂公司就张仁富退还香桂公司8%股权,退出对香桂公司的投资及普提金集团向张仁富偿付8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事项达成一致。此后,香桂公司及普提金集团一直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以此属于张仁富的责任为由拒绝退还投资款本息,但其没有证据证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系因张仁富拒不配合导致。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股权的变更登记只是公示要件,不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此时应视为双方约定退回股权并返还投资款的条件已成就,普提金集团应当向张仁富偿还8000万元本息。而香桂公司向张仁富出具收款收据及出资证明书,对收取投资款的事实和该部分投资款给付固定利息予以确认,因此香桂公司应对7200万元本息返还负连带清偿责任。香桂公司辩称其不承担投资款的返还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香桂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实务分析与公司治理建议

本案例实为因借款而引起的投资纠纷。本案例再一次印证了,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股权转让协议应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而不必非要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后才生效,因为: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股权的变更登记只是公示要件,不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

从投资人角度看,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本案例中当事人的投资实际上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前者投资800万占股8%,后者投资了项目并约定了利息,但是债权投资没有约定明确、具体,这也使得当事人惊出一身汗来,因为如果被认定为股权投资且是溢价增资,那就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了。投出去的钱,泼出去的水,如果筹划好投资事宜特别是投资协议漏洞百出,则风险极大。

从被投公司看,为了避免陷进诉讼漩涡中,注意公司不要随意为股东担保,如果为公司股东担保还款,还要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16条的规定,否则可能损害公司、小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作者 张长河律师 交流方式 41217619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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