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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不能再计算抵扣的发票

 二哥税税念 2020-10-21

最近可能大家会发现二哥写发票的内容又多了,其实这些都是之前写过的,但是很多内容会过时,特别是我们现在税收政策变化较快,所以隔一段时间二哥会梳理复盘一些内容,把之前的过时的内容更新,把之前零散的内容再汇总,让大家随时都能了解最新最全的东西,而对我自己来说也是一个梳理的过程,以后这部分相关内容再有变化,我就直接加上就是了,所以大家在公众号搜索我文章时候,一定按照发布时间排序,要看最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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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辆车,当然不是老板的自己的车,是正儿八经公司的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公司的名字。

这是公司的固定资产,车辆日常发生的相关费用都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费用,比如修车费、洗车费、停车费、通行费、油费,保养费、保险费、年检费、折旧费。这些通通都可以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如果是管理部门的车,那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即可,当然如果这些费用取得了抵扣凭证,符合条件还能抵扣进项税。

借:管理费用-小车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一般情况下,我们修车,给车辆购买保险等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扣税凭证,直接勾选或认证抵扣就行了,但是车辆通行费却是非常特殊,由于其和一般扣税凭证无论是发票种类还是抵扣方式都有所差异,所有很多人还是有点模糊。

比如下面这张发票,一张高速公路过路费发票,是一张通用机打发票,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抵扣?

很多人觉得不是专票肯定不能抵扣,其实是可以抵扣的。

也有很多人知道它可以抵扣,但是不知道这种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发票从2018年6月30日之后就不得抵扣了。

具体怎么回事呢?还有哪些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具体怎么抵扣?二哥和大家从头梳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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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47号文: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

财税〔2016〕86号文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


财税〔2017〕90文规定,关于通行费发票的抵扣,从18年1月1日起需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同时给了非电子发票抵扣的过渡政策。

所以,其实通行费发票抵扣凭证从2018年开始就分了两种。应该说是一种业务,两种不同开票和抵扣方式。

其实对于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大家还比较陌生,这个很正常,这个是2018年起的新政策,之前我们看到的通行费发票都是这样的,当然各地的发票样式还有所差异,有些地方是以通用机打发票为载体开具的。

虽然这种通行费发票各地区都不一样,并没有一个统一格式,但是营改增后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有“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的发票监制章,当然随着国地税合并,发票监制章也会变。

印有财政部监制字样的就不能做为抵扣凭证,原因很简单,财政负担的公路收费本身就是免税的。

那这种发票怎么抵扣呢?

全面营改增,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018年5月1日之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0%,按照增值税的特殊计税方法,上一环节已经缴纳的税额可以在下一环节征税时扣除,使各个环节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链条。

so,正常情况下,我们取得的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都应该按照10%来抵扣,而上游如果是免税,比如是财政负担的通行费,开的是财政票据,下游就不得抵扣。

但是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有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47号有规定,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图所示:

所以就有了后面的,高速低率,和低速高率抵扣的一个归纳。具体来讲就是

「高速低率」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x3% 

「低速高率」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x5%

至于为什么是计算抵扣,公式都是按照票面价格先换成不含税价格再乘以抵扣率。这个很好理解,其实你注意观察一下生活就明白了。

我们开车取得的过路过桥费用,你看看有没有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实中也没办法给你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这是和这种行业的特殊性密切相关的,

收费有其特殊性,金额小,开票速度要快,不可能让排队的车辆提供税号等着开票,所以营改增后我们看到的发票还是通用机打发票或者通用定额发票,这种发票票面就是含税价,没有价税分离,要抵扣只能自己算。

这种申报时候填到附表二 8b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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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需要注意的是,从2018年1月开始,主流的抵扣凭证应该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了,而通行费发票只是是给予的过渡期抵扣政策,而其中高速公路的这种通行费发票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过渡期政策就结束了。

如图:

从2018年之后,使用ETC的通行费发票都改版了,需要开具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是下面这样。

经常看二哥文章的都知道,国家对发票的管理一直没有止步,目标就是一个系统两个覆盖,也就是一个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覆盖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所以对于通行费这种普遍存在的还未纳入新系统管理的,逐步都要纳入,这也就有了2018年开始实行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也就是你之前使用ETC过路的发票,通过银行开的通行费发票是这样

现在变成这样

可能很多人还不明白。

都是发票,有啥不同呢?其实大不相同。

最大的不同就是

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这些是非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它不能实现全国通查,只能在各地税务局网站进行真伪和流向查询。

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是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的,能通过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进行查询,全国通查。其信息会纳入全国统一的发票电子数据库,形成电子底账的重要数据。

不仅可以查流向,发票所有上载有的所有信息都可以查到。

而且通行费电子发票上还加了车牌号,自动带出你ETC绑定的车牌,你以后抵扣哪些车辆的通行费,车辆是不是属于你公司的,通过电子底账就可以调出明细,不再是一锅粥的填写一个数字那么简单了。

通行费电子发票需要勾选认证后申报抵扣。而且只能勾选,那么有些单位是D级纳税人,没法勾选,这种情况你只有去税务局大厅去处理了。

申报表填写如下。填写在附表2的第2和第35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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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家现在需要知道的是

1、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只能凭借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

3、纳税人支付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

4、财政票据的通行费一律不得抵扣,注明不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5、不得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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