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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术·势的结合看韩非的法治精神

 凤凰山居士 2020-10-22

2020-10-22

从法·术·势的结合看韩非的法治精神


    韩非画像(资料图)

    □特约撰稿人刘承

    人物简史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是战国末期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也是先秦诸子百家争鸣中产

    生的最后一位思想家。他出生于韩国的贵族,同李斯都做过荀况的学生。他有些口吃,不大善于讲话,却很能写文章。韩非见韩国日趋削弱,曾上书韩王,主张变法图强,韩王不能用。他的《孤愤》、《五蠹》等著作被秦王嬴政看到了,却大为赞赏,感叹说:“寡人若能够与此人促膝长谈,虽死无憾啊!”秦攻韩,韩非被派出使秦国。韩非到了秦国,很受秦王赏识,想重用他。他曾经的同门李斯心存嫉妒,却在秦王面前说韩非的坏话,以至于韩非被关进监狱。李斯又派人送毒药给韩非,韩非被迫自杀于狱中。终其一生,韩非是一个带有悲剧性色彩的贵族知识分子,但他的法治思想却保存于他的著作中,至今仍给我们以深深的启迪。

    1

    君主立法

    韩非生于战国末期的乱世中,他的学说融会贯通并发展了老子、荀况以及商鞅等人的思想,形成自身的法家理论。他的著作收集在《韩非子》一书中。现存《韩非子》五十五篇,大体上可以说是韩非学派的著作汇编,除少数篇章外,大多数是韩非的著作,反映了韩非的思想。韩非一生追求的政治抱负是为统治者创建一套完善而行之有效的“王者之道”,这就是其以“法”、“术”、“势”为核心的法治理论。

  所谓“法”,就是法令,是官府制定、公布的成文法,是官吏据以统治人民的条规。韩非继承了法家学派依法治国的思想,但与前期法家人物申不害、商鞅等人相比,又有超越他们的地方。

    前期法家强调“变法”,韩非虽然也讲变法,但更侧重“定法”,即用法律把现有的社会秩序固定下来;前期法家变法重在富国强兵,韩非的法治重在加强君权,以法防奸。他认为任何人都靠不住,臣下都是虎狼之辈,总有人时刻想着要篡权夺位。儒墨学派称颂的尧、舜、禹、商汤、武王等圣人,在韩非看来都是一帮弑君的逆臣。因此君主千万不要相信儒墨所鼓吹的“尚贤”,君主唯一可信的只有法。

    既然法是治国之本,人人都要以法为准绳,那么法的制定就必须详细具体。韩非说:“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事。”法令简约就会使得人们产生曲解,就会使诉讼简单草率,所以圣明之君所著的法令一定明晰细化。为此韩非主张“立法于君”,强调立法权的集中。他认为法是由国家来编订,让官府来具体设施,并让老百姓周知和遵守的规范。这样一来,举国上下,事无巨细,一切决断于法。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韩非的思想并不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他那里,“人人”是不包括君主的。他曾说过“君不同于群臣”、“君臣不同道”,在君主面前,人人都要绝对服从君主。因此,韩非的“法”实则是把法律绝对化,也就是把君主绝对化,树立君主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

    2

    驾驭之术

    “术”,就是权术,是君主驾驭、使用、考察臣下的手段。一次,君主私下将某件物品藏起来,命臣下去寻找,大臣找了几日也找不到。此时君主悄悄将藏匿地点告诉另一个人,很快便找到。于是对大臣们说:“你们这些碌碌无为之人,这么简单的事情都办不到,而我派人去找却很快能找到,你们对我还算得上忠心吗?”群臣听后皆战战兢兢,把君主奉为神明。此做法纯粹是一种小权术、小诡计。

    燕国丞相子之有一次忽然对着大门说:“刚刚跑出去了一匹白马。”左右臣下皆说没看到。突然有一人急速跑出去追赶“白马”,回来后对子之禀报:“刚刚确实是有白马。”子之由此可知此人对自己很忠心。

    术与法的显著区别在于,后者是向国人公布,前者是藏在君主的“胸中”。韩非是君主的讴歌者,他所讲的术都是维护君主专制的驭臣之术。由于他把君臣关系更多地视为买卖与利用的关系,所以除了讲考课监察方法之外,更多的是讲阴谋诡计。他着重指出近亲与近臣是最危险的人物。《韩非子·八经》篇中就把主母、后姬、子姑、弟兄、勋臣、显贵列为最有威胁的人物,要格外提防。他还专门写了一篇《备内》,顾名思义,就是讲如何防备近亲和近臣干政和篡权。

    韩非所讲的术,其主旨便是以权术施谋诈,亦即阴谋诡计,包括:深藏不露;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用人如鬼”;深一以警众心、故意装聋作哑,不闻不问,其实心里有数;倒言反事,故意说错话,做错事,以错检验臣下是否与自己一心;倒言反事,故意说错话,做错事,以错检验臣下是否与自己一心;事后抓辫子;以戒心对待臣下,防臣如防虎;秘密设置眼线,监视臣民动态;用莫须有的罪名处决强臣。

    简言之,韩非的术是一种以诡计诈术为主的驭下之术,是树立君主权威,维护君主专制的一种非常规手段。虽然这种手段对于防止分裂、维护中央集权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总体上是阴暗的,它的消极影响还是占主要方面。

    3

    权势统治

    无论是法,还是术,前期法家人物商鞅、申不害都曾进行过深入阐述,韩非的法律思想便来源于此。但与这二人不同的是,韩非不光强调法、术在统治中的作用,还创造性地突出“势”的重要性。这里的势,主要指君王手中的权势、权威或君主统治所依托的权力和威势。他说:“君持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治也;势者,胜众之资也。”又说:“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即把势看成统治者相对于被统治者所拥有的优势或特权。

    《韩非子》一书中有《难势》篇,专门讨论势,韩非认为势有“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两种。“自然之势”,是指世袭的君位,是君主生而有之的命运,不可移易。“人为之势”是势和法的结合,即所谓“抱法处势”,是指君主的法治权力。这两者之间,韩非尤其重视“人为之势”,其用意在于强调君主的主观能动作用。具体说来,“人为之势”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

    “聪明之势”。韩非在《奸劫弑臣》篇中说:“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使天下不得不为己听。故身在深宫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内。”君主不必有超人的智慧,只要善于使天下之耳目成为自己的耳目,让天下人都为己所用,做到了这一点,即使身处深宫,依然洞察千里之外。

    “威严之势”。他在《人主》篇中说:“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又《显学》篇中说:“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意思是说,威势体现着君主的铁腕政治,棍棒出孝子,慈母多败儿,道德礼义都是空谈,只有威严之势才可以禁止暴乱。可见,儒家那一套德治主义在韩非眼中完全是不屑一顾的态度,君主不必非得成为圣贤,只要把权力集中到自己手中,形成真正的最高权威,将势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形成“抱法处势则治”,国家自然会长治久安。

    总之,韩非的法治思想,吸收并总结了前期法家学说,通过“法”、“术”、“势”这三个要素来构建一套完整的法治体系。概括地说,就是君主立法、驭术、凭势来统治臣民。这套学说,适应了战国新兴地主阶级建立大一统帝国的统治需要,也是中国两千多年封建政治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

    4

    法治精神

    在韩非所处的战国末期,诸子百家已经完全呈现出百花齐放的面貌。荀子道“性恶”、隆礼法,墨子主“尚贤”、倡“非攻”,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还有阴阳家宣扬五行相克的历史循环论。这些学说,林林总总,归根结底都是为政治服务。韩非的思想也不例外,相比其他学派的曲意婉转,韩非以“法”、“术”、“势”为核心的法治思想更直接,更务实,更能走进专制君主的心坎。可以说,法治就是韩非政治思想的核心,其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法是全国臣民行动的准则。韩非认为,“一民之轨,莫如法”,有了法,行动才能有统一的步调。“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如果能够依法行事,就能消除人间的不合理现象,社会秩序才会稳定。“以罪受诛,人不怨上”,如果按法行事,就是受到惩罚的人,也会心安理得。所以“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治举措得当,国家才能步入稳定。

    与术只用于臣下者不同,法治的对象是广大的臣民。所谓“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除了国君以外,不论贵贱,一律要受法的约束。

实行法治关键离不开赏罚。赏和罚是重要的统治工具,韩非称之为“二柄”。他发挥了荀子的“性恶论”,认为人们天生就不会自动向善,必须利用人们趋利避害、喜赏怕罚的本性,君主只要赏罚得当,就可以支配全国臣民。一方面,他主张论功行赏,反对无功受禄,不论贵族小民,只要立下功劳,就可依法受赏,加官加爵。另一方面,法治的精神更重要的在于罚,而且是重罚。他说:“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妨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严刑是人们所畏惧的,重罚是人民所厌恶的,英明的君主就应利用这种心理,实行严刑峻法,使人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国家就会因此而稳定不会产生暴乱。

    总之,韩非“以法为本”的法、术、势三者结合的法治思想,是在战国末期有分裂走向一统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在封建社会早期法治建设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无疑是一种思想上的进步。当然,也有一些消极成分,如鼓吹专制、反对德治、权谋诈术等。但总体来看,他的法治思想为秦的统一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以后两千多年的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很多著作是在身陷囹圄之时酝酿而成的,虽有一些偏激言论,但瞩目于天下大势,其内心未尝不奔腾着以天下为己任的气魄。

    所谓“法”,就是法令,是官府制定、公布的成文法,是官吏据以统治人民的条规。韩非继承了法家学派依法治国的思想,但与前期法家人物申不害、商鞅等人相比,又有超越他们的地方。

    前期法家强调“变法”,韩非虽然也讲变法,但更侧重“定法”,即用法律把现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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