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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制报:私立救济需谨慎 不当行使要担责

 神州国土 2020-10-24

□ 王志勇

赵某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辆挂车进行经营。后来,赵某与董某产生了经济纠纷,董某扣押了赵某的营运车辆。赵某将董某诉至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董某返还车辆,并给付营运损失37100元。董某则主张与原告是合伙关系,不认可营运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董某是赵某的担保人,双方约定,在原告未按时还贷款的情况下,被告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并不是合伙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董某将该车辆已返还给赵某。经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营运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日停运损失700元。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扣车时间为37天,依法判决被告董某应当给付原告赵某营业损失25900元。

说法

本案是被告非法占有原告合法财产的案件。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控制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尽管原、被告双方存在经济纠纷,被告应当采用适当、合法的方式处理。被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应当返还该车辆。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了自助行为。所谓自助行为,是指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急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此时,受害人可在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的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为新增条款,明确自助行为的行使须符合以下条件: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法侵害状态已经存在且被侵害的权利可以被恢复、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具有自助的意思、具有相当性。本案被告扣押赵某车辆的行为,类似于自助行为,却不完全符合自助行为的法定条件。赵某和董某之间有经济纠纷,董某虽然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赵某并没有以逃避、转移财产等行为恶意逃避合同债务的行为,并不存在不法侵害的状态。二人的经济纠纷远远达不到构成要件中情况紧迫的状态,情况紧迫指的是权利人如果不在当时采取自助措施,则其权利难以实现,直接表现为权利不可恢复或者保全明显困难的紧急程度。自助行为只有在公力所不及之时才能成立。如果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采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时,则应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董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如出现类似情况,不能自行采取过激行动。行为人可以通过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否则,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自助行为,作为民法典规定的新型权利救济方式,属于私立救济范畴。自助行为的行使,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否则,行为人会因权利行使不当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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