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二七、拨开迷雾看井田

 泥土清香 2020-10-28

三代的生产力水平

  据“夏商周断代工程”提出的《夏商周年表》,夏、商、西周三代,历经公元前2070-公元前771年,这1300年的漫长时期,社会发展极为缓慢。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性质是由该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其中生产力起决定作用。生产力包括劳动者、劳动资料(其中生产工具最重要)和劳动对象(土地、矿山等等)。要研究三代的社会性质,主要应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入手。我们先谈一谈三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夏代的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处于青铜器发展的初期。

  春秋时期,有夏代铸造九鼎的传说。周大夫王孙满说:

  “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百物而为之备,使民知神、奸。”(《左传·宣公三年》)

  (从前夏朝正在有德的时候,把远方的事物画成图像,让九州的州牧进贡青铜,铸造九鼎,各种事物都铸在鼎上,让百姓能分辨神圣和邪恶的事物。)

  “昔日夏后开(启)使飞廉折金于山川,而陶铸之于昆吾,……九鼎既成,迁于三国。”

  (过去夏后启命令飞廉在山上采掘铜,在昆吾(今河南许昌东,一说濮阳东)制作陶范铸鼎……。九鼎铸成,流传在夏、商、周三国。)

  另外,东汉成书的《越绝书》还记载:

  “禹穴之时,以铜为兵。”

  但这些毕竟都是传说。从可能是夏文化遗址的河南偃师二里头的考古发掘来看,虽然发现了青铜器,还发现了冶铜铸铜遗址,但出土的青铜器只有凿、锛、锥、刀、鱼钩、箭头、铃、戈等小型的生产生活用具和兵器,表明当时的青铜冶铸水平还很低,还不能铸造九鼎那样大型的、工艺复杂的青铜器。夏代的生产工具的材质,基本上还是木、石、骨、蚌。

  到了商朝,青铜器的制作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如果说夏朝还是青铜器萌芽的时代,那么商代——主要是盘庚以后的晚商,已经进入青铜器时代了。商代的青铜器作坊遗址,在今河南、河北、山东等省市有多处发现。至今出土的商代青铜器,仅容器就有数千件。晚商铸造的司毋戊大方鼎,重875公斤,具有很高的工艺水平,是现存世界上最大的青铜器。但商代生产工具很少用铜制造,仍以木、石、骨、蚌为主。

  农业是商代生产的主要部门。商人非常嗜酒,反映粮食有了剩余。商代畜牧业较发达。从卜辞(甲骨文)来看,商人在祭祀时用牲甚多,有的一次就用数百头。

  商代的手工业有铜器冶炼、制陶、工具制造(包括铜、石、骨、牙、角、贝等工具),制玉、皮革、纺织、制车、造船、建筑等。另外,还出土了大量的天然贝和少量的铜贝,可能都是作为货币流通的,反映了商代已有一定的商品交易活动。

  西周的青铜器制造比商朝又有进步,从地下出土的情况来看,西周青铜器的分布之广,数量之多,种类之繁及铭文之长,都是商代不能比拟的。

  周人以擅长农业著称,但在出土的农具中,铜制的很少,也是以木、石、骨蚌为主。西周的农作物品种繁多,据文献记载有稻、黍(黄米)、麦(大麦)、来(小麦)、菽(豆类)、稷(粟,即小米),梁(优质小米)和桑、麻、瓜、果之类,后世的主要农作物,大体上已经具备了。

  西周的手工业,除青铜冶铸外,主要有制玉、制车、造船、制陶、纺织、染色等,还出现了制瓦业。

  西周的商业,除进行以物易物外,也使用贝、布帛、金(黄金、铜)、玉等作货币。但总的看来,西周的商品经济是很不发达的,而且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是由官府控制和垄断的,这就是所谓“工商食官”。

  总的看来,从夏、商、西周三代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来看,商比夏进步,西周比商进步,但三代还没有走出青铜器时期,还没有脱离封闭性的自然经济的范畴。从世界历史的普遍规律来看,只有到了铁器时代,生产力水平才会有飞跃的进步,手工业和商业才会有更大的发展,土地和其它财产才会进一步私有化,贫富分化和阶级对立才会更加显著。从考古发掘的情况来看,春秋末年才出现了铁器,战国时期才是普遍使用铁器的铁器时代。生产工具以木、石、骨、蚌为主的夏、商、西周三代,只能适应从原始公社末期沿袭下来的农村公社生产方式。

中国有井田制吗?

  谈到农村公社,就不得不谈一谈中国古代的井田制。这是中国古代经济史中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它不仅是一种土地制度,还与赋税制度,剥削方式息息相关。可以说,它是了解三代社会性质的一把钥匙。

  什么是井田制?如果从其表面的特征来看,简单地说就是:

  第一,土地公有,不许买卖。

  第二,把土地划分为整齐的小块,中间用沟洫,道路隔开,纵横作井字形。

  第三,土地划分为公田、私田,私田是农民的份地,由个体家庭耕种,收获归己;公田则由农民集体耕种,其收获作为对贵族或国家贡献的租税。

  这是农村公社土地制度的遗留。

  根据古代文献记载,第一次系统地谈论井田制的人是战国时期的孟子,他是对滕国(今山东滕州市西南)的国君滕文公讲的,语见《孟子·滕文公上》。但孟子的这段话,有的学者并不相信。“五四”以后,胡适写过一篇《井田辨》,极力否定井田制的存在,认为井田制乃是“战国时代的乌托邦”。《胡适文存》(二)第249页。)郭沫若原来也否定井田制的存在,但他后来又承认有井田制,却否认它是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史学界多数承认有井田制存在,但对它的内容和性质的解释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为什么说中国古代有过井田制呢?我们的根据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公社土地所有制的遗留,在世界史上是普遍存在的。马克思认为印度最典型,所以把它称为“亚细亚的”或“东方的”。但马克思也认为:欧洲的克勒特人、罗马尼亚人、日耳曼人、波兰人、伊达拉亚人、斯拉夫人、非洲的埃及人、美洲的墨西哥人,秘鲁人等等,都存在过这种所有制。(见《论资本主义以前诸社会形态》,文物出版社,1979年出版。)马克思说:

  “如果你在某一地方看到垄沟痕迹的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那你就不必怀疑,这就是已经消失的农业公社的地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452页。)

  另据朝鲜韩百谦(约当我国清朝乾隆时期)所著的《箕田考》说:在平壤附近大同江畔有“箕田”,由方形的小块田地连接而成,每小块70亩,相传是箕子传下来的井田。(此书在道光十七年(1837)收入清·蒋光熙辑《别下斋丛书》第八册,1923年上海涵芬楼影印。)箕子是殷末周初人,箕田的70亩正合乎孟子所说的“殷人七十而助”。这一历史遗物,除了是井田制存在的一个证据,也是箕子曾在朝鲜建国的一个证据。

  第二,这种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在我国少数民族中也大量存在过。傣学专家李拂一(1901年生,现年109岁,定居台湾)在《车里》一书中记载车里(今云南景洪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土地制度说:

  “田土公有,不能买卖。凡属人民,非自耕自食不可。而耕者即有其田,盖一自由共产社会也。……其宣慰使土司(地方首领)又有宣慰土司之专田,而由民众于大众农事完毕时随带耕植,有若我国古时之井田制焉。”(《史地小丛书•车里》,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本,1931年出版。)

  藏学专家任乃强(1894-1989)在《西康图经》中说:

  “井田之制,汉以后儒生穿凿附会,迄未得解。今日西康土民,(西康,地区名。中华民国设西康省,省会康定,管辖区包括今四川西部和西藏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于1955年撤销西康省,辖区分别划归四川省和西藏自治区。)其庄房土地均系受之土司,并非私有,不得买卖,不能分析,此真井田制焉。其土司头人有打役田,有乌拉田,皆由百姓当差耕田,此即公田。又有土司赏与头人之私田,亦为汤沐邑之旧制云。”(《西康图经》,亚细亚学会,1933年出版。)

  第三,在我国先秦的文献中,除《孟子》以外,虽不见有关井田制的系统的记载,但零星的记载,是屡见不鲜的,整理起来,内容非常丰富。在甲骨文和金文中也有所反映。

  第四,其它的间接证据。

  《周易·井卦》:“改邑不改井。”

  这个“井”字,多解作水井,其实指的是井田。意思是:村落的规划可以改变,井田的规划却不能改变。古人离开家乡称为“背井离乡”,这个典故虽然出于元人的杂剧,但那来源是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八家为井”,乡与井是同义反复,都代表乡土,不能解作水井的井。

  另外秦国商鞅变法,有一项重要内容是“废井田,开阡陌”,就是废除井田制度,打破井田的土地规划,见《汉书·地理志》和《食货志》、《董仲舒传》等篇章记载,可谓言之凿凿。如果原来没有井田,还废的什么井田,开的什么阡陌?难道商鞅是吃饱了撑的?

土地公有·租税合一

  井田的所有制,是一个最重要、最本质的问题。马克思以及其他学者,常常以“土地国有”来表述,我以为说“国有”不如说“公有”更确切一些。因为“公有”可以包括国家和公社,而“国有”却只是专制国家和君主所有,淡化了公社的所有权。

  农村公社的土地,从理论上来讲是属于国王和诸侯的,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意思是:普天之下,无处不是周王的土地;边界之内,无人不是周王的臣民。而在各诸侯国里,则是“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左传·昭公七年》)意思是:封疆之内,哪里不是国君的土地?吃着土地上的出产,谁不是国君的臣民?但在实际上,公社也是所有权的体现者。

  马克思说:“贝尼埃完全正确地看到,(贝尼埃,法国医生。)东方(他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钥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256页。)

  马克思还说过:“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态里面,那处于一切小公社之上的综合单位便成为高级所有者,甚至成为唯一的所有者,因而真正的公社反倒只不过是世袭的占有者。”(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所有制形态》、《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第三分册。)【公有之社】

  马克思在同一篇文章中又说:“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态里面),根本没有个人财产,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谓财产只有公有的土地财产。”

  前面说“处于一切小公社之上的综合单位(就是国家,国王)是高级所有者”,公社只是“世袭的占有者”;后面又说:“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这二者并不矛盾,前者所说的土地国有权,在很多场合是象征性的存在;后者所说的土地公有权才是实际的。因而我们说:与其称为“土地国有”,还不如称为“土地公有”更恰当一些。“公有”可以涵盖“国有”,“国有”却不能涵盖“公有”。

  农民所耕种的小块份地,既非自己的财产,当然就不许买卖了。《礼记·王制》说:“田里不鬻”,土地和房屋(里)都不许买卖。在西周后期以后,出现了典押、交换农地林地的现象,标志着土地公有制开始动摇,但那也只是公社贵族或地方官的假公济私行为,农民对土地是没有这种处置权的。

井田的规划

  孟子对滕文公所谈的井田制内容,文字很长,不便全录,我们将在下面的讨论中逐步引用,所引文字都出自《孟子·滕文公上》。首先谈井田的规划。

  1、关于份地的亩数。孟子说: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夏朝每家占地五十亩而行贡法;商朝每家占地七十亩而行助法;周朝每家占地一百亩而行彻法;其实税率都是十分抽一。)

  关于贡、助、彻的税法,我们下面再谈,先谈夏、商、周三代农民份地的亩数。

  按照孟子的说法,三代份地的亩数是有区别的。夏五十亩,周百亩,相差一倍;殷七十亩,也比周少了三十亩。这是为什么?明清之际学者顾炎武(1613-1682)说:

  “其五十、七十、百亩,特丈尺之不同,而田未尝易也。”(《日知录》卷一)

  这是说:夏、商、周三代测量亩数的尺度不同,其实土地的面积还是那么大,并没有什么区别。但夏、商、周三代亩积有什么不同,我们现在并不清楚。

  我以为:夏、商、周因为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一个家庭所能耕种的田地也就逐渐增加。周代的百亩合现在的30多亩,在没有农业机械的传统农业中,一个小家庭种30亩地就不算少了,“三十亩地一条牛,老婆孩子热炕头”,还是新中国成立前后个体农民的理想。

  2、公田和私田的划分。

       孟子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每一方里的土地算是一井,每一井有九百亩,当中一百亩是公田。八家各耕种一百亩私田,共同耕种公田。把公田耕种完毕,才敢耕种私田。这就是国人和野人的区别。)

  从古书的记载来看,除了《孟子》的八家共井的井田之外,还有《考工记·匠人》的“九夫为井”,《周礼·遂人》的“十夫有沟”、“百夫有洫”、“千夫有浍”、“万夫有川”。沟、洫、浍、川都是水沟,和田间道路一起,把小块的田地隔开。这又是十进位制。这可能是井田的不同规划,也许是传闻异词。总之古书对井田的记载矛盾重重,如今已经无法调和,也没有必要强为之调和。古代的事不可能完全搞清,知道什么程度就算什么程度。我们知道井田是分成小块的,在一个区划里住着若干家,有公田和私田的区分,这就够了。至于究竟是八家共井,还是九家共井?还是十家算一个区划?就不必追究了。

  至于公田和私田怎么划分,按照孟子的说法,是每块井田九百亩,八家都种一百亩私田,当中一百亩是公田,如下图:

  1231-8私田

  8949公田

  765

  说明:1、税率是1/9,不超过十一之税。

  2、八家到公田干活,道路距离基本相等。

  3、八家重新分配土地后,和公田的距离基本不变。

  孟子的说法,实在很理想,公与私之间,私与私之间,都是公平、公正的。但参照甲骨文及其它的古代文献,孟子所说的这种划分法,似乎并不是商周井田制度的原型。公田又叫籍田,籍,借也,借民力以耕种的意思。藉字在甲骨文中屡见。在《诗经》中,藉田又称大田,甫田。《说文》段注:甫,男子之美称,可引申为大;则甫田也是大田之意。其所以称为大田,是因为公田是连成大片的。甲骨文中有很多“令众人”或“令众”进行农业生产的记载,如:

  “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殷契粹编》866)

  “王往以众委于囧。”(《卜辞通纂》473)

  “维小臣令众黍。”(《卜辞通纂478》

  “人三千籍”(《殷契粹编》1299)

  从这些第一手资料可以看到:在殷人的藉田(公田)上耕作的农民,人数很多,可见他们的公田是连成大片的,并不是八家当中的那一小块土地。

  至于周人耕种公田的情况,那规模更大。《诗经·周颂·噫嘻》:

  “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耜),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

  根据各家解说,这是表现周人耕种藉田(公田)的诗。有人认为是搞藉田典礼,有人认为是平时在藉田上劳动的情形。但这并不矛盾,典礼上的劳动情况和平日的劳动是一样的,只是有复杂、隆重的仪式,周王、王后和公卿百官都来参加,象征性地干一点活,大量的活计还得由农民来完成。有人认为这是康王时诗,诗中的“成王”是追忆成王,或者是美化康王是“有成就的王”;也有人认为这是成王时诗,成王是他生时的尊号,而不是死后的谥号。现在把此诗翻译成白话:

  “啊啊成王,已经对田官们明宣诏命。率领众多的农夫,播种各种谷物。赶快挥动你们的耒耜,种完那三十里的土地。努力干好你们的农活,结成一万对,进行耦耕。

  古代工具简陋,用耒耜起土很费力,两个人结成一对,共同起土,称为耦耕。“十千维耦“,是两万人结成一万对,也可以理解为一万人结成五千对。这是形容词,并非确指;不过也可以反映在藉田上劳动的农民是成千上万的。从这首诗和其它周代农事诗,如《周颂》的《臣工》、《载芟》、《小雅》的《甫田》、《大田》等,都反映了农民在大片的公田上劳动的情形。

       3、土地的重新分配。

  根据农村公社的平均主义精神,村社农民所分到的份地,过一个时期还要重新分配。《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

  “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硗埆不得独若,故三年一换主易居,财力均平。”

  (所以圣人制定井田之法而按口分田,一对夫妻受田一百亩。……司空谨慎地辨别田地的高低,土质的好坏,把田地分为三等。上等地每年都能耕种,中等地耕种一年,休耕一年,下等地耕种一年休耕二年。为了使肥沃的田地不能只让一家占便宜,薄瘠的田地不能只让一家吃亏,所以才规定三年重分一回田地,同时要交换房屋,使各家的财力能够平均。)

  看来实际情况要比孟子所说的复杂。因为田地有好坏,有的有休耕的必要,所以分配土地时不只一家百亩,坏地要多分,以备休耕轮作。并不可能像孟子所说的一块井田只是九百亩,八家各占一百亩。尽管根据田地的好坏不同,分田有多有少,但还怕不公平,还要每三年重新分配一次土地。这与恩格斯在《马尔克》一文中所说的古代日耳曼人每隔一定时间重新分配一次土地的精神是相同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355页。)

  4、圭田与余夫。

  孟子说:“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

  根据东汉学者赵岐和唐朝学者孔颖达的说法,圭田分给官员供祭祀用,祭祀的费用从这里出。实际上是一种俸田,相当于工资或生活补贴。每个官员分五十亩。“余夫”是官员家中其他人口,每人再分二十五亩。而按照《周礼·地官·遂人》的说法,一般农户的“余夫”也是要受田的:

  “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廛,音缠,一处房屋。莱(音来),休耕地。这是说:把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每个农户分配一处房屋,按照田地的好坏搭配休耕地。一夫(一个劳动力)分田的基数都是一百亩,上地搭配休耕地五十亩,中地一百亩,下地二百亩。每家的其他劳动力(余夫)也按这个标准分地,而住房则是每户一处(一廛)。

  这和孟子所说的“八家共井”的整齐划一的土地规划相比,就更为复杂了。

贡、助、彻诠释

  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

  贡、助、彻是夏、商、周三代的租税制度和剥削制度,也就是占有农民剩余劳动的方法。但何谓贡、助、彻?由于孟子谈得含混不清,与其它古书记载又多有抵牾之处,因而两千多年来,学者在解说时分歧甚大,至今为止,不同的说法已经超过十种。下面我们就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贡。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又说:“唯助为有公田。”“其实皆什一也。”按照这种说法,贡是没有公田的,夏民耕种分到的五十亩土地,拿出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贡赋,交给公社或国家,作为公共开支之用。孟子又引龙子的话说:

  “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

  (龙子说:田税实行助法是再好不过了,最不好的是贡法。贡法,是把若干年的收成算出一个平均数,作为常法。丰收年成,谷物满地狼藉,多征收不算是暴虐,却要少征收;灾荒年头,农民的收成连下一年粪肥的用费也不够,却要多征收。)

  龙子是什么人,不详。赵岐注:“古贤人也。”比孟子的资格还老。按照龙子和孟子的说法,贡是一种定额的实物租税,不管年头好坏,都要按定额征收,所以是不好的。

  但求之于旁证,说夏代没有公田,只征收实物租税,是靠不住的。《夏小正》说: 

  “春,正月,初服于公田。”

  (春天,正月,初次到公田上干活。)

  宋人金仁山说:

  “《夏小正》曰:‘初服于公田’。由此观之,虽夏亦助也。”(赵翼《陔余丛考》引。)

  另据《尚书·汤誓》:

  “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曰:时日曷丧?予及汝偕亡!”

  (夏王大肆耗费民力,宰割夏国的城邑。民众相率怠工,不与他同心同德。都说:‘太阳什么时候才能灭亡呢?我们愿意同你一起灭亡!’)

  这是商汤讨伐夏桀时的誓师之辞,“率怠弗协”,就是集体怠工。夏民的咒骂和怠工,应该是在大块的公田上进行的。在小块的私田上,怎么会“率怠弗协”?

  当然《夏小正》和《汤誓》并不是夏朝的作品,是后世的追忆之文。但从农村公社发展的共同规律来看,愈是在早期,愈盛行共同耕种公有地的作法,而实物租税是其解体时期的制度。夏代施行实物租税,商周却施行劳役租税,岂非本末倒置?上引“虽夏亦助”的说法是正确的。

        次说助。这是孟子讲得最明白的。他说:“殷人七十而助。”“惟助为有公田”。又说:“助者,藉也。”赵岐注:“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谓也。”《礼记·王制》:“公田藉而不税。”郑玄注:“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赵、郑二家的说法都是对的。助,是劳役租税,农民在公田上白干活,公田上的劳动全是剩余劳动,私田上的劳动,收入归己,全是必要劳动,不再另交租税。

  最后说彻,这是孟子说得最不清楚,历来争议最大的问题。孟子对“彻”的解释是:“彻者,彻也。”以“彻”训“彻”,当然很难使人明白。在对“彻”的诸多诠释中,我认为惟有清人金鹗的说法比较靠谱:

  “助,彻皆从八家同井起义。借其力以助耕公田,是谓之助;通八家之力以共治公田,是谓之彻。”(金鹗:《求古录礼说》。)

  这是助彻同一说。其实孟子的主张也是助彻同一的,他不是说“虽周亦助”吗?

  那么,为什么一个叫助,一个叫彻?我认为:可能是殷、周的方言不同。正如河南叫红薯,河北叫山药,北京叫白薯,山东、东北叫地瓜一样,其实是一种东西。

  金鄂相信孟子的八家同井,中间是公田的说法,这是孟子的乌托邦,不足凭信;但他认为助彻同一、彻是通力耕种公田,这说法却是正确的。

  总之,孟子绕来绕去,历代学者争来争去,看来事实并非那么复杂,说穿了,所谓贡、助、彻,不过都是在大片公田上劳动,作为劳役租税的意思。共同耕种公有地是全世界农村公社的惯例,夏、商、周也不例外。如此而已!哪有孟子所说的那么多花样?


  本章主要参考篇目

  1、《史记·商君列传》

  2、《孟子·滕文公上》

  3、《周礼·地官·遂人》

  4、徐喜辰:《井田制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出版。

  5、林甘泉,田人隆,李祖德合著:《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6、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资本主义以前诸社会形态》,文物出版社,1979年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