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金融领域中,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被应用于各类项目中。本文中,作者将结合近年来为投资者设立私募基金、以及参与不动产投融资项目基金设立的实务经验,为大家简单介绍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与实务。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即有限合伙企业从企业层面不需要缴税,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由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缴税。该模式相对于公司制下的利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个人所得税来讲,有效的避免了双重征税。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期限到达或设立目的达成时,合伙人可按照合伙企业约定的顺序退出。通常,出资较高的有限合伙人往往会在比较靠前的顺位退出,并且在法律规定的分配顺序后优先获得基金财产的分配资格。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专业律师,拥有多年大型国企、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经验。主要执业领域包括:房地产、资本金融、公司治理、政府事务法律服务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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