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3日,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内容涉及股权投资、企业合并、股份支付、金融工具、收入、非经常性损益等26类、53个具体问题。会计类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并非对会计准则的解释,而是针对具体问题如何执行会计准则的指导性意见,旨在推进会计准则在资本市场的有效、一致执行。监管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至8期)同时废止。 该指引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大多数在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相关案例中提及。本期微信为《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提示第三期,主要介绍了该指引中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中3类、9个具体问题的解读情况,具体如下:
1-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认定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定义包含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后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二是该最终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通常指一年以上)。 监管实践发现,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认定,部分公司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1-5-1 家族成员之间转让股权形成的企业合并
1-5-2 新设主体取得集团内其他公司控制权的交易
1-6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期初数和比较报表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1-6-1 新设主体取得集团内其他公司控制权的交易
1-6-2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时购买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中,少数股东作出的业绩承诺
1-6-3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股权置换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1-7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对价属于权益性质的,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核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时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 1-7-1 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
1-7-2 以自身股份结算的或有对价的后续计量
1-7-3 以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结算的或有对价
1-7-4 向股权转让方以外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支付业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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