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早前,北京市税务局就曾回应过,疫情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减征2%的部分属于财政性资金,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阅读《疫情期间增值税3%减按1%征收,减免的2%部分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这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再次就这个问题作出回复,但是说法有点不一样,强调: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2%减征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怎么理解呢?我们需要从2%减征的账务处理说起。 猪哥直接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的举例说明。 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销售商品实现收入100万(含税),均开具1%的增值税发票。 1、 需要缴纳的增值税=100÷(1+1%)×1%=0.99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2、 也有人认为需要这样进行账务处理,分两步: (1) 首先,确认营业收入:减征的部分因为没有现金流入,只能冲减营业收入,实际确认营业收入97.03万元(99.01-1.98) 注:应交增值税=100÷(1+1%)×3%=2.97万元 (2) 其次,确认减征的增值税:实际应缴纳增值税仍然是0.99万元,减征的2%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我们可以看出来,最后实际应缴纳增值税仍然是0.99万元,但是收入却被拆成“营业收入”97.03万元(99.01-1.98),“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1.98万元,合计也还是99.01万元。 其实就是硬把第一种做法中的“营业收入”刨出一部分作为“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3、 北京税务局的答复,“减征2%的部分属于财政性资金,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说的就是1.98万元这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这里的应交增值税=100÷(1+3%)×3%=2.91万元,营业收入=100÷(1+3%)=97.0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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