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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增值税减征2%怎么做账?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诸葛会税 2020-11-2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再次回复了,小规模纳税人减免2%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实早前,北京市税务局就曾回应过,疫情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减征2%的部分属于财政性资金,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阅读《疫情期间增值税3%减按1%征收,减免的2%部分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这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再次就这个问题作出回复,但是说法有点不一样,强调: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2%减征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怎么理解呢?我们需要从2%减征的账务处理说起。

猪哥直接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的举例说明。

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销售商品实现收入100万(含税),均开具1%的增值税发票。

1、

需要缴纳的增值税=100÷(1+1%)×1%=0.99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99


这个时候,确认了营业收入99.01万元,而且在申报表中的收入也是99.01万元,完美匹配;就是减征的2%的增值税在会计账务上没有体现出来,但是在申报表上“减征额”中有体现。

2、

也有人认为需要这样进行账务处理,分两步:

(1) 首先,确认营业收入:减征的部分因为没有现金流入,只能冲减营业收入,实际确认营业收入97.03万元(99.01-1.98)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00万
:主营业务收入           1.98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7

注:应交增值税=100÷(1+1%)×3%=2.97万元

(2) 其次,确认减征的增值税:实际应缴纳增值税仍然是0.99万元,减征的2%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98万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1.98万
注:减征2%增值税=100÷(1+1%)×2%=1.98万元

我们可以看出来,最后实际应缴纳增值税仍然是0.99万元,但是收入却被拆成“营业收入”97.03万元(99.01-1.98),“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1.98万元,合计也还是99.01万元。

其实就是硬把第一种做法中的“营业收入”刨出一部分作为“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3、

北京税务局的答复,“减征2%的部分属于财政性资金,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说的就是1.98万元这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次的国家税务总局12366指出,“2%的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其实说的就是这个1.98万元,那“2%减征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税务局没说这个账应该怎么做,因为税务局不会管会计处理的事情,这个不归税务局管,猪哥一直强调做账要看会计准则的规定。税务局意思很明确,这个减征的1.98万元,你放“营业收入”99.01万元也好,单独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也罢,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交一次就可以了。

上述针对增值税减征2%的两种会计处理,猪哥倾向于第一种做法。第二种做法,导致会计上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申报表中收入额不一致。

另外,拆成“营业收入”和“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导致营业收入减少,还影响到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的计算。

4、
最后再分享一个有些人认为的第三种做法,分两步: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

注:这里的应交增值税=100÷(1+3%)×3%=2.91万元,营业收入=100÷(1+3%)=97.09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92万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1.92万
注:税法规定的实际应交增值税=100÷(1+1%)×1%=0.99万元,减征的增值税=2.91-0.99=1.92万元

这样做,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对不上也就算了,减征2%的增值税部分也对不上了,这样做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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