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专注于企业家及高管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研究。 本文导读:投资圈有一句大家所熟知的话——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从法律角度分析,这句说法其实并不完全准确。 简单来说,个人合伙和企业合伙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不相同: 个人合伙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个人合伙人承担责任——不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即将颁布施行的《民法典》,均规定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企业合伙的责任承担方式就要复杂一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应分为两个部分解读——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要不要承担?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结合一个案例我们来具体分析: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要不要承担?案情经过: 魏某某先登记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A后,又和蒋某某、卞某某、和祝某某三人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将A企业改为合伙经营企业,由四人共同出资。 随后因种种原因,A企业拖欠B企业货款120余万元。 四人于是签署协议约定:由魏某某将企业对外承包,承包费用以偿还对外债务和各自的投资款。并且承包前对外的债权债务由魏某某个人负责,与其他人无关。 后B企业将A企业以及魏某某等人告上法庭,主张:由A企业和魏某某等四人承担所欠货款以及逾期利息。 法院一审判决:
二审(对责任承担部分)进行了改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魏某某等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前者——是否承担?答案是肯定的,即需要承担: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也不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 关于后者——如何承担?这里会涉及一个顺序和层次的问题(放到第2点来分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总的来看,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分为两个方面:
——这里涉及的是责任承担顺序的问题。 也就是,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先以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债权人),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那么不能清偿的部分,就由全体合伙人来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注意实践中经常出现的3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合伙人之间事先约定了,合伙人退伙后不再承担合伙期间的对外债务,那么合伙人实际退伙后,对于合伙期间的企业债务,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答案是需要。 这样的约定从法律角度来看,仅具有内部效力,不具有外部法律效力。也就是这种情况下,退伙的合伙人仍需对合伙期间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再依据此前的内部约定向有关合伙人进行追偿。 第二种情况:对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其余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答案是不需要。 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仅限于合伙债务,而不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第三种情况:对于合伙企业债务,企业财产清偿完的剩余部分,债权人可以向单个合伙人要求清偿吗? 答案是可以。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起诉时可以将全体合伙人都作为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其中一人,并且同样,也是不受合伙人之间内部约定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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