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卷55制分诗解1 刑赏非私相窥止奸 题文诗: 国博君尊,其必法重,令行禁止,于天下也. 是以君者,分爵制禄,法必严重.国治民安, 事乱邦危.法重严者,得人常情;禁令轻者, 失其事实.且死力者,民所固有,情以死力, 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民好利禄, 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不失事实, 禁轻事失,刑赏失也.治不秉法,则是无法. 治乱之理,宜务以分,刑赏为急.国之治者, 莫不有法,然而其国,有存有亡;亡者其制, 刑赏不分.国其刑赏,莫不有分;持异为分, 公私不分,不可谓分;察君之分,公正独分, 天子庶人,概莫能外.至政至正,公平之至, 是以其民,重法畏禁,愿毋抵罪,不敢胥赏. 不待刑赏,民从事矣.至治之国,止奸为务. 法通人情,关乎治理.去微奸道,其务令之, 相窥其情.盖里相坐,禁尚连己,里得相窥, 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窥者多也. 如此民则,慎己窥彼,发奸之密.告奸过者, 免罪受赏,失告奸者,必诛连刑.如此然则, 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之然也. 【原文】繁体 夫凡國博君尊者,未嘗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祿,則法必嚴以重之。夫國治則民安,事亂則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輕者失事實。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緻其所欲;而好惡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祿而惡刑罰。上掌好惡以禦民力,事實不宜失矣,然而禁輕事失者,刑賞失也。其治民不秉法爲善也,如是,則是無法也。 【原文】简体 凡是国土广大、君主独尊的,自来都是因为法制严厉而可以在天下达到令行禁止的。因此作为君主在划分爵位、制定俸禄时。就必须严格执行重法原则。国家太平,民众就安定;政事混乱,国家就危险。法制严厉符合人之常情。法禁松弛不符合社会实际。况且拼命出力.是民众固有的,他们的心理无非是想拼命出力去获得渴望的东西。而民众赛欢什么。厌恶什么。是由君主一手控制着的。民众喜欢的是利禄,厌恶的是刑罚;君主掌握民众好此恶彼的心理来使用民力,和实际情况个应该有差错。既然如此,那么法禁松弛,政事有失,正是由于刑赏不当。君主治理民众不能掌握法度除恶务善。这样情形一旦出观。也就等于没有法制了。 因此,那种治理得最好的国家。善于把禁止奸邪作为急务。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禁止奸邪的法律是和人情息息相通。和政理紧密相关的。既然如此,那么去掉那些不易觉察的奸邪行为要用什么方法呢?关键在于一定要使民众窥探彼此的隐情。那么又怎样使民众互相窥探呢?大致说来。也就是同里有罪连坐受罚罢了。假定禁令有牵连到自己的、从情理上看他们不得不相互监视,唯恐牵连到自己头上。不允许有奸心的人得到隐匿的机会,靠的是四下里有眼睛盯着。这样一来。民众自己就会谨慎小心而对别人进行监督。从而揭发坏人的隐秘。告奸的人免罪受常,有奸不报的人一定要连带受刑。如能这样,各种各样的奸人就被揭发出来了。连细小的奸邪行为都不容发牛,是靠暗中告密和实行连坐所起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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