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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仙洞村村规民约

 中人364 2020-12-22

村 规 民 约

为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以下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争做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树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条 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三条 凡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家属户口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的以及常住本村外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社会治安

第四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六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村干部执行公务。

第七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隐藏脏物。

第八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火、爆竹和购置各种枪支,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后,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九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任意在居民区内安装噪声大的机械。

第十条 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路边栽树、堆积粪土、摆摊设点,妨碍正常通行。严禁在景区取土、开山、炸石等人为的破坏景区风貌。

第十一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三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乱葬,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作物,严禁牛羊啃食他人庄稼。

第十四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留超过3个月的,应向村委会报告;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申领居住证。

第三章 生产生活

第十六条 全体村民均有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保护现有耕地,不撂荒,不弃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乡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十七条 要认真学习科技知识,推广使用科学种植技术和先进田间果园管理方法,家里有一位以上的科技明白人,确保粮食增产、经济增收。

第十八条 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农具,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礼让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

第十九条 村民要热爱集体,参与保护好集体的公益设施并积极参与支持集体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积极参与或支持农田水利建设、修筑公路、植树绿化等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不得阻挠公益建设项目施工。

第二十条 村民要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搞好家庭卫生,做到居室整洁, 做好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不乱倒,不乱排,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入池入箱,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做好公共卫生,保持公共过道、河道卫生,做到村容整洁。

第二十一条 服从村镇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须经村委会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修建。

第四章 村风民俗

第二十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弘扬社会正气,树立良好新风。

第二十三条 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大操大办。 起房盖屋、婚丧嫁娶等要做到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1.严禁乱办酒席。借满月、参军、寿酒、乔迁、升学、开财门、立碑、包坟、迁坟、开业等之机滥办酒席的,均属败坏社会风气、借机敛财的陋习,坚决予以制止。

2.婚丧嫁娶,以文明节俭的方式办理,不得相互攀比。

3.凡本村区域内符合操办酒席条件需要办理酒席聚餐的,一律按照“本人自觉申报、村民小组长核实签字、村委会包片负责人签字、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审批”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不请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迷信风水,不听、不看、不传播淫秽书刊、音像。

第二十五条 倡导文明祭扫,生态殡丧,严禁乱埋乱葬,严禁修建活人墓、超标准墓,清明祭祀,使用易降解物品。

第二十六条 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

第五章 邻里关系

第二十七条 村民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相互尊重,恪守诚信,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第二十八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要严格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按村、镇规划执行,新房建好后旧房必须拆除,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二十九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又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伤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和其他赔偿;造成财产损失的,照价或酌情加重赔偿。

第六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条 全村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三条 自觉做到计划生育,主动向妇女主任报告孕产情况,坚持优生优育。

第三十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打骂妻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家庭成员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婆媳关系融洽,老有所养,少有所教,按规定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十五条 村民应合理安排参加体育锻炼,强身健体,并学习了解医药卫生知识,主动参加农村合作医保。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其子女必需尽赡养义务,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由子女负担费用。

第三十六条 对父母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七章 未成年教育

第三十七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封建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三十八条 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扶养教育,不准虐待残疾儿童、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使九年义务教育学生辍学。

第八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委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3.取消当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可以享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等收益,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文仙洞村民委员会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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