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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来了】为“抗议”拒交物业费?律师教你正确维权!

 万宝全书 2020-12-29

FM95.4

  周二11:30-11:35



《万舜律师 以案说法》

提前大剧透

      随着商品房的发展兴起,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因物业服务问题产生的纠纷大幅增加。近年来,因房屋漏水、渗水、透寒等现象产生争议的不在少数。这些问题维修起来不仅要破坏装修,还特别麻烦,不仅业主头疼,物业也头疼,为此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不少业主以拒交物业费表示“抗议”,宣泄不满,却往往不知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该如何正确维权呢?今天的《万舜律师以案说法》节目,就让郑姗律师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典型案例】




       最近,李先生因为欠缴物业费被所在小区的物业告上法庭。说起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还要回到7年前,那是李先生人生最重要的一年,相恋多年的女友答应了求婚,二人准备步入婚姻殿堂。谈起筹备结婚,最重要的事儿就是买房。为了买房,两人可谓是“跑断了腿”,经过一番“锱铢必较”,终于挑选了一套价格合适、布局合理、交通便利的房子。夫妇两人沉浸在即将拥有自己小家的喜悦中。办理手续的过程也还算顺利,二人很快拿到钥匙,经过一番装修,终于入住。话说,这个新房子可不一般,自带“加湿器”功能。只要一下雨,就会感觉屋里特别潮湿。起初两人以为是天气问题,并不以为意。但后期随着雨季的到来,小两口逐渐发现屋里并非潮湿,而是逢雨天屋墙就会漏雨、透寒,后来甚至出现屋顶漏雨,一不小心甚至容易“水漫金山”。出现问题后,李先生第一时间便要求物业协助维修,可是物业小修小补,无济于事,一直也没给彻底维修好。双方争执不下,李先生提起来这件事就气不打一处来,更别说按要求缴纳物业费了。这物业费一拖就是61个月,共计七千余元。不管是上门催缴还是在门口张贴物业费催缴单都无果,最后物业公司将李先生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该小区开发商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均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李先生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照该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而其房屋漏水问题,为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导致,李先生所举证据尚无法证明该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且达到足以认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义务的严重程度。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业主李先生向该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七千余元。

【你问我答】




主持人:李先生该如何正确维权呢?
郑姗律师:一般而言,开发商对房屋主体结构的质保期是终身,对房屋外墙或者楼顶的防水质保期是5年。如在质保期内主体结构开裂、外墙或楼顶出现漏水,不存在业主自身或其他业主装修过程导致上述问题发生的情况下,开发商是责任主体。因此,业主应当就此向开发商主张,物业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仅有协助维修义务。当出现类似问题后,业主应主动或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积极沟通,对于处在保修期内的房屋,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已过保修期的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并由物业公司向房管部门提出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如确因服务原因致其人身、财物受损,其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长言短语】




     现实生活中,不少业主认为花了一辈子积蓄好不容易买的房子,出现渗漏、裂缝等问题,物业公司没有合理解决就以不缴纳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威胁”。殊不知以拖欠、拒缴物业费的方式,非但不是合法途径,反而还会因为对房屋质量问题置之不理,从而延误时机。




律师简介

郑姗(曾用名:卢秀平)



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荣获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发表过重要法律研讨文章。法律功底深厚,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辨析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具有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在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刑事诉讼业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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