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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青岛市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加班事实举证责任篇

 劳动法专业律师 2021-08-05

加班问题在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劳动争议问题,谈加班问题首先就是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本期先解析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及相关证据问题。

本 期 目 录 索 引

一、 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二、 劳动者应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三、 劳动者提交应由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四、 单位认可加班事实的存在
五、 录音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六、 钉钉考勤可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七、 考勤表和刷卡记录表能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八、 考勤记录是认定加班事实的直接证据,工资条记载的加班时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九、 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不能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十、 劳动者可待加班证据充足后另行主张加班费

1

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L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系A公司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依据,故对于L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3798号】

2

劳动者应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L提交的通话记录,没有通话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通话内容;L提交的值班表没有A公司盖章和相关人员确认,L亦未能举证证明系A公司制作,A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因此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另,L的工作岗位是班车司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明确的工时制。【(2020)鲁02民终5369号】

3

劳动者提交应由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L为证明其加班事实的存在,于一审期间提交染色工厂运转交接簿、染色机内加工进度表、染色休假申请表等证据,从该组证据的内容看,该组证据无A公司的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A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从该组证据的来源看,该组证据如果真实存在,其应该由作为用人单位的A公司掌握管理,而非由作为劳动者的L持有,故,一审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L提交的考勤记录系复印件,因A公司不予认可,一审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亦无不当。L上诉主张上述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2020)鲁02民终3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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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认可加班事实的存在

本案原告认可被告存在加班事实,并称被告加班时间为23天,被告对原告所述的加班时间不认可,但其提交加班统计上无原告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或加盖原告公章予以确认,原告亦对该证据不认可,被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加班时间,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以原告自认的加班23天计算加班费,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周六、周日加班费16919.54元(8000元÷21.75天×23天×200%),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2019)鲁0214民初6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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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从L提交的录音资料看,用工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谈话中认可L存在加班事实,但用工单位并未提交考勤记录证明L的出勤、加班情况,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本院采信L关于加班费的主张,A公司作为L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L加班费8737.5元。L该项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20)鲁02民终5778号】

6

钉钉考勤可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L于2019年7月26日入职,于2019年8月8日办理离职手续,该期间正常工作日共计10天。L称7月27日、8月3日为周六加班,通过龙辉工作群及午餐群聊天情况可以看出8月3日为正常上班。庭审中A公司B公司称公司没有考勤记录亦否认钉钉考勤的真实性,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A公司是通过钉钉群进行考勤的,其拒不提交考勤情况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L在A公司处的工作时间为2019年7月26日、27日、29日-31日、8月1日-3日、8月5日至8日,共计12天,其中加班2天。【(2020)鲁02民终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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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表和刷卡记录表能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根据原告提交的2019年2考勤表和2019年3月份考勤刷卡记录表,原告主张加班费453元,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019)鲁0214民初8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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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记录是认定加班事实的直接证据,工资条记载的加班时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L提交了200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工资单,证明A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A公司对工资单显示的加班时间不认可,称该加班时间不是真正的加班时间。原因系A公司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在计算职工工资时,会多给予加班时间以补足加班费。L的真正加班时间应以A公司考勤系统数据为准。考勤记录是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实时记录,应系认定加班事实的直接证据。本案中,L以工资条为据主张A公司200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一直拖欠其加班费,A公司提交了L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考勤打卡记录以证明L的加班时间,该考勤打卡记录已经过公证处公证。鉴于上述工资条所反映的加班时间与经过公证的考勤记录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而L持有多年来的工资条,但在本次纠纷之前长达十年时间里未曾针对加班费数额向A公司提出过异议,本院认定L提交的工资条并未真实反映其加班时间,工资条记载的加班时间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2020)鲁02民终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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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不能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A公司每月向L发放600元的固定加班费及数量不等的超时加班费,而L提交的证据不能显示每次工作的时长,不足以证明其年度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时间。因L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加班事实,故对于L主张加班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3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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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待加班证据充足后另行主张加班费

L提交出库交接单一宗,但该宗出库交接单并未有A公司盖章或签字予以确认,因A公司对该宗出库交接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无法采信。且出库交接单显示的是时间点而非时间段,在L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通过该宗出库交接单无法确认L的加班时间。故,L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L可待证据充足后另行主张。一审推定A公司系以1600元为基数向L支付加班费,并以此为基础判令A公司支付L加班费22804.43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2020)鲁02民终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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