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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献 | 杨小亮:关于“王皮木牍”的再讨论

 許學仁 2021-01-06

摘要

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有一块木牍,因主要涉及王皮运输军粮的案件,可简称为“王皮木牍”。旧有关于此牍的说解,有一些误释和误读,如“朱郢”之“朱”字应为“米”字,不当为“郢”的姓氏;“孝不来”的“来”字仍应释为“来”;“诋未到”的主语应为“孝”等。在文书结构上,此牍也宜细分为四到五层,而不是以往认为的二到三层。

关键词

王皮木牍  朱(米)郢  孝不来  文书结构

2013年,《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发掘简报》公布一组照片和释文,其中一枚编号为J1③:325-1-140的木牍,[1]内容涉及船师王皮运输军粮的案件,引起了学者的兴趣。刘国忠先生结合《简报》,对文书的具体内容作了一些扩展和解读,首次将文书中的“伏波营”和伏波将军马援、武陵蛮等大的历史背景联系在一起。[2]刘乐贤先生对木牍中一些原来难以读通的文句进行了细致的校理,指出《简报》多处错误及疏漏,将案情梳理得更加流畅。[3]另外,伊强、陈伟、魏斌等先生也对该文书的个别字词和标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4]经过诸位学者的讨论,我们对“王皮木牍”的文字以及案情的发展过程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但细审之下,还是有一些问题仍有继续探究的必要。

为方便讨论,现结合刘乐贤先生和《简报》对于释文和标点的意见,将此牍释写如下:

永元十五年闰月丙寅朔八日癸酉,武陵大守伏波营军守司马郢叩头死罪敢言之。前言船师王皮/当偿彭孝夫文钱,皮船载官米,财遣孝家从皮受钱。郢叩头叩头死罪死罪。皮船载米四千五百斛,已重。孝/不。今月六日遣屯长王于将皮诣县与孝谊,诋未到。亭长姓薛不知名夺收捕皮,毄亭。案:军粮重/事,皮受僦米六百卅斛,当保米致屯营。今收毄皮,空船无摄护者,亭重船稽留有日不得发,恐宿/夜灾异,无谁诡责。郢客吏,后蒙府厚恩发遣,正营流汗。唯/

长沙府财吏马,严临湘晨夜遣当代皮摄船者诣郢,须进道。皮讼决手械,部吏传诣武陵临沅,保入官/米。郢诚惶诚恐,叩头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

闰月十日乙亥,长沙大守行文书事、大守丞虞谓临湘:写移。县知皮受僦当保载,而盛春佝留皮,又不遣/孝家受取直,更相推移,何?书到,亟处,言,会急疾,如律令。·掾广、卒史昆、书佐喜/

今白。谁收皮者,召之。闰月十一日开

一、武陵大守伏波营军守司马“郢”不姓“朱”

自《简报》发布后,学者皆因《简报》认为“郢”的全名是“朱郢”,其实,所谓的“朱”字是误释。此字图版作“”,上部有所晕染,牍中确定的“米”字作“”,此字释“朱”或释“米”都有可能。或许因为此字在该行顶头的位置,在视觉上很容易和上行末字“官”脱离关系,而自然地和紧接的“郢”字连读,所以才被释为“朱郢”。但从文例讲,这个字只能是“米”字,不应是伏波营军守司马“郢”的姓氏“朱”

首先,五一简中,在文书结尾的时候,一般只出现文书责任人的名,而不会出现姓。比如《简报》中的公布的“王纯”木牍,[5]以“待事掾王纯叩头死罪白”开始,以“纯愚戆惶恐,叩头死罪死罪”结束;第一辑整理报告公布的291号木牍[6],以“昭陵待事掾逢延叩头死罪白”开始,以“延愚戆惶恐叩头死罪死罪”结束。294号木牍,以“南乡有秩选叩头死罪白”开始,以“选惶恐叩头叩头死罪死罪”结束,首尾均只称名。这些都说明文书开始可以出现“姓 名”,而结尾处则只称名,不会出现姓氏。一些完整的册书,也可印证这一点,如我们已经复原出的一份完整的册书《广亭长晖言傅任将杀人贼由併、小盗由肉等妻归部考实解书》:

广亭长毛晖名印

史    白开664 542B

六月 日邮人以来     

永元十六年六月戊子朔廿八日乙卯,广亭长晖叩头死罪敢言之。前十五年,男子由併/杀桑乡男子黄徼,匿,不觉。併同产兄肉复盗充丘男子唐为舍。今年三月不处/664 542A日,併、肉各将妻子俱于郡下燔溪上,士食湘中游徼家田,姓棋,不处名。到其/年六月不处日,为吏所捕得。晖叩头死罪死罪。辄考问肉妻孨,及/652併妻妃,辞:随夫家客田。孨、妃疑不知情。晖谨诡具任五人,将归部考实杀人、/小盗具位证左,复处,言。晖职事留迟惶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655

广亭长晖言傅任将杀人贼由併
小盗由肉等妻归部考实解书      六月廿九日开654[7]

由于该册书采取自左向右的收卷方式,所以首简664 542的背面是最先被呈现的内容,文书责任人的全名“姓 名”也会首先被看到,而后面再次出现时则只称名。还有许多没有复原的册书的“首简”和“尾简”也能证明这种情况,首简的背面会出现文书责任人的姓和名,而尾简则只称名。此不再举例。本牍中“郢”作为责任人的这部分文字,实际包含了两份文书,以“武陵大守伏波营军守司马郢叩头死罪敢言之”开始后,第一份文书援引之前的文书,结束时用“郢叩头叩头死罪死罪”,所以第二份文书结束时应不会使用“朱郢诚惶诚恐,叩头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来结尾。按文例,结尾处的名字前就不应出现表示姓氏的字眼,所以“郢”之前的这个字,肯定从上读。

其次,依本牍的文例和文意,前言“皮船载官米”,又言“当保米致屯营”,以及太守府的批示“县知皮受僦当保载”等语看,“部吏传诣武陵临沅保入官朱”中的“朱”也应改释为“米”字。“保入官米”是“郢”上书长沙府的真正目地。所以“朱”当改释为“米”字,属上读

二、对“孝不来”“诋未到”的理解

“孝不来”和“诋未到”的完整语境是:

皮船载米四千五百斛,已重。孝/不今月六日遣屯长王于将皮诣县与孝谊,诋未到。亭长姓薛不知名夺收捕皮,毄亭。

刘乐贤先生已正确地将《简报》中原释的第二个“谊”字,改释为“诋”字,认为“谊”通“议”,“诋”读为“抵”,[8]甚是。但可能受到下文“亭长姓薛不知名夺收捕皮”的影响,认为是王皮拒不还钱,抵赖,导致孝不能拿到欠款。因此,他将《简报》原释“孝不来”的“来”字改释为“成”字。牍中此字作“”,中间笔划虽缺失,但与“成”字实不类。五一简中的“成”字多作“(948)形,所从的“丁”的部分往往靠近右边并和右边的笔画交叉。同牍的两个“诚”字作“”“”,可对比参看。而此“”字的“丁”形太靠左,而且看不出任何和右边笔画交叉的痕迹。五一简的“来”字基本都作现在简体的“来”形,但也有少数作“來”形的,如“(1022)、“(1165),这种“來”字中部左右分作“”“”形,并未直接写成两点下加一横画。简文中此字与这种“來”形相近,仅左边的小“丿”稍长而已。所以此字还当从《简报》释为“来”字,由此文意也更为顺畅。

如前所述,王皮木牍“郢”上言的部分实际包含了两份文书,第一份即摘录的“以前的文书”:船师王皮当偿彭孝夫文钱,皮船载官米,财遣孝家从皮受钱。据此,刘乐贤先生认为“似乎他以前曾向长沙太守府发过文书”。[9]我们也认为,一定是“孝”或其家人先前告发了王皮欠钱不还的事实,而郢摘录的这一部分正是“王皮欠钱案”的判决(或调解)结果,它包含了三方面平行的内容,即“王皮偿彭孝夫文钱”“皮船载官米”“财遣孝家从皮受钱”。从后述长沙府斥责临湘“又不遣孝家受取直”可证,“遣”与“孝家从皮受钱”应连读。“遣”的主语是临湘县,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王皮运输军粮非常重要,不能离开,所以要求“孝家”到王皮处受取欠款。这一点对于理解“孝不来”和“诋未到”非常重要,因为它规定还钱的方式是“孝家”到王皮处“受钱”。所以“不来”和“诋未到”的主语都应是“孝家”,而不应再有其他理解。另外,薛姓亭长“夺收捕皮”应该是后来才发生的事情,因为只有“屯长王于将皮”已经“诣县”,孝家“诋未到”才能成立。

孝“不来”和“诋未到”其实是“郢”列举的王皮想偿还债务的两次努力:因王皮载官米,不能离开,临湘县已“遣”孝家到王皮处取钱,但孝不来;今月六日,屯长王于将皮诣县与孝商议,孝依然“诋未到”。两次努力都因孝的过错而还钱未果,“郢”以此证明王皮(和自己)并不是过错方,薛姓亭长不应“夺收捕皮”,耽误运粮大事。文书中的“夺”字确很巧妙,反应了“郢”认为运输军粮更为重要和替王皮(及自己)开脱的心理。“郢”在此案负责督运军粮,雇佣王皮具体执行,倘若上级怪罪,他恐怕也脱不了干系。但至于“孝家”为何两次未到,可能仍有后情,暂不得而知。

三、“书到亟处言会急疾如律令”的句读问题

此句《简报》作“书到,亟处,言,会急疾如律令”;陈伟先生改读为“书到,亟处言会,急疾如律令”,认为“本简‘会’下无日期,应与上文‘亟’关联,表示急速呈报。”[10]但我们认为还应当从《简报》的句读。“亟处,言”表示两个不同的动作,即立刻处理,然后上报。当然,这样标点略显繁琐,但即使将中间的逗号去掉,理解的时候仍应遵从这样的断读。“会”在五一简中约有两种用法。一种是“期会”,约定的日期都可称“会”,如“会月廿日,如南郡府书”(105)、“会麦秋后五日,如律令”(666 674)。一种是“恰巧,适逢”,如“会丙戌赎罪诏书”(466)“已具状会赦不自改新而父子复盗光猪刍禾”(937)。[11]但即使是第二种用法,其中也含有按约定的法律或程序处理的意味。此处的“会”表面上意为“恰逢事态紧急”,但实际也已有相关的制度“约定”,因此“会急疾”应连读。刘乐贤先生已正确地指出上文“唯长沙府财吏马,严临湘晨夜遣当代皮摄船者”中“吏马”的含义,是一种快速传递文书的方式,与此处的“会急疾”正好相呼应。西北汉简中有一些表明“会急疾”需“吏马驰行”的简文,如《居延新简》“·匈奴人入塞天大风风及降雨不具蓬火者亟传檄告人走马驰以急疾为□”(E.P.F16:16)、“〼驰行以急疾为故〼”(E.P.F22:713)等。[12]“如律令”三字统领上文的“书到亟处言”和“会急疾”,表明这两种情况都有相应的法律约定。因此,这句话应标点为“书到,亟处,言,会急疾,如律令。”或者“书到,亟处言,会急疾,如律令”。总之,“会”字应该属下读。另外,上引“唯长沙府财吏马,严临湘晨夜遣当代皮摄船者”句,我们也依照《简报》的句读,因为“财吏马”“严临湘”是两个并列的结构,其主语都是长沙府,所以中间应该断开。

四、文书结构分析

《简报》分析这份文书的结构时认为:本件文书的内容是长沙太守府下达给临湘县的指令,包含两份文档,一份是武陵太守属下伏波营军守司马朱郢写给长沙太守府的文书抄件,其二是长沙太守府指令临湘县经办上述抄件事宜的正件。刘乐贤先生指出其中第一份已经不是原件,而是属吏的抄件,并认为算上牍后临湘县的收文记录和处理意见,这份文书实际包含了三部分内容。[13]而据我们的观察,若再细分的话,这份文书应包含四份或者五份内容,或者说“四份或者五份不同层次的文书”

第一份至“郢叩头叩头死罪死罪”结束,为郢抄录之前的判决(或调解)文书,为下文做铺垫。第二份至“郢诚惶诚恐,叩头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结束,在这一部分,郢希望长沙府吏马驰行,让临湘派人代替王皮运送军粮,同时,派人“押送”王皮到武陵郡临沅,以“保入官米”。临沅是粮船的目的地,因此或与伏波营的驻扎地有关。第一份和第二份共同构成郢上书的全部内容,即《简报》所说的“第一份”文书。从案情的角度分析,这两部分实际叙述了“王皮欠钱”和“薛亭长夺收捕王皮”两个前后相因的案件。闰正月十日,即两天之后,长沙郡收到郢的上书,太守丞虞问责临湘,认为临湘在这个案件的处理上,有三处失误(即其他文书所谓的“咎在”):王皮受雇运粮,当确保军粮按期到达;违反“时令”拘系王皮;[14]不按照判决(或调解)的结果督促派遣“孝家”来王皮处受取所欠款,反互相推卸责任。因此要求临湘尽快上报缘由,妥善处理此案。长沙郡的批文构成第三份内容,临湘县需据此批示办理。段中的“写移”,指将郢上言的文书一并抄录给临湘。这三份或三个层次的文书构成长沙郡“府书”的全部内容。

《简报》分析其后临湘县的收文记录和处理意见时,认为这部分内容经过了两次书写:“今白”字体较大,为一次书写;“谁收皮者召之,闰月十一日开”[15]字体较小,为另一次书写。但我们发现,“谁收皮者召之”的“之”字的“捺”笔叠压在收文日期“闰”字的右上角,这意味着“谁收皮者召之”是在“闰月十一日开”之后补写的。因此或可认为,“今白。闰月十一日开”为第一次书写,而“镶嵌”在它们之间的“谁收皮者召之”为第二次书写。虽然“谁收皮者召之”和“闰月十一日开”的字体确实较相似,但能在文件上作出具体如“谁收皮者召之”处理意见的人,和负责文件收文记录的应该是不同的两个人。“今白”属于“程序化”的签批,更可能和收文日期是同时完成的。因此,牍末短短几个字,亦应当作两层内容来分析,这就形成第四份和第五份内容。当然,这部分字数实在太少,而根据字体所做的分析也可能未必正确,若将这两层内容看作在时间上略有先后的同一份“签署”,也是可以理解的。

五、另一组文书为本案提供的补充信息

2015年12月《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出版,公布了三枚与上述“王皮木牍”相关的木两行,[16]刘国忠先生首先对之进行了讨论。[17]现依简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将其排序如下:

〼□□□俱到郢船。熹、元令屯长姓王不处名白郢欲见,请皮实问325-1-33

文书来问王皮。郢住熹、元下津碛上,炊一石米,乃令王屯长来问熹、元/府、廷书何在?熹辄以书付王屯长持视。郢饭顷,王屯长还言,皮不可得。时郢与325-2-8

未敢擅付。又次妻孝自言:皮买船直未毕。今郢言:恐皮为奸诈,不载。辞讼当以时决皮。见左书到,亟实核奸诈,明正处言,会月十七日。熹、福、元叩头死罪死罪325-4-46

这三枚木两行字体风格一致,尺寸相当,编绳所在的空位高低相同,应是同一份册书。虽然缺简较多,但仍能为我们了解案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简文中明示,本案的承办人“熹、福、元”三人到“郢”的所在地“实问”王皮,说明此时“皮”尚未被薛亭长“夺收捕”,同时也说明这三枚简与“王皮木牍”并不直接相关,而应该是针对“王皮木牍”中提及的“王皮欠钱案”进行的调查,此时“薛亭长夺收捕皮”还未发生。“府、廷书”说明长沙府和临湘县都曾对“王皮欠钱案”做出过指示。“会月十七日”则是县廷指定的此次调查任务的最后上报日期。

至于“王皮木牍”中“王皮当偿彭孝夫文钱”,和此处木两行“次妻孝自言”两处不同表述引发的矛盾,即彭孝到底是谁的妻子的问题,刘国忠先生倾向于将“次妻”理解为“文”的第二任妻子,文可能已过世。[18]可从,但文意仍有未安处。木两行中关于“次妻”的上下文是“未敢擅付。又次妻孝自言”,从语义推测,这两句应有两个不同的主语:“未敢擅付”的主语肯定不是文,所以“未敢擅付”后应点句号;下句“又次妻自言”如果要表示“文的第二任妻子”,完整表达应是“又文次妻自言”,这样才会有另一个明显的主语。另外,“次妻”这种格式在五一简中多表示某人之妻,“次”作为人名在五一简中也多次出现,所以,我们更倾向于顺着《选释》的第一种思路,将“次妻”理解为“次之妻”。[19]或许文已过世,所以彭孝改嫁给次。这样的话,案情就转变为彭孝改嫁后讨要过世前夫债务的纠纷,似乎更复杂了一些。当然,这些都只是推测,至于彭孝和文,乃至与“次”的实际关系,还得透过更多的材料才能真正了解。

附记:本文初稿写成后,曾得到赵平安师和李均明、刘乐贤先生的宝贵修改建议,谨致谢忱!

注释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五一广场出土东汉简牍的整理与研究”(15ZDB033)、“先秦两汉讹字综合整理与研究”(15ZDB095)阶段性成果。

[1]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长沙五一广场简牍发掘简报》(以下简称“《简报》”),《文物》2013年第6期,图一七,第22页。

[2] 刘国忠:《长沙东汉简所见王皮案件发微》,《齐鲁学刊》2013年第4期,第41—43页。

[3] 刘乐贤:《长沙五一广场出土东汉王皮木牍考述》,《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52—61页。

[4] 伊强指出《简报》对“正营流汗”的解读有误:“正营”是一个联绵词,又或作“怔营”“佂营”“屏营”“屏盈”等形,“皆惊惶失据”。可从。见《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札记》,http://www./show_article.php?id=1867,2013年7月16日。陈伟先生对此牍的个别标点提出质疑,见陈伟:《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校释》,http://www./show_article.php?id=1912,2013年9月22日。魏斌先生在讨论武陵蛮问题时也引用到此文书,对标点有所改动。见《古人堤简与东汉武陵蛮》,《”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5本第1分,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4年,第76页。

[5] 此牍在《简报》中的出土号是J1③:169。后亦收入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以下简称“《选释》”,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整理号为139。

[6] 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简牍(壹)》,上海:中西书局,2018年。此编号为正式整理号,下同。

[7] 此册书最早由周海锋复原,并将其命名为《由氏兄弟杀人、盗窃案》。见周海锋:《<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文书复原举隅(一)》,http://www..cn/show_article.php?id=3280,2018年12月26日。限于体例和篇幅,关于此册书复原的情况,我们以后会专文予以讨论。

[8] 刘乐贤:《长沙五一广场出土东汉王皮木牍考述》,《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54—55页。

[9] 刘乐贤先生从“前言”二字判断“似乎他以前曾向长沙太守府发过文书”。见刘乐贤:《长沙五一广场出土东汉王皮木牍考述》,《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53页。

[10]陈伟:《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校释》,http://www./show_article.php?id=1912,2013年9月22日。

[11]简105见《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壹)》,简666 674、466见《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贰)》(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上海:中西书局,2018年),简937见《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 

[12]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70、523页。

[13] 刘乐贤:《长沙五一广场出土东汉王皮木牍考述》,《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53页。

[14] 参刘乐贤先生关于“盛春”的改释的解读。见《长沙五一广场出土东汉王皮木牍考述》,《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57、59页。

[15] 《简报》中释文为“闰月十一日开”,行文中误引作“闰月七开”。

[16] 整理组已指出这三枚木两行与“王皮木牍”在内容上有关联。见《选释》,第164页。

[17] 刘国忠:《五一广场东汉简王皮运送军粮案续论》,《出土文献》第7辑,上海:中西书局,第250-253页。

[18] 刘国忠先生在讨论“王皮木牍”时认为:“当偿彭孝夫文钱”是指王皮欠了彭孝的丈夫“文”的钱财。后又根据这三枚木牍,补充了自己意见。分别见刘国忠:《长沙东汉简所见王皮案件发微》,《齐鲁学刊》2013年第4期,第42页;《五一广场东汉简王皮运送军粮案续论》,《出土文献》第7辑,第252页。

[19] 简CWJ1③:325-4-46(整理号为“65”)下注[一]:“次妻,次之妻。一说,次为序词,次妻即第二位妻子。”见《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第170页。

原载《出土文献》2020年第4期,引用请据原文。

责任编辑 | 田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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