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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决议“被同意”,小区业主怒告业委会!

 阿福根 2021-01-10

小区业主灵魂三问:

1. 您参加过业主大会吗?

2. 您行使过业主表决权吗?

3. 您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知情吗?

作为一名小区业主

您可得对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点儿心啦!

近日,深圳法院

审理了一宗

业主撤销权及知情权纠纷案件

原告四位业主要求撤销

被告业委会作出的

有关小区管理的重要决定

他们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情回顾 

原告罗某、谢某、云某、李某系龙岗A小区业主。A小区业委会于2017年底成立,已在龙岗区住建局备案,任期三年。

2018年4月,A小区业委会与小区所在街道社区工作站共同公布了《关于A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公示》(以下简称《结果公示》)及《A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证明》(以下简称《结果证明》),告知A小区业主大会已于2018年1月召开,本次业主大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表决的六个事项均获业主大会同意。

《结果公示》公布后,包括4名原告在内的小区业主要求被告公开本次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及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涉案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等相关情况,并因此与之发生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时限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并进行投票表决,业主直至看到《结果公示》才知道相关表决结果,知情权及投票权受到了侵害。为此,原告要求判令撤销被告六项决议中的四项,并由被告向原告公开本届业委会自成立以来的各类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原件,以及小区高层本体维修资金及专项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

龙岗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向涉案社区工作站发函询问业主大会召开的相关事宜,该社区工作站出具《回函》表示A小区召开的业主大会并未提前通知社区工作站参加,社区工作站并不掌握本次业主大会的报备申请,也未收到业委会提交此次业主大会的相关备案资料。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有三个:

  • 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撤销业主大会的决议?

  • 被告组织召开本次业主大会的程序是否合法?

  • 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及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等相关情况?

关于第一个争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小区业主,认为业主大会决议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

关于第二个争议点,首先,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就本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进程及内容提前15日向全体业主进行了公告,且经法院向部分业主核实,许多业主反映并未看到业主大会公告;其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召开前应当告知所在小区的居委会,邀请居委会派员参加。但涉案社区工作站的《回函》证实被告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前未提前告知居委会或社区工作站;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且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涉案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回函》证明其对本次业主大会的情况不知情,故被告无法凭《结果公示》和《结果证明》证明本次业主大会的组织具有合法性。由于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不予认定本次业主大会的参会人数及表决事项通过率达到法定标准。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A小区业主有权了解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及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及更新使用情况。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会议记录也与业主的权利紧密相关,应予公开,并提供业主查阅。故法院对原告的相应诉请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龙岗法院依法判决:

  ⑴撤销被告于2018年1月组织召开的A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部分决议。

  ⑵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以下内容:

    ①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A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②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业委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③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A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

    ④本届业委会与A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遂予以确认,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Notice


业主是小区的住户

也是小区的主人

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依法监督小区管理

不仅有助于居住环境的改善

也有利于社区和谐发展


来源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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