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推送文章,为文章作者授权本公众号首发原创文章,转载请在公众号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我们将不断创新文章内容,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保全与执行实务干货。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无明确修正意见的,应驳回起诉 阅读提示: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执行分配方案不服时有权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作为新的特殊诉讼类型,在实体裁判规则和具体诉讼程序方面均有不同于常规诉讼之处。正因如此,与其他两类执行异议之诉相比,当事人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的败诉风险,多存在于程序方面。本所律师总结近三年来最高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观点,结合日常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总结案件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执行分配方案不服,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应明确具体的执行分配方案修正意见。否则,应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争议焦点为,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兴业公司诉讼请求。对此,广东高院认为,根据兴业公司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兴业公司作为《分配方案》确定的债权人,不服执行分配方案提起分配方案异议诉讼时,应当明确提出自己赞成的分配方案并按该方案进行分配的请求。但是,兴业公司并未明确提出其赞成的分配方案,且未提供证据,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债权具体数额,据此,兴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裁定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云亭律师总结近三年来最高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观点,结合日常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建议当事人对以下四方面程序事项给予重点关注: 一、诉讼请求:原告应在诉讼请求中列明己方认为正确的、具体的执行分配方案,经法院释明后,诉讼请求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起诉的,必须在诉讼请求中列明己方认为正确的明确、具体的分配方案。原因主要有三: 第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立法本意是,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当事人因执行分配方案发生的纠纷。通过诉的程序,一揽子解决与财产分配有关的问题。既然如此,如果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自然应当直接驳回诉讼请求。但是,异议人异议成立的,法院就不应该简单地撤销原分配方案或者简单地重新作出新的分配方案,否则当事人对新的分配方案不服,重新提起异议,循环无休止,而是应该在诉中直接修正原分配方案。 第二,不告不理原则是我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具体指法院的审理范围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法院无权或变更,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部分,法院不得主动审理。 第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如果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法官应当帮助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决定,依法释明,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有机结合。经法院释明,如修改后的诉讼请求仍不明确、具体的,法院应驳回起诉。 二、审理范围: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是否成立、债权具体数额、顺位、清偿比例、计算方法、计算结果等民事债权提出异议,除此之外,民事债权人或被执行人针对司法费用支出、税收优先权、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非民事债权提出异议,均不属于分配方案异议制度的审理范围。 三、审理机构和审理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对于由执行法院具体哪个部门审理未作规定。根据“审执分离”原则,应由执行法院相应民事审判部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另外,如果有多个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均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则均可提起诉。如此,异议人既是诉讼的原告,也是他人所提起诉讼的被告,且诉讼标的同一,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当然,我们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存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同,分别审理的情形。 四、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起诉的,为原告;对异议人(原告)针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的修正方案,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对分配方案以及修正方案无异议的债权人的主体地位,现有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但是,分配方案本身是在可供执行财产数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对相关债权进行的分配安排。只要有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必然涉及异议人主张应多分财产,其他债权人可分财产减少,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因此,法院应将无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法院一般认为对异议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被执行人,应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民事诉讼法》
法院判决 以下为广东高院在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案件来源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终2831号】 延伸阅读 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李元元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李文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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