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体结构修理(1)船舶在营运中船体构件如发生锈穿、开裂、不许可的变形,需要向船级社申请检验,按照验船师批准的工艺要求进行必要的修理。(2)船舶在长期营运中逐步蚀耗,根据船舶状况和船龄,应按照船级社的规定进行测厚(测厚公司、人员、仪器和测厚结果需取得船级社认可)。如果构件蚀耗率超过了船级社规定的标准,应按照验船师批准的工艺要求进行割换或修补。(3)船舶营运到一定期限后应进行特别检验,此时应按照船级社的规定进行全面测厚,对于船龄大于等于10年的油轮和化学品船、船龄大于等于15年的散货船、客船、集装箱船、液化气体船、船龄大于等于20年的杂货船和其他船舶应根据测厚结果计算构件蚀耗后的中剖面模数,校核总纵强度,如超过极限,需进行修理、补强结构或降低航区等级使用。(4)凡船级符号后注有ESP(加强检验)的船舶,测厚应按照船级社有关ESP的要求进行。(1)各种结构的修理应避免将焊缝布置在应力集中处;(2)船体结构中的平行对接焊缝的间距应不小于100mm,且避免尖角相交;对接焊缝与角接焊缝间的平行距离应不小于50mm;(3)船体板对接焊缝应开坡口,双面焊或单面焊。双面成形确保全厚度焊透,验船师可要求进行X光拍片或超声波检查以确认焊缝质量,肋骨扶强材肘板等构件的焊缝形式应与原焊缝形式相同;(4)船体修理所使用的钢板型材及焊接材料均应符合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并向验船师提交材料合格证明,使用的材料级别应与原材料等同或更高;(5)船体结构和设备的改装或改建,应事先向船级社审图部门提交有关图纸和工艺,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6)未经验船师同意,修理中不得任意拆除或移动船体强力构件,或在强力甲板、舷壳板、水密舱壁上临时开口,如要开孔,需船厂出具工艺要求;(7)船体水密结构修理后,均需进行密性试验,对于重要部位的对接焊缝在验船师认为必要时还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9)船体修理后应向验船师提交下列资料:换新的材料合格证明(由IACS船级社会员出具的证明方可接受)、重大修理的完工图纸、验船师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在船体修理时,结构更换是最普遍采用的一种作业方式。主要是更换损的或蚀耗的部件,把它们恢复成原始的形式。在船体修理时,考虑到更换整个结构比较困难,涉及面广,其中有的部件蚀耗还没有到非换不可的程度,在征得验船师的同意后,可以进行结构部在船体修理时,矫正作为一个独立的工艺过程,在更换外板、甲板时,又作为一个伴随的工艺过程被广泛应用。主要包括就地加热矫正和冷加工矫在船体修理时,有时外板变形严重,无法就地矫正修复,则将外板拆下送到车间,利用机械设备进行矫正,待外板原来部位的内部构架就地矫正结束后,再将外板原位装复,必要时亦可将构架一起拆下送车间矫正。有时出于施工需要,如机舱轴系修理时,要将尾轴吊出送往车间修理。为了施工方便,经常将外板(甲板)和横隔舱壁相应部位的板与构架拆下一块作有时船体经过改装后,一些结构已无存在必要,需给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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