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亲子园事件非常扎心。 形成舆论热点,不同部门组织都表达了态度。 除了监管、谴责、追责,我们还能做什么,这对当事孩子来说,这可能是一生的伤害。 这些幼儿园老师又该承受什么的惩罚,才能稍微减轻家长和小孩的痛? 这些幼儿园老师,是否构成刑事责任,我们来梳理几个判例。 案例1: 2015年11月某一天下班后,王肖(化名)发现小孩腿上有多处被锐物扎伤的红点,马上带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体表组织多处类似针刺样伤。王肖立即反应过来,小朋友这几天的确有些反常。在王肖耐心询问下,小朋友说是因为不听话,幼儿园的赵小(化名)和李华(化名)老师用针扎的。听到这个回答,王肖忍者内心的剧烈情绪,联系多位家长询问,发现大约有10名家长反应孩子身上有红点。在家长的坚持下,幼儿园公布了录像,家长们发现赵小和李华有时候会带着孩子离开监控区域,去卫生间等情况。 2015年12月2日,赵小和李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查明,从2015年11月起到案发的2015年12月,赵小和李华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多次恐吓班内的幼儿园,用针等尖锐工具扎伤多名幼儿园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 法院认为,赵小、李华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监护幼儿,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两人分别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2: 张霞(化名)是一名幼儿园教师。2016年10月某一天中午,张霞发现几个小朋友不停的吵闹、蹦跳,怎么劝说都不愿意睡午觉。张霞火气一来,拿着别针多次扎伤六名小朋友的脚心、掌心,以此恐吓小朋友。 经鉴定,六名小朋友构成不同程度的轻微伤。 家长发现后,报警要求处理这位教师。 法院审理认为,王霞身为幼儿园教师对其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六名幼儿实施虐待行为,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法院据此判决王霞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禁止王霞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案例3: 宋嘉(化名)是某幼儿园老师,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被公安机关局刑事拘留。 2016年11月28日下午,宋嘉因为厌烦小朋友闹腾,拿出大头针对四名小朋友进行针刺、恐吓,对孩子们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宋嘉身为幼儿园生活老师,违背职业要求,采用针扎、恐吓方式虐待多名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检察院指控宋嘉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宋嘉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这三个案例是真实的判例,也是对幼儿园老师以及其他有看护职责的人发出的警示。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如幼儿园的教师对在园幼儿、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对在院老人、医生和护士对病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 这种监护、看护职责通常是基于合同、雇佣、服务等关系确定,也可以通过口头约定、志愿性的服务等形式确定,如邻居受托或自愿代人照顾老人、儿童。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故意实施虐待行为,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成立。 在以上的三个案例中,这四名幼儿园教师都不同程度的实施了虐待小朋友的行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什么原因都是不可原谅的。因此,法院认定他们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罚。 回到热议的携程亲子园事件中,家长们应该顶住压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将那些涉嫌犯罪之人绳之以法,以警示更多的后来者。 作者简介: 黄举志,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曾在广西法治日报社工作,历任记者、编辑岗位,熟悉媒体行业,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律基础。曾任或现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工作,擅长办理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公司业务等,很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闫宏伟,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曾任南宁市某城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现任万益律所刑事业务部副部长,擅长公司企业及个人的刑事法律风险咨询、防控及培训、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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